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科創板應充分發揮保薦機構作用
科創板蓄勢待發之際,備受關注的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出爐。4月16日晚,上交所發佈《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下稱《業務指引》),對跟投比例的區間、鎖定期、規模分檔等多方面做出規定。
具體而言,科創板參與跟投的主體爲發行人的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承諾認購的規模爲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5%的股票,跟投股份設24個月限售期。從目前已獲得受理的申請企業發行規模來看,大部分企業的保薦機構適用跟投比例4%、5%的情況。
自首次提出至今的四個月時間,科創板系列制度不斷落地,規則設計日趨完善。這其中,對於保薦券商等中介機構的權利義務規定頗爲詳細,強化了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義務和核查把關責任,除跟投制度外,保薦券商還面臨一些科創板重要課題,如定價詢價等。
一開始,科創板就明確要試行新股發行註冊制,這就需要建立以信息披露爲中心的掛牌審覈機制,即由掛牌企業和中介機構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信息披露審覈的重點在於所披露信息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這一過程中,保薦券商的作用和責任都很大,因爲科創板擴大了券商投行業務的範圍和服務內容。過去,保薦券商考慮更多的是如何拿到項目、項目能否做成,風險相對較小。從目前科創板制度設計來看,對投行挑戰最大的在於企業估值定價。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科創企業無形資產佔比大,相應的對企業技術水平、研發能力、成長性、長期競爭力等評估難度高。在此基礎上,投行要合理定價,做好持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