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機動車道失控撞上佔用機動車道的暴走團不僅暴走團的組織者違反規定,而且計程車司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違反交通法。

首先說明一個問題,就是民眾羣體活動佔用公共場所問題,這些暴走團為了滿足自己的活動目的,卻忽略安全和法律意識。類似的還有廣場舞大媽為了掙佔活動場地發生爭吵等現象。

為了減少此現象發生,一方面需要羣眾提高自覺意識,法律安全意識。另一方面需要出臺相關的政策,規定,進行相應的協調和約束。


應負主要法律責任。一,他是行為能力人而且年齡大社會經驗相對豐富,法律法規更應清楚在機動車道那麼多人暴走是違犯交通規則,更應意識到有危險存在,因此他的行為存在故意。既然存在故意那麼就犯有影響公共安全罪。二,犯有故意傷人致命罪。三犯有違犯交通罪。這件事必須依法嚴懲否則一些人太任性了。如不判罪顯得法律蒼白無力。


我想知道司機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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