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銀行工作,看到過一筆逾期N年的貸款,

抵押物是都江堰的房子,汶川地震垮了,

系統裡面掛著,我們從不催收。


按理講應該繼續還貸。因為地震跟銀行沒關係。

但是出於人道考慮,一般銀行都會給震區有一會優惠措施。畢竟是天災導致的,不是人主觀意願不去還,而且當事人在災區估計短時間沒有能力還。


如果你首付是找周圍人借的

那這些借的錢要不要還?

肯定要啊

但是會體諒到天災的原因,可能會放寬一點


理論上是要還的。抵押物滅失不等於借貸合同撤銷。銀行有追討的權利。

實際上不還銀行也不會拿你怎麼樣,抵押物拍賣了以後不夠還的貸款年末就核銷了。大家都是打工的,誰跟誰都沒仇


當然要還了


一般情況下應該繼續還貸。

買房和貸款是兩個法律行為,買房是作為房屋的買受方與出售方(開發商)之間的產生權責利關係,貸款是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銀行)之間產生的權責利關係。

貸款以後,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貸款合同一般不會有「房子受損就可以不還貸款」的條款。

房子毀損的原因如果是質量問題可以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找開發商賠償,貸款銀行並不對房子的質量負責;如果沒有質量問題純粹是地震造成的,連開發商也沒有賠償責任,只能認倒黴了。

所以說,不還貸款只會影響自己的信用記錄,還款的責任和義務並不能因為房屋毀損而免除。再說了房子毀損又不是銀行造成的,憑什麼不還貸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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