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据贵州检察网权威发布:近日,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黔南州三都县原县委书记梁嘉庚涉嫌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嘉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梁嘉庚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是省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后,梁嘉庚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梁嘉庚受贿案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根据梁嘉庚认罪悔罪情况,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嘉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综合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梁嘉庚受贿一案的成功办理,较好的体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体现了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拥护和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

人物事件

违纪处分

2016年2月,黔南州通报4起民生领域违规违纪问题,梁嘉庚在列: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委书记梁嘉庚,在担任独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违反规定将独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经中共黔南州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州委批准,给予梁嘉庚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接受审查

2018年1月3日,据贵州省纪委消息:经中共贵州省委批准,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梁嘉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8年6月5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梁嘉庚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梁嘉庚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依法双开

2018年6月22日,据贵州省纪委网站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对中共黔南州委委员、三都县委原书记梁嘉庚严重违纪违法案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梁嘉庚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置若罔闻、自行其是,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与共产党人的信仰背道而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顾群众意愿,违反议事规则,拍脑袋决策;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梁嘉庚简历

梁嘉庚,男,布依族,1965年9月出生,贵州省长顺县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6年3月任长顺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1998年4月任长顺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9年3月任长顺县副县长;

2003年2月任长顺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6年3月任贵定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6年9月任贵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7年11月任黔南州移民开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9年2月任独山县委副书记;

2011年7月任独山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任独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14年2月兼任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5年4月任三都县委书记。

2016年12月当选中国共产党黔南州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系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二次、黔南州第十一次、三都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黔南州第十四届、三都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7年12月被免去三都县委书记职务,2018年2月7日被免去三都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2018年4月被终止黔南州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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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文珑

编辑:申凌

编审:罗玮 石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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