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我發現他有嫖娼的前科,想和他簽署婚內協議。如果他以後出軌,他凈身出戶,另加500萬賠償。他只願意凈身出戶,不願意額外的500萬賠償,理由是家都沒有了什麼都沒有了拿什麼賠償?我的觀點是,這只是一個承諾,你不出軌,這根本不成立,不夠成任何威脅。我真的偏激還是他不夠愛我?


吐槽一下

假設一切如提問者所說,協議如提問者所言那樣簽了,我們的法律也很大方的同意並表示如男方出現有協議所列情形,保證將怎麼怎麼的滿足提問者。

那麼問題來了:

女方在協議中肆無忌憚,男方則戰戰兢兢。天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為了鉅款,我是女方的話,我將想盡辦法——這裡大家都懂的。(我有一招:酒後亂性!!)

呵呵,對此我是建議約定五萬個億的!

作為法律從業者,婚姻中,男方凈身出戶是他做錯事最大的懲罰了。

再嚴重的話就是重婚罪了,關他幾年。最後本人不匿名,無節操地大膽斷言:你根本不愛你另一半,即使愛,也沒有你所說的那麼深。
我就想問:題主出軌了,題主對於男方的賠償標準是什麼?要是沒有寫,那麼婚姻是不是就成了你唯一的協議籌碼?

要是題主真的條件好到一定程度,或者某些利益關係,男方求著你結婚,那麼婚姻確實可以成為你「逼迫」男方簽訂協議的資本。

你這二話不說讓男方又是凈身出戶又是賠償的。哪有這麼多空手套白狼的好事。《南京條約》至少也是西方列強把腐敗落後的天朝打了一頓,才強迫其簽下的。

有能力賠償500萬,還只是有嫖娼前科,而且還願意簽署凈身出戶協議的男人,說實話這樣的男人不多。

我甚至都想知道你是什麼樣的女人了。

把心思放在拴住他的心上,比糾結這事更有意義。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見第2/4項,根據我個人估計,你們的感情絕對不值500萬。對你或者對他都不值。


你沒有選擇離婚,而是簽署協議,這就說明你對他還有很深的感情,並且你選擇了原諒他這一次。但是,你心裡覺得依然沒有保障,你無法確認這個人是否會再次犯下同樣的錯誤,所以你用了一種捆綁威脅的形式來為感情上枷鎖。

而你這樣的方式卻給對方帶來了極大的壓力,所以遭到了他的拒絕。你為什麼沒有想過在這件事出現之後,反思一下自己之前存在的問題,然後做一個更優秀的、更具有魅力的自己,去抓住對方在感情中的核心需求,用智慧和情商來經營自己的感情,獲得甜蜜與幸福,而不是用強迫的方式捆綁他,綁得住他的人,留不住那個曾經如此愛你的心。


沒有安全感的女人,不獨立的女人,你根本不愛你的丈夫
這樣的協議一點用都沒有。有法律效應的結婚證都約束不了行為,你這個協議能不能生效還另說,就算生效了,萬一你老公出軌了,他到時候要翻盤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啊。沒用的,姑娘!

前面的大俠關於協議的說法都對,但是要解決問題的話,還是漏了一點重要因素

那就是:法官心裡在想啥……

凈身出戶已經夠了,婚姻一方有錯理應如此。

不過500萬你是要上天啊,只講權利不講義務……足球運動員的合同解約金條款那也是建立在球員身價和俱樂部給發工資的基礎上的啊

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來看題主的協議。

首先,什麼叫出軌?在外面養個小三肯定算是了,那麼約個炮呢?嫖個娼呢?或者沒有肉體行為,就只是和別人精神戀愛了呢?再或者,連精神戀愛都沒有,就是對別人陷入了單相思呢?題主的出軌沒有定義就會讓這個協議對於對方來說變得非常危險,萬一人家就是在街上多看了路人一眼你就說他出軌怎麼辦?

其次,所謂「賠償五百萬」的「賠償」,性質究竟是什麼?是一筆侵權賠償性質的補償呢,還是一筆合同性質的贈與?如果是前者,那麼依據侵權責任法不需要簽協議就能達成,只是題主極難證明對方的出軌怎麼就能給題主造成五百萬這麼巨額的損失;如果是後者,倒是有可能成立一個附條件的合同,但是依照題主的描述,對方顯然不願意簽,日後如果題主逼對方簽了,對方也可以以脅迫為名撤銷這個合同,讓它歸為一張廢紙。

所以這個「婚內協議」的「賠償五百萬元」部分是很不實際的,意義不明,很難執行,又有嚴重不公平的嫌疑(為什麼你不同時承諾出軌就凈身出戶再賠償一大筆錢?)所以我奉勸題主還是算了吧,婚姻不是靠這個東西維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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