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民政部29日通過官網公佈取消的24個證明事項,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執行,證明事項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後另行公佈。

被取消的24個證明事項分爲兩類:

一類爲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包含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提交的證明材料、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提交的證明材料、申請開展兒童寄養的家庭向兒童福利機構提交的證明材料等7個大項目。

一類爲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包含申請低保提交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材料、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提交的證明材料、私自收養子女的國內公民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提交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社會散居孤兒監護人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時提交的孤兒父母死亡失蹤的證明、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10週歲以上繼子女提交的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證明材料等17個項目。

編輯 賈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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