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到底會起多大的作用?

比如普通的打架鬥毆,可能拘留都達不到的程度,其中一人說自己鬥毆時情緒激動想打死對方,會導致案件性質改變嗎?


你想殺人,並且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殺人的行為。

你想殺人,正在準備殺人工具,或者已經拿著殺人工具出發了。

你想殺人,到就嘴上說說,啥都沒做。

你和別人打架,被人拉開了,和對方打嘴炮,我早晚一天要殺了你。

留個作業。

以上四種情形,分別是什麼性質。

晚上補充一下

1、3基本無疑義。2屬於犯罪預備,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實踐上說,除非產生嚴重後果,基本上是免除處罰的。

4與題目的不同點就是,嫌疑人主觀方面不同,一個是情緒激動說想打死對方,已經表露出一中明確的想要殺人的主觀意願。另一中是作為嘴炮,我早晚一天要殺了你,實際上,可能並無殺人的主觀意願,只是一種撂狠話的行為,具體主觀方面尚不明確。

所以,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在筆錄中要準確反映以下兩點,一是嫌疑人在現場說了什麼話,在主觀方面反映出嫌疑人當時現場的精神狀態與具體的想法,二是,結合這種精神狀態與具體想法,嫌疑人採取了何種行為。想法和行為是一個遞進關係,只有產生了想法,進而實施了行為,纔可能構成犯罪。單純有了想法,而沒有行為,是不可能構成犯罪的。

接著我們分析一下這個具體行為。

有了想法,並沒有說出來,那麼必然不構成違法犯罪。

有了想法,然後說了出來,那麼,就有可能構成違法犯罪了。

有了想法,然後說了出來,繼而動手了,那就必然構成違法犯罪了。

這三者的區別很好理解吧。

說回這個問題中的具體情形。

首先,發生打架,那麼必然是違法了。打架時,如果說了要殺人之類的言語,就要結合當時現場的狀況進行分析,發生打架時,嫌疑人是徒手還是持械,嫌疑人擊打受害人的具體部位,擊打時的力度及角度,嫌疑人與受害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以及有無受過專業訓練,等等,這些細節,都是需要考慮的。

也就是說,嫌疑人的主觀想法是體現在他具體實施的行為上的,嫌疑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又反過來印證了嫌疑人的主觀想法。這兩個是相輔相成的,不能缺少其中任意一個。

綜上,在打架過程中,如果其中一方說自己有殺人的衝動,是必然會對案件性質產生影響的。而具體是產生何種影響,就需要對其在打架過程中實施的具體行為進行分析了。

謝謝,如果疑問,歡迎指正。


取決於言行是否匹配、同步,或形成前後因果關係。以此來判斷行為動機。


犯罪的認定要遵循客觀到主觀的順序,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故意殺人的客觀要件,如果符合再分析其有沒有主觀意圖。題主假設的情況已經很明顯,就是普通的鬥毆事件,所以並不會導致性質的改變。


好好看看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就明白了,最起碼你要搞清楚違法和犯罪的區別。


甲乙相約傷害丙,但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二人共同實施傷害行為,致使丙死亡 。甲成立故意殺人,乙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事後的主觀意願的表達對自己有影響 對共犯基本沒影響。事前說了就不一樣了。


很多打架的人都會嘴炮:老子弄死你!不過只限於嘴炮的話,沒啥實際影響,就是可以認定主觀故意。主要還是從行為認定。


在知乎上學到一句話,有些小案子被判重刑。被已別的名義定罪。偷錢包和搶錢包。。。。。。打架和故意傷害。。。。。。。。

也學到一些老賊會有一些底線絕對不做的。知乎有賊嗎?都那些事不會做?


謝謝邀請,口供不是最重要的,還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沒有動殺傷性武器,刀或者是利器,第二看完擊打部位,有沒有故意害命。不能完全看語言,要不說c n m 都要判qj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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