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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作者 l Amy姐
境外SPV殼公司背後的個人股東被追稅2.5億,這是國內首例對SPV背後的個人實施反避稅。
現在,新個稅反避稅實施,新的情報交換機制CRS啟動,
境外SPV(比如BVI殼公司)個人股東的日子更不好過了。
據南京稅務學會郭智華、林大蓼報,
某中概股,境外上市主體Y註冊在開曼,實際經營管理機構在南京,
2009年至2010年,大股東FA(BVI公司)將所持上市公司Y的股份1.22億股對外轉讓,累計所得超過18億港元。
而FA的上層14名管理層股東,大都居住在中國境內。
稅務上看,典型的是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
但問題來了,
是居民個人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而非居民企業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
區別是,
在當時,只有對居民企業間接轉讓的規定(國稅函[2009]698號),即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0條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對中間層(BVI公司能改)「穿透」徵稅。
而對居民個人間接轉讓,不使用,即個人間轉尚屬稅法外之地。
那麼,如何徵到稅?
稅局從兩個思路實施反避稅突破:
一是依據來源地原則,
只要把開曼上市公司Y,按《企業所得稅法》的實際管理機構原則認定為中國居民公司。那麼,Y應按照居民公司納稅;而且,此時轉讓行為則變成非居民公司FA轉讓居民公司Y,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管轄權落回中國稅務機關;同時,非居民公司FA的股東又是中國居民個人,收到分紅仍應納稅。
只要把開曼上市公司Y,按《企業所得稅法》的實際管理機構原則認定為中國居民公司。
二是行使居民管轄權,對居民個人全球所得進行課稅。
忽略開曼上市公司Y可能的居民公司問題,忽略非居民FA轉讓Y問題,只對FA的個人股東(即管理層)被分配股息行為進行徵稅,行使對居民個人全球所得應徵稅的管轄權。
忽略開曼上市公司Y可能的居民公司問題,
當然,思路一收到的稅會更多,但也可能涉及稅務管轄權爭議、法律依據的嚴密支撐,以及更多證據資料的獲取。
面對複雜和不確定性,稅務機關選了思路二。
如何獲得信息情報?
選了思路二,調查重點及證據收集就變成了,
「FA(BVI公司)有沒有個人股東分配?如果分了,分了多少?」
稅局最終獲得了突破,幾個證據,
1、FA殼公司的資產變少了。
從券商公佈的Y境內子公司兩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發現離岸公司資產大大減少。基本不實際運營的SPV殼公司資產減少,除了分配,你說可能去哪裡了呢?
從券商公佈的Y境內子公司兩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發現離岸公司資產大大減少。
2、有個人股東把分配所得匯回了境內花。
從2009、2010年FA公司減持收益分回的內部報表,顯示2009年有7人,2010年10人,將減持收益部分已匯回國內,匯回境內的這部分已繳了個稅。 證實,FA殼公司已經對個人股東做了分配,未匯回境內的是留在了股東境外的帳戶上了。
從2009、2010年FA公司減持收益分回的內部報表,顯示2009年有7人,2010年10人,將減持收益部分已匯回國內,匯回境內的這部分已繳了個稅。
證實,FA殼公司已經對個人股東做了分配,未匯回境內的是留在了股東境外的帳戶上了。
追繳稅款
最終,對個人股東境外減持所得18億港幣,覈算應稅金額為3.211億元,扣除匯回境內部分已交的7350萬元,補徵稅款2.476億元。
逃無可逃。
時隔5年,放在現在,在個人反避稅和CRS信息互換兩把利劍護法之下,
稅局對境外SPV背後的個人股東追稅會簡單得多。
(1)個人反避稅
還以中國居民個人持有BVI殼公司為例,比如如下情形,
個人通過持有的BVI殼公司返程投資回境內的,故意減少或不做分配通過BVI殼公司投資境外運營實體(比如HK公司),故意減少或不做分配,通過BVI殼公司直接轉讓/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份等等。。。
個人通過持有的BVI殼公司返程投資回境內的,故意減少或不做分配
按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稅,稅局可直接適用反避稅條款「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
直接「穿透」中間層FA(BVI殼公司),追繳20%的稅款。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新個稅反避稅實施,追繳境外SPV背後個人股東更便捷了。
(2)CRS信息透明
再加上2018年9月中國首次啟動CRS信息互換,
居民境外的信息更透明了。
如前FA公司案例,即使沒有人將分配款結匯到境內,沒有任何資金入境信息,
但FA公司的境外開戶銀行(假設為HK的銀行),以及FA背後管理層股東的境外開戶銀行(假設為HK的銀行),
仍然會遵照CRS申報規則,將FA公司及其背後的管理層股東的境外存款賬戶信息交換回境內稅局。
對於FA(BVI殼公司)的HK存款賬戶,按照存量機構賬戶CRS申報要求,如果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則需被「穿透」識別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按如下規則依次判定實際控制人:持有BVI 25%以上權益,或控制BVI,或為BVI的董事等高管等)對於實際控制人,應申報的財務信息包括FA(BVI殼公司)的HK存款賬戶的期末餘額/價值、以及年度內賬戶收到的利息總額。 除此外,對於背後的中國居民個人的私人HK存款賬戶,按照存量機構賬戶CRS申報要求,也應申報存款賬戶的期末餘額/價值、以及年度內賬戶收到的利息總額。
對於FA(BVI殼公司)的HK存款賬戶,按照存量機構賬戶CRS申報要求,如果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則需被「穿透」識別背後的實際控制人。
除此外,對於背後的中國居民個人的私人HK存款賬戶,按照存量機構賬戶CRS申報要求,也應申報存款賬戶的期末餘額/價值、以及年度內賬戶收到的利息總額。
防不勝防。
新個稅反避稅實施,加之新的情報交換機制,
無論企業還是個人,境外資產和稅務信息將很難被徹底掩蓋,
一大波境外SPV殼公司的中國股東們,你準備好了嗎?
- The End -
註:本文案例為2013年~2014年稅局追徵案例,案例信息來自南京稅務學會郭智華、林大蓼於2015年發表的公開文章。非常感謝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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