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自由宣言即《獨立宣言》,於1776年7月4日由託馬斯.傑斐遜起草,北美原十三個英屬殖民代表簽署,宣告美國獨立。

獨立宣言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前言,闡述宣言的目的。第二部分高度概括當時資產階級最激進的政治思想,即自然權利說和主權在民思想。第三部分是英國壓迫北美殖民地的條條罪狀,殖民地人民忍無可忍被迫拿起武器反抗,說明獨立的合法性和正義性。第四部分是美利堅合眾國宣佈獨立。

《獨立宣言》是美國最重要的立國文書之一。


1776年7月4日北美原十三個英屬殖民地一致通過的《獨立宣言》原文: 在有關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和另一個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繫,並在世界各國之間依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獨立和平等的地位時,出於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他們不得不獨立的原因予以宣佈。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纔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這就是這些殖民地過去逆來順受的情況,也是它們現在不得不改變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當今大不列顛國王的歷史,是接連不斷的傷天害理和強取豪奪的歷史,這些暴行的唯一目標,就是想在這些州建立專制的暴政。為了證明所言屬實,現把下列事實向公正的世界宣佈-- 他拒絕批准對公眾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總督們批准迫切而極為必要的法律,要不就把這些法律擱置起來暫不生效,等待他的同意;而一旦這些法律被擱置起來,他對它們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絕批准便利廣大地區人民的其它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願放棄自己在立法機關中的代表權;但這種權利對他們有無法估量的價值,而且只有暴君才畏懼這種權利。 他把各州立法團體召集到異乎尋常的、極為不便的、遠離它們檔案庫的地方去開會,唯一的目的是使他們疲於奔命,不得不順從他的意旨。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議會,因為它們以無畏的堅毅態度反對他侵犯人民的權利。 他在解散各州議會之後,又長期拒絕另選新議會;但立法權是無法取消的,因此這項權力仍由一般人民來行使。其實各州仍然處於危險的境地,既有外來侵略之患,又有發生內亂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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