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夜晚時常接收到需輔導之請求,心有感之,則敘之。

  我是一個非常不贊成「復合」這種事發生的人。我想兩個人在一起之後會分手,一定是因為對方有某些地方令你不高興、甚至難以忍受,才會分手,那你又何必因為他分手之後寥寥的隻字片語,就又和他重新在一起?如果他能為了你而改進自己,那也就罷了,但你從未認真地去思考過這種事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它的事實性,就又墜入你以為的戀愛,真的不是愚蠢可以形容的。但你又想過嗎?如果他能為你而改進自己,那你們不可能會走到分手的地步;如果他在分手之後才改進自己,那你不曾感覺到他的劣根性嗎?「在失去之後,才懂得珍惜」,不懂得把握美好的人,你又何必去盼望他懂了該如何把握?

  我覺得,帶自己的男、女朋友一起出門,出現在公眾場合,介紹給自己的朋友們認識,是一種肯定。沒有人會希望被自己的另一伴藏著,被見到還聲稱只是朋友吧。若你認為和我在一起是一種羞恥,那你又怎麼能認為我能喜歡你?
  在一起,是為了能夠和你名正言順,大大方方地承認我們是在茫茫人海中,能認識彼此,又互相喜歡的兩個人,然後接受別人的祝福。既然你不能做到,又覺得羞愧,那就不要在折磨彼此了。


  這幾天又聽到了一個不可思議的理論。
  「和你在一起、又復合、在一起、又復合,讓我覺得很丟臉。」這句話是在一起時說出來的。
  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是否能完美地套用在這對情人以及旁觀者身上?
  既然丟臉,就分手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