征收项目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相关的征收活动。由此可见,征收项目实施的出发点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被征收方的法律知识匮乏,很多征收方却选择混淆这一概念,经常导致被征收方的权益受损。今天小编就针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为大家提供解析。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那么公共利益究竟指的是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可知该类公共利益主要指的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该法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即(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然而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进一步细化。随着2017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细化,即在以下的几种情况下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属于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主要包括(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其征收项目的实施都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防外交、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安居工程等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需要的事项。如果被征收方并不明确征收行为的实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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