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外資的時代快結束了

10月22日,中國外匯管理局公布20起外匯違規案例,首次提及兩例境內居民通過境外SPV(特殊目的企業)返程投資的外匯違規案例。此例一開,這意味著今後境內個人/機構想利用境外殼公司返程投回境內,再把境內經營利潤轉移至境外的方式(即藉助「假外資」資本外逃),不再可行。

下面讓我們看看這次被提及的2個案例:

這兩起案例,一個是2005年返程投資回國內的,一個是2008年投資回國內的,此次被罰,都是栽在了購匯匯出利潤階段。也就是說,兩家公司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並未做返程投資(返程投資,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V)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外匯備案,如今想把利潤匯出去時,外管局往上追查,就會發現其是個「假外資」,實際控制人是中國的境內居民。

那麼「假外資」為什麼如此盛行呢?

「假外資」的風靡,主要是由外資可以享受諸多優惠這一歷史遺留因素造成的。如果一家境內公司披著境外殼公司的偽裝,以外資公司的身份回境內投資,憑藉著「稅收身份差異」也造成很多企業內轉外「合理避稅」。而且作為一家外資企業,在稅收(2008年以前)、以及外匯管理、市場准入、人力資源等等方面,中國都提供大量的優惠政策,刺激了國際資本對中國市場的興趣。

據發改委資料顯示,2018年對華投資前十位的國家/地區,以實際投入的外資金額算,香港(605.8億美元)、新加坡(39億美元)、台灣省(33.9億美元)、韓國(32.1億美元)、日本(28.3億美元)、英國(25.8億美元)、美國(25.6億美元)、德國(15.1億美元)、澳門(8.8億美元)、荷蘭(8.1億美元)。

註:上述國家/地區對華投資數據包括這些國家/地區通過英屬維爾京、開曼群島、薩摩亞、模里西斯和巴貝多等自由港對華投資。

由此可見,BVI、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已經成為中國FDI的重要資金來源國。事實上,它們很大部分的資金正是來源於中國,然後再以「外資」的形式回到中國返程投資。而這也是外管局逃匯監管的一個重點。

其實早在2014年7月14日,外管局就發布了《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37號文」)。

「37號文」明確規定了境內居民個人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之後,在回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37號文」第十五條明確,對於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存在虛假承諾等行為,如發生資金流出,則構成逃匯行為,應按《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懲罰。

所以,境外投資也好,返程投資也罷,外匯不登記,就算逃匯!


宏傑觀點:

---「37號文」規定,境內機構/個人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SPV)之後,在返程回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外匯登記是前置審批,請務必申請在前,外匯處理在後,否則將會面臨重大不便甚至處罰。

--- 宏傑建議,跨境投資(無論是境外投資還是返程投資)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否則會造成WOFE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不合法。最為重要的是,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甚至可能會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在此,宏杰特意提醒您注意:針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ODI)有專門手續,無需辦理37號文項下外匯登記。

--- 外管局首次處罰這種逃匯行為,僅僅是警示的開始,日後利用SPV公司返程投資再匯出境外的做法,將不再可行。在外匯管理趨於嚴格的大背景下,投資者需要調整心理預期,合理交稅,逃匯逃稅切記不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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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來源於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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