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歷史上的民族關係問題
http://www.xjass.com  2010年07月10日 00:06:17 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

在中國歷史研究中,如何處理好各民族間的關係問題,不論對弄清我們多民族國家的歷史,還是對了解各民族歷史的發展,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這個問題從來就為我國的史學工作者所關注。本文擬就圍繞與如何處理中國歷史上各民族關係有直接聯繫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幾點商討意見,與同志們研究。

一、國內性是我國歷史上民族關係的基本特點。 「民族——這是歷史的範疇。」①他是從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原始氏族、部落逐步按地域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在人類社會出現階級和隨之產生國家以後,由於社會經濟、政治、文化以及地理條件等諸因素不同,有的是由單一民族構成的;有的則是由多民族構成的。「因為所有的民族都是有歷史的民族」②,所以在考察和研究由多民族組成的國家歷史問題時,必須牢牢把握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必須包括各民族歷史的原則。只有通過對各民族歷史發展的客觀進程進行具體的分析,才能正確闡明各自在整個國家歷史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此,就要堅決摒棄歷史上剝削階級在民族問題上主要表現的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的兩種錯誤傾向及其影響。

眾所周知,我國是世界上具有悠久歷史的一個多民族國家。自從商、西周、春秋戰國時居住在黃河和長江中下游的華夏族與四周被稱為「夷」、「蠻」、「戎」、「狄」等族相融合形成新華夏族開始,經過秦、漢、南北朝時期,由於匈奴、羯、氐、羌、鮮卑、山越以及西南夷等生活在邊疆地區的各族,先後相繼移入內地,從而加強了各族間、特別是這些民族與漢族間經濟文化的交流,有的並逐步走向融合,至隋唐時已初步奠定了我們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基礎。在隋唐以後,由於漢族、突厥、回紇、吐蕃、契丹、党項、女真、蒙古等各族間相互聯繫又有了進一步發展,從而逐步形成和確定了我們這個多民族國家的疆域。在這一過程中,一方面是由於各民族人民間經過長期的接觸和交往,同時也包括各族統治者所建政權之間通過會盟、和親、冊封、貢納、互市、聘使以及有時發生征戰等形式,使我國形成了一個以居住在中原地區為中心佔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經濟文化一直處於領先地位並對其他各族以巨大影響的漢族為主體的,包括境內其他各民族的穩定的共同體。我們知道,組成今天以漢族為主體的共有五十六個民族在內的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家庭並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們這一多民族國家歷史長期合乎規律發展的結果。

關於我國歷史上各民族間的相互聯繫,特別是中原地區和邊疆地區各少數民族間相互聯繫的加強和發展,這從歷史文獻上的記載和多年來大量的出土文物中都可以得到充分證明。這種情況使我國各民族及其活動區域間的經濟文化包括社會形態得以由不平衡漸次趨於或接近平衡,從而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具有相對穩定的社會經濟政治結構的統一國家。在歷史上各族間曾發生過衝突,有時甚至釀成持續較長時間的戰爭,如果暫且撇開因為戰爭是由於各族剝削階級出自掠奪的動機和目的而不可避免地要給各族人民造成一些災禍外,我們從中仍然不難看出在很多情況下是蘊含有維護或爭取統一全國要求的傾向在內的。至於對有的各族的統治者常以肩負統一全國的使命為旗號的,我們不能只看到其具有為本階級謀求私利和對人民進行欺騙的一面,從客觀歷史發展進程來看,有的也確曾起了促進國家統一和民族融合的作用。由歷代漢族所建王朝進行的起了這種作用的戰爭自不待言,就是有的少數民族,如十三世紀時蒙古族和十七世紀時滿族所進行的戰爭以及隨之各自所建立的元、清兩個具有全國規模的朝代的歷史實際,同樣說明了這一點。這當然不是那些少數剝削階級中個別人物的主觀意志所使然,但他們則充當了不自覺的工具。對戰爭所造成的破壞,包括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摧殘以及在一定期間內對各民族間感情的傷害,我們當然不能否認,但同樣不容忽視的是很多戰爭不僅沒能改變我國歷史發展的這一基本趨勢,相反在不同程度上卻增進了這一穩定共同體的鞏固和發展。這證明了由於我國各民族間在經濟和文化方面聯繫的不斷加強的基礎上,我國歷史發展過程中具有一種不可動搖的內聚力的特點。誠如胡耀邦同志所說:「中華各民族從建立統一國家的幾千年來,一貫具有反對分裂,維護統一的光榮的愛國傳統。歷史上的國家分裂,從來只是暫時的,從來是不得人心的,因而總是復歸於統一。」③

研究和考察我國歷史和歷史上各民族間的關係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從這一基本特點出發。當然,由於存在著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加上各民族間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地理條件存在差異等因素,少數民族地區與較發達的中原地區的聯結存在著密切程度和先後的不同,對這一十分明顯的歷史事實,無需也不應加以否認,而是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以實事求是的解釋。但必須肯定,他們之間是不同於一個國家和另一個國家間的關係的,也就是說,上述情況不足以改變我國長期以來已成為一個具有利害攸關、休戚與共的日趨穩定的多民族國家的事實。這就是我們所以主張在處理我國歷史上各民族間的關係問題時,包括對待一些民族在歷史上曾建立過的具有「國家」形式的政權間的關係,都應該和必須把它作為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而不能看成是各獨立國家間相互關係問題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國內性應作為我們處理我國歷史上各民族間關係的一個根本原則。我國歷史上的封建統治者,由於歷史的階級的局限,當然不可能具有我們今天這樣的認識,但在客觀歷史面前,在某些有識之士當中,有時也曾不自覺地有過接近這一認識的情形。如從唐太宗說的「自古皆貴中華,賤夷狄,朕獨愛之如一」④和明朝首輔張居正主張對倭寇與蒙古貴族應有所不同,認為前者是屬於外部的問題,後者屬於內部問題,因而提出了「用兵次第,宜以海寇為先」⑤的方針等方面來看,也是把中國境內各民族看成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成員。有的同志則不同意我們上述這一基本觀點。提出「在論述歷史上漢族王朝與其他少數民族關係時,是否稱他們為外族和外國,只能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決定:當時已經與漢族融合或歸入漢族王朝版圖的,就屬於國內性質;反之,就是外族和外國。」⑥很明顯,持這種觀點的同志是把中國歷史上各民族間及其所建政權間的關係,看成如同目前世界上各個獨立國家間的關係一樣,而否認其具有國內性的這一特點。正是在這樣一個基本點上存在著相反的看法,所以自然就出現了一系列的原則分岐。

二、不能把「王朝」和「中國」簡單等同。 正是由於對上述問題持有相反看法,因而在如何看待我國歷史上各時期所建立的「王朝」和「中國」之間的關係,也就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持有「與漢族融合或歸入漢族王朝版圖的,就屬於國內性質;反之就是外族和外國」觀點的同志,明顯的是把中國歷史上所建的「王朝」,確切說是把以中原地區為中心由漢族所建立的各「王朝」和「中國」之間划上了一個全等號。非常明顯,這是用漢族史代替了中國史,因而是不正確的。

「中國」,是指我國境內各族及其勞動和活動的區域,而不能用某一民族或其所建「王朝」所代替。雖然遠從周朝起,就曾出現有「中國」的記載,但那時所說的「中國」實質是個地域概念,而不是我們所說的國家概念。在歷史上也確實有許多人常常把中原地區,大多是由漢族統治者所建的「王朝」當成「中國」的情形,如同持這種觀點的同志曾作為立論根據的「宋朝人遠航到海外,一般都被稱為中國人」那樣,但這就象至今仍有不少人把外國人會講「漢語」,習慣於說成是會講「中國話」一樣,是並不完全準確的。因為,我們所說的「中國」,其範圍應該和必須是包括我國境內各民族及其生活的整個區域,所以它實際是和我們經常用的「祖國」概念相同,而「王朝」則不一樣。眾所周知的歷史事實表明,「王朝」是隨各統治集團勢力的沉浮不斷更替,有時劉姓,有時是李姓、趙姓或朱姓,其各自的統轄範圍也隨「王朝」及其各不同時期的盛衰形勢而變更的伸縮。雖然也曾有過和整個中國疆域大體相等的時候,但更多的時候則是不相等,有時大於而更多的時期是小於整個中國的疆域。人們之所以有時習慣於把二者混同起來,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在我國歷史上作為中國主體民族的漢族,曾經相繼建立了遠比其他民族為多的較穩定的「王朝」,並在實際上常常成為全國統治的中心和起了促進國內各民族間經濟與文化交流和發展的作用,因而也就自然容易被人們當成是整個中國的代表。漢、唐、宋、明等各朝都有這種情形;另一方面則不能不看到,這是和某些人們自覺不自覺地接受了歷史上長期以來形成的「內諸夏而外夷狄」,即後來逐步演變成的「大漢族主義」思想及其影響有著直接關係。我們對歷史上的剝削階級及受其思想影響的人們持有上述看法並不難以理解,也不必去加以苛求,但對我們今天以歷史唯物主義為指針的史學工作者來說,則必須把這兩個不應混同的概念嚴格地區別開來。

與此相聯繫的是關於應如何看待歷史上由漢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所建立的,如北魏、北周、渤海、遼、金、西夏、南詔、大理等「國」,即被有的同志一律稱之為「外國」和所謂「獨立民族國家」的問題。我們從前面講過的中國歷史的基本特點出發,認為應把它們作為我國內部的一些地方政權來對待,而與它並存有時並且對立的在全國佔主導地位的中原地區的一些「王朝」則屬於全國性政權,即都應看成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政權機構,而不能把它們看成一個是「中國」,另一個是「外國」。我們之所以這樣看待歷史上一些少數民族所建立的「國」,不僅是因為這些政權的統轄規模小、存在時間短和沒能形成一個得以長期延續的穩定的獨立國家體系,而且重要的在於它同中原地區各時期的「王朝」間一直發生和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直接或間接的不同於獨立國家間的關係。以最有代表性的宋朝時期北方建立的「遼國」為例,遠在南北朝時期契丹族就與中原地區發生了聯繫,唐王朝時曾設松漠都督府進行統轄,並委契丹首領窟哥為松漠都督⑦,就是在1004年遼與宋訂立了澶淵之盟以後,直到遼滅亡為止的一百二十多年期間,宋與遼不僅互派使節,而且在邊境互市。這說明遼並不是什麼獨立的民族國家,而是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地方政權。從整個多民族國家歷史的角度來說,對少數民族在歷史上曾建立過的這些「國」,我們應把它和戰國時期的齊、楚、燕、韓、趙、魏、秦,東漢末出現的魏、蜀、吳等「國」基本上一樣看待,即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地方局部政權。如果說它們之間存在著不同的話,除有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上較大的差別外,就是還存在著一個民族上的區別。雖然,我們在具體考察和研究這些少數民族及其所建立的「國」時,必須依據客觀歷史實際揭示其各自產生的條件及其與中原地區發生聯繫時間的早晚和密切程度等特點。但卻不能把它當成「外國」。否則,將會產生無法解決的矛盾。

不這樣也是不行的。因為假若我們真的按上面那種意見所確定的原則處理,即把漢族所建王朝以外的各少數民族的歷史排除在整個中國歷史之外,它不僅不符合我們這個多民族國家歷史的實際,而且勢必要遇到下面無法解決的矛盾,就是不僅象南北朝時期的北朝政權因是非漢族所建將使我國北部地區不在中國範圍之內,而且對以蒙古貴族為主建立的元朝和以滿洲貴族為主建立的清朝這樣兩個非漢族所建立的全國性政權,先後分別進行了九十多年和二百六十多年期間的統治,試問這時我們將到什麼地方去尋找中國呢?難道這期間中國不存在了嗎?這顯然是持上述觀點的同志無法作答的。所以,人們從來都沒有把蒙古族和元、滿洲族和清當成外國。

總之,必須把「中國」看成是我國各民族共同居住的祖國,「王朝」則是各族統治者在不同歷史時期所建立的統治政權,「王朝」不斷更迭,「中國」則始終存在並且發展。統轄具有全國規模的各「王朝」(不論是由哪個民族建立的)和由某些少數民族於各地所曾建立過的具有「國家」形式的「國」之間,應當和必須看成是我們一個國家內部的全國性政權與地方局部政權的關係,而不是什麼「中國」和「外國」的關係。

持相反觀點的同志曾提出,認為我們這種看法是違反「科學性和革命性相統一的原則」,是為了「從有利於民族團結,體現了歷史研究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的精神」,甚至指責說這是什麼「在五十年代末所謂『史學革命』思潮的影響下,曾經博得一些同志的讚許。特別是在「文化革命」期間,更成了鐵定的結論。」⑧等等,顯然這是不符合事實的。距今比較遠的,如在三十年代中國社會史論戰期間一些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論著中,包括吳玉章同志於1936年所著《中國歷史教程緒論》一書中,在這個問題上早就是持這樣的觀點我們姑且不講,僅從解放以來涉及到這一問題的有關論著和見諸報刊的文章中,很多同志也都持這種觀點。所以,把這種看法硬和什麼「五十年代末『史學革命』」以及「文化革命」等無端地拉扯到一起,是沒有根據的。

三、我國歷史上各民族間的戰爭有別於國家與國家間的戰爭。 同樣是和如何認識我國歷史上各民族間關係問題有直接聯繫的,是應怎樣看待各民族間的戰爭、主要是關於如何說明戰爭的性質以及對戰爭的作用和對有關人物的評價問題。

應當說,在我國整個歷史的長河中,各民族間(尤其各族勞動人民之間),處於平和狀態是主流。但是互相間的爭戰也不少,這是歷史事實。對於這些歷史事實,我們不能否認,也不應迴避,而是應給以實事求是的分析和加以正確的闡釋。有的同志堅持從這些民族各自都是獨立的民族國家的基本觀點出發,主張一律用侵略和反侵略來說明其性質。筆者不同意這種看法。這當然並不是否認進行這些戰爭的雙方不存在著是非,而是認為因為它們是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自然在考察它們之間的戰爭性質問題時,也應把它作為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來處理。也就是說,其性質不應以只適用於國家與國家間的戰爭的、即用侵略和反侵略來說明,而是應從國內性的特點出發,用正義的、進步的和非正義的、反動的來說明。在此基礎上通過對戰爭進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從而作出客觀和公允的評價。問題很清楚,不用侵略和反侵略、用非正義和正義來說明其性質,其區別的根據和目的就在這裡。根本不存在企圖抹煞戰爭具有是非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我國的馬克思主義的史學家同樣有過很多論述。依據歷史唯物主義觀點,不論戰爭是出現在哪個民族中間,凡是為了反抗和解除民族奴役和民族壓迫、以達到反對來自其他民族的殺戮和對社會經濟文化的掠奪與摧殘所進行的戰爭,都是屬於正義的性質,反之則是屬於非正義的性質。

和對民族間的戰爭性質問題密切相聯的,也是我們經常遇到的,就是對和這些戰爭有關人物的評價問題。有的同志在批評認為屬於國內性質意見的同志時說:如果民族戰爭「不能算作侵略與被侵略,於是也就不存在民族英雄和民族敗類」,接著並進一步推斷出「實際上是泯滅了兩者的界限,客觀上起了否定民族英雄和為民族敗類開脫罪行的作用。」這種指責顯然也是毫無根據的。因為迄今為止,在我們討論這個問題的同志中間,還不曾出現有把應當肯定和應當否定的人物加以混淆甚至顛倒的情形。就以大家都十分熟悉的岳飛、文天祥和石敬塘、秦檜來說,無論各論者的角度有何不同,但肯定與否定是鮮明的,也是毫無疑義的。所以在哪些人物應肯定和哪些人物應該否定這一點上是並不存在根本分岐的。那麼為什麼我們有些同志在過去的討論中,曾提出過繼續沿用歷史上稱秦檜為「賣國賊」是「不很精確的稱呼」呢?這決不是主張給秦檜搞什麼「翻案」或要予以什麼「肯定的評價」,乃是出於為了防止人們把宋和金之間的關係混淆成為一般國家與國家間的關係的考慮。因為被否定的人物秦檜所出賣的是宋朝,而不是「中國」,賣給的是金,而不是「外國」。從這一點來說,這些人物是和外國、特別是和近代資本帝國主義侵略中國以來出現的那些賣國求榮的民族敗類不同,當然也同樣得不出二者誰好一點的問題。我們對上述各族人物的評價,不只是應從各民族本身的利害著眼,還要從其對我們整個多民族國家所起的作用來考察。可見,如果我們採取實事求是而不持偏見的話,是根本得不出有什麼「替秦檜翻案」、「泯滅了兩者界限」和什麼「起了否定民族英雄和為民族敗類開脫罪行的作用」的結論的。

注釋:

①《列寧全集》二十三卷,198頁。

②《列寧全集》二十卷,116頁。

③胡耀邦:《在首都各界紀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④《資治通鑒》:《唐紀》十四。

⑤《張江陵全集》:《答閩艦熊北潭》。

⑥⑧孫祚民:《處理歷史上民族關係幾個重要準則》,《歷史研究》1980年第五期。

⑦《新唐書》:《契丹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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