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被控收賄1000萬,開庭時賴素如表示,說她同意收賄那天,她纔去國父紀念館向國父遺像致意。(圖/記者楊佩琪攝)

▲賴素如被控收賄1000萬,開庭時賴素如表示,說她同意收賄那天,她纔去國父紀念館向國父遺像致意。(圖/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高等法院審理前臺北市議員賴素如設貪案開庭,賴素如未對媒體發表言論,但在法庭上,她駁斥檢察官的起訴內容過於片面,強調絕無向太極雙星白手套彭建銘以「微笑」示意同意收賄1000萬,況且她當日上午才和前總統馬英九,到國父紀念館向國父遺像致意。

檢方起訴太極雙星金主程宏道、顧問賈二慶透過彭建銘,找上賴素如希望以市議員職權,護航得標。賴素如原本開價1500萬,最後雙方議定以1000萬元成交,並分三階段付款。2011年,彭建銘將100萬元當面交給賴素如,事件爆發,賴趕緊退還100萬,但還是被依貪汙等罪起訴。

賴素如表示,檢察官根本是選擇性採用通聯譯文,對她有利的證據皆視而不見。彭建銘確實有到她的辦公室,但並未提及1500萬元,而檢方認為2011年11月24日下午,她「微笑」示意答應彭建銘代轉述提出的1000萬元賄款,不過實情是,她當天還陪前總統馬英九到國父紀念館,向國父遺像致意,絕無同意收賄。

至於彭建銘部分,賴素如認為他說詞反覆,根本是彭建銘想假借她的名義,向程宏道討錢,事件發生,被檢察官質疑涉有詐欺,才改口是她同意收賄。賴素如的委任律師因此也聲請拷貝通訊監察光碟,法官諭知候核辦。

賴素如在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獲判無罪,但在貪汙罪部分,二審判處9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主要因為一審與二審認定的合意期約賄賂時間不一,此攸關犯罪事實認定,二審未提示證據調查,剝奪賴素如的訴訟程序權。

另外二審認定彭建銘以比手勢的方式,向賴素如示意以1000萬元賄賂,賴素如「微笑」同意,但當時彭建銘並未告知手勢所代表的意義,是一、二、三階段分別付款100萬、300萬及600萬,賴素如怎知「微笑」同意。諸多爭點都該詳細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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