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了一個77歲老人摔傷腦溢血死亡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在頭條上幾百條回復中,筆者看到了保險業還是個朝陽行業,大部分讀者都認為保險是騙人的。

今天接著來看看這麼一個案例

一位父親在2012年在上海買了一份新華保險公司的吉祥至尊兩全保險。今年過年在縣醫院體檢查出了心臟瓣膜病,在縣醫院住院幾天後轉院去省立醫院做手術,但在縣醫院的出院小結上面有一個心慌胸悶十餘年的主訴。現在比較擔心保險公司會拒賠重大疾病保險。

這個案子會不會被拒賠呢?首先不考慮疾病是否屬於重疾,而是要看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這個案子分三個邏輯來分析,第一,投保時告知了代理人,保險公司依然承保,七年後,保險公司是否還可以主張拒賠。第二,投保時沒有告知保險公司,是因為未被詢問,還是保險代理人當時直接勾選了否。第三,投保時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沒有告知。

第一種情況,投保時告知了,代理人,但代理人沒有反饋給保險共公司,保險公司依然承保了,那麼7年後,被保險人查到了重疾相關疾病,是不能拒賠的。

理由:《保險法》第16條,第6款明確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告知代理人,而代理人不向保險公司反饋,視同保險公司知曉沒有如實告知依然承保。但這個需要舉證,最好留下記錄。

另外,投保時告知了,但代理人沒有明確提示被保險人既往症不賠償的,該條款也是無效的。所以,大家在購買保險時,不要輕易簽署已經了解了保險條款。簽署了就說明你已經知曉了。

第二種情況,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問過,或者代理人協助填寫的投保單,直接勾的否。如果是前者,那就是保險公司在後麵條款里有埋伏,既往症不賠,和第一種情況一樣,沒有明確提示,都可以認為無效。如果是後者,根本沒有詢問的過程,需要客戶保留證據,承保了,客戶不是專業人員,並不知道什麼是重要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如果後面發生拒賠,是可以運用禁止反言來索賠的。

第三種情況,投保時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拒賠是明確的,而且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故意不告知的情況,不退還保費,重大過失的情況,可以退還保費。

主觀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後果,仍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所謂希望,是指行為人通過一定的行為努力追求行為後果。

重大過失未告知,是指完全不注意或是」缺乏技術或注意達到驚人的程度「沒有知道或者遺漏,以致未能告知保險人的行為。

分析了前面三種情況,確定了保單是否有效後,再判斷事故是否是保險責任,就是這位父親所患疾病是否術語保險責任中的重疾範圍。

保險理賠的流程:

1、是否存在保險合同

2、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3、提起索賠的人是否為索賠權人或索賠權人的代理人

4、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5、是否發生了保險事故

6、是否存偽造、變造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的情形

7、保險合同有無中止或者終止的情形

8、索賠權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在訴訟時效內提出索賠

案例中沒有提供具體的醫療檢查結果,不好繼續做判斷。

希望今天方向的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

筆者,成都安佑風險管理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創始人,為客戶提供保險方案評估服務。保險科班,經濟學碩士學位,保險從業15年,中級(保險)經濟師,通過中國精算師准精考試(等著國家恢復精算考試,把高級部分考完,還剩3門),核保、銷售、核賠,風險管理,運營,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都有經驗。自從選擇了保險這個行業,因為太複雜了,一直都在不斷學習的路上,到最近開始寫文章都覺得自己對保險了解得不多,很怕說不好誤導了大家。有保單評估方面需要可以關注公眾號安佑風管諮詢anyour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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