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明確中小學教師管教權:必要時或可採取教育懲罰措施]

近日公佈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了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草案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爲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同時,草案中明確,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廣東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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