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售電側改革選擇「漸進式」,試點先行基礎上,不斷總結完善相關信用管理體系、風險管控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等,實現市場有序運營。正常、合理的電力市場交易價格應能反映真實的市場供需關係和相應的成本,售電側改革過渡期,存在市場主體數量不成規模、信息存在一定程度不對稱、市場主體行為監管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交易風險預警機制不健全等特點,這都會導致市場交易價格非正常波動,影響售電側改革的有序推進,應當積極防範。

一售電側改革過渡期特點及對電力

市場交易的影響

我國售電側改革主要任務是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售電業務,建立售電主體准入和退出機制,多途徑培育售電主體,售電主體可採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電。售電側改革過渡期,電力市場交易呈現以下特點,主題變化如圖所示。

交易範圍局限在省內,可能影響市場競爭效率

售電側改革目前以省為實體推進,多開展省內購售電交易,對固有的發電格局影響不大,尤其對於發電市場集中度較高、機組利用小時數較高的省份,參與市場交易意願不強,一定程度影響市場競爭效率。

交易主體數量不成規模,可能影響購電競爭強度

對於售電主體實行分批公示,初期售電公司和直接交易大用戶數量不多時即開展購售電交易,買方市場活躍度不高,容易形成市場力,影響市場交易的有序發展。

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市場交易可持續發展

售電側放開初期,交易主體可能對市場供需形勢、發電和售電市場集中度、市場交易成交情況等信息掌握不全面,影響交易主體的競價決策,造成市場交易價格大幅波動。

交易規則調整,可能對市場交易產生影響

偏差電量考核的執行、出清方式的調整、交易主體准入門檻的變化等,都會對交易主體在決策申報、用戶選擇代理售電主體等方面產生影響,造成市場的波動。

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影響市場的有序發展

突出表現在對電力市場的監管職能分散於發改委、能源局等各個政府部門,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體制職責許可權也有重疊,分工不夠明確等方面。過去監管機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突擊檢查等方法對電力交易實施監管,監管方式不夠規範化、精細化。面對售電側改革過渡期的新特點,高效監管策略還有待建立健全,交易主體可能存在影響市場有序運營的行為。

二售電側改革過渡期電力交易價格

波動風險

市場交易價格形成機制

除了宏觀經濟形勢、國內生產總值、一次能源價格等電價傳統影響因素外,結合售電側改革過渡期的特點,交易價格還受到交易範圍、交易主體數量、交易規則調整,以及交易主體決策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導致電力市場交易價格是動態變化的,也就產生了所謂的電價波動。

市場供需關係、機組發電邊際成本以及機組的競價決策等都會引起集中競價交易電價的波動。參與集中競價交易的市場主體主要是發電機組,以及通過交易平台按照集中競價出清電價購買電量的售電主體和大用戶。

在競爭充分、監管嚴格的較理想市場中,發電機組的最優競價策略是按照機組邊際成本報價。在市場結構不夠完善的環境下,發電機組會通過策略性投標來獲得最大利潤:發電機組會綜合考慮市場供需關係、自身機組發電邊際成本、下一交易周期出清價格的預測結果、其他發電機組或發電商的投標行為,最終決定自身的投標價格。

市場供需關係、機組發電邊際成本、售電公司的收益水平等都會引起雙邊交易電價的波動。參與雙邊協商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機組與售電主體或大用戶,以及售電主體與代理用戶。

在競爭充分、監管嚴格的較理想市場中,大用戶或售電主體可自由選擇發電機組,機組售電價格(發電商參照自身邊際成本定價) 的高低決定了在賣方市場的競爭力;大用戶或放開選擇權的普通用戶可自由選擇售電公司,售電公司的售電價格(包括售電公司購電成本、售電公司收益、含線損的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和服務質量,決定了其市場競爭力,其中售電公司的購電來源包括集中競價交易電量和發電機組的雙邊協商交易電量,間接受到集中競價交易和雙邊協商交易價格達成因素的影響。

正常交易價格波動

交易價格波動視成因可分為正常價格波動和非正常價格波動兩種情形。正常交易價格波動,是在電力市場正常運營過程中,由機組發電邊際成本變化、市場供求關係變化,使得集中競價交易和雙邊協商交易最終達成的價格產生波動。

正常交易價格波動特點

通常情況下,這種電價波動幅度不會太大。根據國際經驗,部分國家劃定了電力市場中正常電價波動閾值。如美國加州電力市場界定3個月內平均價格上漲小於10%、12個月內平均價格上漲小於5%為正常電價波動。當然,不排除特殊情況,如在我國因燃料價格大幅上漲導致發電企業成本過高,造成市場交易價格較高,電價波動幅度偏大,但這種情況會有一個較緩慢的形成過程。

影響分析

一是電價波動幅度較小的情況下,有助於市場主體完善決策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對於電價波動幅度較小的情況,屬正常的市場現象,能夠激勵參與集中競價交易和雙邊協商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大用戶提升市場交易決策能力,包括提高對燃料市場價格、市場供需水平、市場價格的預測精度等,完善企業內部風險管控機制和價格預警機制,有助於電力市場的完善和成熟。

二是對於電價波動幅度超出合理閾值的情況,則會產生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售電公司和用戶的購電、用電需求萎縮,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發展秩序。相關市場主體無法履約,大用戶和放開選擇權的普通用戶轉由電網公司以政府管制價格進行保底供電,此時電網企業如果從集中競價交易中以較高的市場價格購電、以較低的保底售電價格供電(參照我國電價調整周期的特點,保底購售電交易價格調整可能會滯後一年),嚴重影響電網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繼而影響電網正常投資、電力系統的有序運行,整個電力工業的可持續發展都會受到影響。

非正常交易價格波動

非正常電價波動是指電價偏離合理水平,不能反映真實的市場供需關係和相應的成本。非正常電價波動並不是由機組發電邊際成本變化、市場供求關係產生,而是擁有市場力的市場成員通過市場力危害市場有效競爭,從而導致的價格畸高或畸低。

售電側改革初期,准入交易主體數量不多,可能出現市場集中度偏高的問題。如發電集中度較高的省份,有可能利用自身在局部地區的市場支配地位,降低用戶的有效選擇權,獲得超額壟斷效益。部分地區尤其是試點階段和售電側放開初期,部分大用戶有較強的議價能力,也可能惡意壓低價格。

非正常交易價格波動特點

非正常電價波動幅度視具體情況而定,在電力供需不緊張的情況下,電價持續高於(低於)平均市場交易價格,且電價水平一直居於高位(低位)。通常市場集中度越高,電價的波動幅度就越高。

影響分析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或大用戶利用市場力獲得不正當超額收益,會破壞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降低市場運行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

三市場交易價格波動風險管控措施

針對正常交易價格波動

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培訓和指導,提高交易主體決策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同時強化市場成交價格監控、監管,科學合理界定正常電價波動水平。

對於電價波動幅度較小的正常情況:不作額外處置,如相關市場主體存在爭議和異議,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解決;指導相關市場主體做好電力供需、電價預測等交易決策工作,指導相關市場主體建立電價風險預警機制;電網企業加強跨區省電力調配,有效緩解供需緊張的局面。

對於電價波動幅度超出合理閾值的情況:為了維持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政府對市場直接進行干預,極端情況下政府可終止電力市場運行。視具體成因,政府可採取非市場手段和措施,從電力供應和電力需求上進行直接干預,如直接鎖定購售電價、電網公司執行的管制價格實行聯動,拉閘限電、削減終端用戶負荷需求,通過強制開機、增加跨區電力調配等措施努力增加電力供應等。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政府擬定解決方案,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執行,必要時損失由所有市場主體共同消化。

針對非正常交易價格波動

政府監管部門應當優化市場結構,強化交易行為的監控、懲罰和預警機制,嚴厲打擊違背市場規則導致非正常電價波動的行為。

一是加快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通過擴大交易範圍避免局部市場力的形成。售電側改革初期,針對交易主體數量規模不足、局部發電企業集中度偏高、發電機組利用小時數較高、市場交易意願不強等問題,通過加快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交易主體上平台交易,能夠避免市場力的形成。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立健全前,可提高跨區跨省交易開展頻次達到相同目標。

二是對市場機制、交易規則進行科學論證後實施,實現市場的平穩、高效運行。結合各省電力工業特點和實際情況,因省制宜確定交易主體准入條件、集中競價交易出清方式,例如可通過「三寡頭測試」等,避免發電和售電側形成較高的市場集中度,從源頭降低非正常交易價格波動發生的可能性,同時減少非市場主體(包括地方政府、市場運營機構)的市場干預行為和影響,避免售電市場在建設運行初期因各方利益而扭曲畸形。

三是建立健全與售電側改革相適應的市場監管體系,為售電側改革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一方面,實現監管機制規範化,完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事前監管主要針對市場准入條件的設置和審核;事中監管機制主要針對市場行為監管,如市場成員是否擁有市場力、是否利用了市場力、市場成員利用市場力危害市場有效競爭的程度等;事後監管機制主要針對非正常交易價格波動責任主體的認定和處罰。另一方面,實現監管手段多樣化,隨著售電主體的增多、監管內容的增加,應用傳統監管手段的同時,增加與「大雲物移」等新興互聯網技術的結合,提高監管效率和預警能力。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