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邱姓男子遭指控於去年10月遇見前女友,以騎車載其購物為由,騙女友回住處騎車,但卻藉故軟禁女友,並連續3次性侵得逞,女友事後不甘辱提告妨害性自主。(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舞廳小姐遭吳姓男客撿屍性侵,背後留下被扯壞的拉鍊壓傷的血痕。(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1名舞廳小姐指控,吳姓男客在2016年間,趁她續攤喝醉,帶她到摩鐵性侵得逞,檢察官3度以監視器拍到被害人自行進房、不用攙扶等理由,不起訴吳男,但台北地檢署第4度調查,認為被害人背上有道傷痕,是洋裝拉鍊被扯壞後壓出來的,除非昏睡,否則性行為時應會不舒服換姿勢,23日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吳男。

性侵,撿屍,強暴,迷姦(圖/記者黃克翔攝)

▲舞廳小姐自己一個人在房間醒來,還得支付延長時間的房間錢。(示意圖為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被害人指控,她在2016年間某天晚上,陪吳姓等3名男客離開舞廳到外面消夜後,準備去按摩,但是因為要排隊等候,吳男等人就帶她去薇閣開房間,結果她在房間醒來,發現男客都不在,自己的衣服凌亂、穿著的洋裝後面拉鍊頭還在上方後頸部,但鍊條軌道整條被扯壞,下體也隱隱作痛,到櫃台支付延時費用時表示遭性侵。

但被害人傳簡訊詢問吳男沒有回應,和友人商量後決定驗傷報警,吳男辯稱另外2名友人是被害人打發走的,他後來是被通知按摩排號到了所以先離開,事後他有另外去舞廳付錢。檢察官先前偵查時,根據監視器畫面,認為被害人在摩鐵內自自己走路,不需攙扶,事後在櫃台表情淡定,沒有異狀等理由,3度處分不起訴吳男。

▲性侵,變態,性騷擾。(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吳姓男客辯稱與舞廳小姐有性交易,3度獲得不起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被害人不服,繼續提出再議經高檢發回,北檢第4度調查後,認為被害人背後沿著脊椎的一長條傷痕,是被扯壞的拉鍊多次摩擦造成,照理應會不舒服、要求換做愛姿勢,不至於任由摩擦成傷;而被害人清醒後還在整理思緒,所以在摩鐵櫃台時沒有特殊表情;此外,吳男從未回應被害人簡訊,直接去店裡付錢,也與常情不符,因此不採信吳男辯詞,將他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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