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到這個月為止,已完成兩批撤銷判決公告,將近三千人確定獲得平反。(圖/達志/示意圖)

●尤伯祥,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律師公會第27屆常務理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門委員、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平復司法不法,是促轉會的法定工作之一。自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掛牌以來,促轉會就積極清查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本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到這個月為止,已完成兩批撤銷判決公告,已有將近三千人確定獲得平反。

在今年12月9日公告的第二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中有五位當事人的案件,是經促轉會調查後確認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因此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列入公告撤銷名單,以平復司法不法。

空有審判外觀的司法體制

經由調查這五位當事人的案件,可以略為勾勒出威權統治時期如何以體制化的方式,運用刑事追訴、審判程序迫害人民,以實現其政治目標。例如被認定於新生訓導處執行叛亂罪徒刑時,在寢室內傳反動紙條而被起訴叛亂的崔乃彬,原本軍事審判官是認定他不構成叛亂罪而只判決交付感化,但這個判決依當時的規定呈給總統蔣中正後,蔣中正卻認為他「猶繼續叛亂行為,惡性重大,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於是軍事審判官改判崔乃彬死刑。

這樣的過程空有審判的外觀,但其實決定是秉總統一人的意志。總統可以經由軍事審判權掌握全國軍民的生死,是這個加害體制隱藏在法制外表下的真實面目,根本抵觸權力分立,而叛亂罪的成立與否,竟可任意出入,更違反了罪刑法定,都徹底違反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軍事檢察官起訴這五位當事人的依據都是自白,這當事人也在軍事審判時抗辯自白出於警察或情治人員的刑求,而軍事審判官也毫無例外地對刑求抗辯視若無睹。以崔乃彬為例,他在軍事審判時辯稱在保安處被刑求,兩膝、右踝部還有傷勢,軍事審判官於是當庭驗傷,在筆錄記載兩膝、踝部、右手拇指均有傷痕。同日一起受審的其他被告也提出刑求辯解,軍事審判官也當庭驗得傷勢。

司法怎能漠視國家暴力

然而,最終還是判他們死刑,判決書裡完全沒有交代這些傷痕何以不影響自白的可採性。這不僅是由審判機關掩護的系統性刑求現象,而且進一步顯示威權體制的本質是穿上法制外衣的國家暴力。製造自白的刑求固然是國家暴力,掩護這些國家暴力而採用刑求自白入人於罪的判決,也只是空有判決外觀的不法判決而已,假借這類不法判決之名義剝奪自由、財產及生命,是刑罰權的濫用,更是國家暴力的極致。這是體制化的大規模國家暴力,目的無非是製造無所不在的恐怖,以屈服人民抵抗威權的意志。

值得法律人省思的是,司法本應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守護者,以捍衛人權、法治為職志。當時的司法怎能坐視這樣大規模、體制化的國家暴力存在?軍法體系聽命於威權統治者,因此掩護刑求,但檢察官、法官何以面對普遍的刑求現象,也默不作聲?是不是司法界其實已形成漠視國家暴力的文化?88年我剛開始執業律師時,院、檢面對被告的刑求抗辯,普遍的處理方式是函詢警、調,問有無刑求情事,甚至還有法官會公然在法庭上對被告說就算真的有刑求,也不表示該判你無罪。這種與虎謀皮的荒謬作法,這種荒唐言論,竟於民主化已10年後存在於法庭,是不是源於這樣的司法文化?

讓司法改革加入轉型正義

另一方面,這些聽命黨國威權體制的軍法人員依照當時的規定,可以經由審查後轉任司法官。他們轉任法官、檢察官乃至律師後,對於司法界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會不會在司法科層體系的助威下,在司法體系內形成重國家、輕人民甚至服膺威權與集體主義的文化?若有的話,對於人民與國家間的訴訟,乃至與轉型正義有關的案件,會有何效應?

更值得深思的是,民主轉型垂30年,轉型正義工程卻遲至今年才動工,無論審、檢、辯均不曾面對、檢討司法在威權統治時期究竟扮演何種角色,以及威權統治究竟形塑了什麼樣的司法文化。司法界似乎以為,只要威權統治時期培養出來的老人都走了,問題就迎刃而解。然而,不揭露加害體制的真相,不會知道目前的司法文化、實務見解,到底是不是威權遺緒,也就不會知道什麼纔是對的,這樣又怎能使司法界做到轉型正義的目標之一即避免再犯(至少不要在未來再度失職)呢?如果司法的問題確實根種於威權時期形成的司法文化,那麼是時候讓司法改革加入轉型正義的元素了。

加害體制如何運作,是促轉會必須還原的歷史真相的一部份,關於這五位當事人的撤銷公告只是一個初步的嘗試,未來促轉會還會努力藉由更多個案進一步揭露加害體制運作的真相,也期待法律人能夠與促轉會的工作對話。這樣的對話,正是轉型正義工程能深化民主法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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