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丁陽

2月25日,山東衛視播出的山東新聞聯播“今日聚焦”播出了一期節目《聊城:主任醫師竟然開假藥》,說的是聊城市腫瘤醫院陳醫生向患者推薦抗癌藥“卡博替尼”(印度仿製藥)並提供購買渠道,使用之後,患者出現各種不良反應,然後去世。家屬把藥拿去食藥監鑑定,結論是該藥沒有批准文號,被認定爲假藥。節目於是就猛烈抨擊陳醫生“賣假藥”。該節目在醫生羣體中引發了軒然大波,稱這又是一起陸勇案,甚至抨擊報道之餘還自嘲“病人死活,關你什麼事”。如何看待這起事件?

陳醫生“好心沒好報”,只會讓醫患關係更加緊張,讓醫生診療時趨向保守

該事件曝光之後,有很多人立馬想到了數年前引發關注的陸勇案,以及去年的話題電影《我不是藥神》。沒錯,這兩個事件以及電影,核心問題都在於,一些“國外仿製藥”因爲沒有中國藥監機構的生產或進口批文,而被認定爲假藥。“卡博替尼”,並不是那種一般認識上那種騙錢的、用澱粉製成的假藥,而是貨真價實的抗癌藥,只不過陳醫生推薦的是在印度生產的“仿製版”,在印度都沒有批文,遑論在中國了。

在很多醫生看來,陳醫生可以說是有着“把患者當親人”的心態,纔會把“卡博替尼”以及相關購買渠道推薦給癌症患者的——在正規治療和藥物已經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冒着風險介紹了“非正規”的續命手段,用“假藥”來給癌細胞踩剎車。結果呢,家屬當時就錄了音,用來作爲陳醫生主動“賣假藥”的證據,在患者離世後,找媒體曝光,嚴厲指責陳醫生賣假藥。這豈不是典型的“好心沒好報”嗎?

不少醫生自嘲,陳醫生錯就錯在不應該提供購買渠道,“病人死活,關你什麼事。你推薦他們買的藥這麼貴,治好了病人有可能說你是拿了回扣。病人要是最後還是死了,你就是賣假藥,圖財害命。”“以後就算是要推薦最新抗癌靶向藥,一定不能推薦購買渠道,病人買不到關你什麼事。”

還有醫生稱,以後一定要把病人當做病人,而不會把病人當做親人,該開什麼藥,採取什麼治療手段,“按規矩來就是”,“決不超說明書範圍用藥”,省得出了問題被倒打一耙。而且這種心態也十分理直氣壯:好心開藥結果被投訴,工作都丟了,還談什麼“醫生使命就是治病救人”?只有“保護自己纔有餘力保護別人”。

毫無疑問,這樣的心態會加劇醫患之間的不信任,讓醫生在診療時趨向保守,對於患者這個羣體而言,無疑不是個好消息。

然而一些家屬未必願意理解醫生的難處,於是“賣假藥”成爲一些媒體眼中的“好故事”

按陳醫生的說法,其推薦“卡博替尼”和渠道是出於好心,唯一目的是延續患者生存時間,並未從中獲利。從公安機關此前一直未立案來看,這個說法恐怕是可信的。另外,根據陸勇案後最高檢出臺的《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爲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的行爲,以及病患者實施的不以營利爲目的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製售藥品行爲,不作爲犯罪處理。結合案情以及目前的輿論形勢,有理由相信陳醫生應該不至於要負上刑事責任。

然而,想讓陳醫生獲得患者家屬的理解,認識到醫生的難處,卻絕對不是件易事。因爲人都是感情動物,自己的親人服用了來路不正規的藥,結果死了,家屬能不去想各種可能性嗎?有沒有可能,醫生開的藥根本就不合適?有沒有可能,醫生推薦的渠道不可靠,藥的質量不過關?有沒有可能,醫生推薦這個藥是爲了自己的利益,拿了回扣?

這些想法是避免不了的。一旦真是這樣,家屬沒有辦法不去追究。而找媒體就是一個很好的追究方式,在醫患矛盾、醫媒矛盾都相當尖銳的當今社會,視患者家屬所說內容爲“好故事”的媒體也絕對不會缺乏。

癥結的難點:不管是陸勇還是陳醫生,其行爲都難以在法律層面獲得完整、明確的保護

以上就是問題的癥結,然而“印度藥”問題難就難在,即使知道了癥結,從法律層面來解決問題,也十分不容易。

對於報道此事的媒體而言,面對醫生羣體的攻擊,其採取的自辯策略就是,緊緊抓住“卡博替尼法律上被認定爲假藥”這一點——《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按假藥論處。國家法律白字黑字認定的假藥,能說不是嗎?

有法律人士如法學家勞東燕認爲,應當對《藥品管理法》的上述條文做限縮解釋, 即如果藥品本身的療效與安全性沒有問題,只是欠缺批准或檢驗的手續,則此類藥品由於並不侵犯用藥安全的法益,不能單純因爲進口藥品未取得批准文號而認定屬於假藥。

然而這個想法是有很大爭議的,對於執法機構而言,認定某種藥療效與安全性有沒有問題,是很複雜的一件事,絕不可能說因爲某國上市了這個藥,就一定沒有問題,檢驗成本非常之高,更不要說陳醫生推薦的“卡博替尼”只是印度仿製版本。就算療效看起來可靠,安全性也不是一朝一夕能確定的話,否則的話,正規新葯上市何須經過4期臨牀試驗呢?舉個例子就容易明白了。上世紀80年代,中國禁止進口“VIII因子製劑等血液製品”,這種血液製品是用來治療甲型血友病的,但由於當時剛剛發現艾滋病及其傳播機制,大量血友病人因注射未病毒滅活的血液製品感染艾滋病,並導致艾滋病的劇烈傳播,國家考慮到整體醫療的安全性,不得已犧牲血友病患者治療權利的方式,一刀切禁止上述血液製品的進口。這說明對待一個藥物的安全性,是需要非常謹慎的。對於執法機構而言,最有可行性的辨別假藥的做法,當然是看有沒有批文。

有人則認爲,對於那些沒有進口批文的“印度藥”,執法機關檢驗、查處可以,但能不能別“以假藥論處”呢?有人甚至主張取消“假藥”這一名稱,以避免陸勇、陳醫生這樣的人揹負過大的壓力。然而,這種想法未必周全,可能會被那些真正的假藥販子利用——比如《我不是藥神》中用麪粉製藥的“假院士”,造成輕縱。刑法上的“銷售假藥罪”,對於那些真正的犯罪分子而言,肯定是有震懾作用的。

在不少法律人士看來,對於銷售“印度藥”這種情理與法理衝突尤爲特殊的情形,合理的辦法還是“酌定不起訴”。換句話說,就是不能認爲陸勇這樣的人完全沒有違法,而是認爲其有觸犯法律,這是對法律的尊重,對執法人員的尊重,也能保護醫藥生產商開發新葯的積極性,但出於情理考慮,由於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當然,前面提到的最高檢“意見”——即在某些情況下銷售“仿製藥”不視爲犯罪,能更加讓陸勇們放心。一些專家認爲,從法律層面來看,“不起訴”、“意見”等措施已經是比較好的做法。

陸勇

法律層面做不到的,輿論層面應該做到——支持陳醫生,譴責縱容家屬潑污的不良報道

然而法律層面這種偏靈活性的做法,其缺點在於,相對模糊,很多人依然無法搞明白國家對陸勇案或者本次聊城假藥案的態度。像這次的山東媒體,在醫生羣體發出了強烈的抗議訊號之後,依然不覺得報道有問題,拿着法律條文堅持陳醫生推薦的就是假藥,甚至對當地公安施加壓力,從之前的因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刑事立案,到現在對陳醫生進行立案偵查。

對於這種情況,從法律層面對陳醫生進行維護,從此前司法機關的態度來看,或不是關鍵。重要的是,在輿論層面,對陳醫生進行維護。

沒錯,爲病患的生命考慮售賣“印度藥”,在法律層面的確有爭議,但在道德層面,善惡層面,是非層面,不應該有爭議

在陸勇案與《我不是藥神》引發社會反響後,媒體在報道涉“印度藥”的選題時,本來就應該非常謹慎——這並不是說,媒體就不該理會患者家屬的看法,一昧偏幫醫生,而是說,報道一定要有根有據。決不能夠說,懷疑其中有貓膩,認爲需要媒體監督,就隨意在新聞報道中稱某個醫生或某個病人在“銷售假藥”。這對於本就艱難,處於灰色地帶的特定人羣來說,這種報道可能會構成毀滅性的打擊。畢竟,媒體作爲公器,也會對執法者構成壓力。媒體決不能爲了吸引眼球,爲了把事情搞大,就罔顧基本道義與良知,做片面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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