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PPP項目並非全是新建項目,存量PPP項目既不需融資也無開工和完工節點。對於存量PPP項目,簽約和運營也是落地的標誌。

今天,讀到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PPP雙庫專家尹昱同志關於PPP項目“落地”這一特定詞彙的辨析文章,讓本人對於平時不大注意這個詞彙在不同語境下的確切含義有了更爲清晰的認知。尹昱先生也基於自己對PPP的理論體系的理解與實踐認知,提出了在PPP領域內對於相對口語化的PPP項目“落地”一詞進行確切定義的建議,就是以“項目開工”作爲PPP項目“落地”的實質含義和時間節點。

尹昱先生的思考和建議是值得尊重和借鑑的,也是立足於項目實施這一結果導向,他對於“落地”這一口語化的詞彙在不同語境下的確切含義的梳理和辨析是非常需要讚賞的。但從整個文章的表述來看,尹昱先生對於PPP這一公共品供給模式的理解還有失偏頗,而將PPP領域內“落地”這一口語化詞彙的內涵定義爲“開工”也顯得過於偏狹和絕對了。

PPP作爲公共品供給的一種方式,對政府獨家提供公共品方式的一種替代,是向與市場主體合作提供公共品形式的一種轉換。只要是包含了市場化主體在內的公共品提供形式都可以理解爲PPP,只不過其中的各種細分模式,市場主體在參與程度上不盡相同罷了。由此一來,PPP項目類型自然就包括了新發起設立的項目、在建項目轉爲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以及存量項目中已運營和籌備運營階段的項目轉爲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類型等,並非全部都是新發起設立的項目。因此,尹昱先生所說的簽約、融資到位、開工、運營、移交等環節並非所有的PPP項目執行和實施流程中所必備的,無論是以“融資到位”還是以”開工”作爲PPP項目“落地”的確切含義,自然也就不能涵蓋PPP項目的所有情況了。

第一、並非所有的PPP項目都需要融資。如果社會資本方全部以自有資金來進行PPP項目建設或者以自有資金承接存量PPP項目的轉讓而不需要融資,則PPP項目“落地”以“融資到位”爲內涵顯然是不確切的。

第二、並非所有的PPP項目都包含了“開工”環節。如果社會資本方承接的是由政府方在建中的項目、已運營或正在運營籌備期的存量項目,顯然“開工”環節就不是此類PPP項目所必備的,以項目“開工”作爲PPP項目“落地”的內涵同樣顯然是不確切的。

第三、並非所有的PPP項目都包含了“投運”環節。也就是說,運營中的項目同樣可以在不停業的情況下以約定的時點與條件轉換爲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的項目,以“開業運營”、“投運”作爲PPP項目“落地”的內涵顯然也是不確切的。

歸納PPP項目從籌備到實施與移交的全過程,就PPP的本源和實質而言,所有的PPP項目中必定包含了簽約、運營和移交這三個共性環節,只有這三個環節纔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來解決公共品供給的必備環節。所以如果非要對PPP項目“落地”給出確切的含義,只能從這三個環節和時點上去選擇恰當的、對應的環節和時點。

下面再用排除法從這三個環節與時點上進行一下簡單的討論。

就最後一個環節“移交”而言,如果PPP項目實施了社會資本方向政府方的移交,那也就不再是PPP項目了,也就沒有討論這個PPP項目是否“落地”的必要性了。因此,首先可以排除“移交”這個環節與時點。

就“簽約”這一環節而言,是所有的PPP項目所必備的,也是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合作提供公共品的法律關係成立的標誌性時點。這一關係之所以成立的前提,是社會資本方和政府方都善意地認爲雙方的合作有利於改善和提供公共品服務的效率和質量,而且雙方都已在法律意義上自願的、相互承諾和默認具備了足夠的履約能力和支持履約的必要資源。因此,以“簽約”作爲PPP項目“落地”的標誌性時點乃至詞語特定的定義在法律上是沒有瑕疵的。至於融資不到位,甚至是資本金不到位導致的PPP項目無法履約和實施的問題,實際上是社會資本方對自身不具備履約能力時的一種不誠實行爲,甚至是一種在某種程度上包含着爲了自身利益的一種惡意的欺騙。因爲就締約的誠實與善意角度而言,如果項目融資到位在PPP合約中不構成PPP項目進入實施的約定前提,則即使在項目融資不到位的情況下,社會資本方也要窮盡一切必要的資源來保證PPP項目的履約和實施,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就“運營”這一環節而言,這也是所有的PPP項目所必備的,是PPP項目區別於BT和代建項目、部分政府採購項目的標誌,也是PPP項目真正發揮功能,向社會公衆提供相應的公共品服務的開始,是PPP項目達成預定目標的起點。因此,以“投入運營”或者“開業”作爲PPP項目“落地”的標誌性時點和具體內涵也是沒有問題的。至於項目投入運營後是否能夠在運營績效方面達成預定的目標則是另外一回事,是PPP協議中績效考覈的問題了,但是顯然這個PPP項目已經“落地”了。

綜上所述,以“簽約”或者“運營”作爲PPP項目“落地”的環節和標示性時點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考察“落地”一詞的核心意思,還有確定和即將付諸實施的含義,那麼顯然以“簽約”作爲PPP項目“落地”的標誌時點和具體內涵會更爲準確。

討論PPP項目的“落地”問題,還是首先要回到PPP這一公共品提供方式的本源和實質,這樣纔不會犯主觀臆想的錯誤,也不會反過來陷入刻舟求劍式的荒誕邏輯之中。不過,就口語表述的角度而言,無論以“簽約”還是“開業運營”作爲PPP項目“落地”的時點標誌和具體內涵,是需要區分表述語境的,因爲畢竟對其所表述的真實意思的準確理解纔是第一位的。

作者簡介:柏文喜,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中促會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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