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消息】汽車維修漆工討薪時躺在4S店門口並阻攔救援車將故障車送店維修,4S店店主、救援車司機合力將討薪者搬離4S店門口,討薪者受傷致殘,4S店主、救援車司機均稱與已無關。4月9日,隨着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共同危險行爲引發的人身損害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決4S店主、救援車司機共同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並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張某系4S店老闆,賈某曾在該店從事油漆工作,2016年底,賈某離開該店。2017年1月25日中午,賈某向張某討要薪水時張某稱來年再來結算或者賈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賈某不同意,遂站在4S店門口,不讓拖運故障車的救援車進店。

4S店主張某、其妻汪某先後強行拖拉賈某,賈某不從,堅持要錢,雙方發生拉扯,賈某躺倒在救援車前。救援車司機丁某見狀,下車協助將賈某拖到旁邊,讓救援車進店。賈某爬起來後又跑進車間要錢,後張某撥打110報警,各方在糾纏過程中致賈某右腕骨骨折、脫位後目前遺留右腕關節功能部分喪失。賈某先後前往海安、南通醫院住院治療。2017年9月7日,賈某被司法機關評定爲十級傷殘。賈某受傷後所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合計169000餘元。

警方調查時,4S店主張某夫婦、救援車司機丁某均稱自己未與賈某有身體接觸,賈某受傷與已無關。 庭審中,4S店主張某夫婦、丁某均認爲自己無責,即便有關聯,也應由賈某承擔主要責任,因爲賈某是以違法手段討薪。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爲,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現有證據能夠證明事發時4S店主張某夫婦、救援車司機丁某與賈某發生過糾纏,雖然三人均不承認有揪扭賈某的行爲,但均無證據證明賈某有自傷或其他外力致傷的情形,故應推定張某、汪某、丁某的共同危險行爲致賈某身體受到傷害。由於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三人應對賈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賈某爲張某提供勞務,張某應當按約支付勞動報酬,在賈某索要工錢時,張某以種種藉口拖延不給,還以言語刺激賈某,是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本起糾紛的主要責任。賈某向張某索要勞動報酬本身並無不當,但其採取的方式、方法欠妥,在張某拒絕給付工錢時,其不應採取過激行動,攔阻在4S店門口,影響其經營活動,其行爲亦是引發糾紛,造成自身受到傷害的重要原因,應當承擔本起糾紛的次要責任。結合糾紛中的過錯程度,確認張某夫婦、丁某對賈某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張某夫婦、丁某、賈某均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爲,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共同危險行爲,是指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僅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但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其構成要件如下:1、數人沒有意思聯絡;2、共同實施危險行爲;3、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已造成損害結果;4、加害人不明。共同危險行爲是在加害人不明情況下,採取法定的因果關係推定方式,由各參與危險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張某夫婦、丁某均與賈某發生過糾纏,但無法證明具體誰的行爲導致賈某受傷,因此三人應對賈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賈某採用過激行爲討薪,自身對損害發生亦存在過錯,法院判決張某夫婦、丁某共同連帶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即使無法認定具體侵權人,實施共同危險行爲的當事人仍需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供稿:陳琳璐)

責編:湯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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