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碧波

我國是一個民族二元結構十分突出的多民族國家。為了實現民族平等的價值追求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的政治理想,我國通過民族識別賦予各個公民以國家認定的民族身份,並以此作為少數民族傾斜性扶助和差異化授權的基本憑據。不過,民族身份認定及其衍生的民族加權,雖然對於各民族包容性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但是,民族身份認定卻始終蘊藏著民族身份固化和族際邊界切割的風險,並潛在地掣肘著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縱深推進。有鑒於此,本文將反思民族身份識別及其衍生政策的價值效應與潛在風險,嘗試性地探討民族邊界跨越的可行路徑和少數民族權利保障的方案優化,並以此就正於大方之家。

1

民族身份的國家認證與族際邊界切割

在我國各民族交往的歷史中,由於地緣環境、族際規模、民族文化和發展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各民族的發展程度並不具有同步性,尤其是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存在十分明顯的發展鴻溝。族際發展鴻溝的存在構成了族際結構性張力滋生的重要淵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我國以馬克思主義的民族平等觀作為民族事務治理的價值基石,致力於推進各民族由「紙面上的平等」走向「事實上的平等」。為了實現各民族「事實上的平等」,少數民族的趕超型發展和跨越式發展就成為國家必須予以直面的重大議題。不過,由於民族文化本身的內斂性和民族地區社會發育的滯後性,僅僅憑藉少數民族內生動力的激發或者國家對待各民族的一視同仁,並不足以實現各民族發展結果的均衡。因而,為了實現各民族的均衡性發展,國家必須對少數民族實行特殊性扶助和差異化授權。這又進一步要求國家對少數民族進行識別,以此確認何者有資格配享國家的特殊性扶助和差異化授權。因此,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我國以各民族的民族特徵和主觀意願為評判標準,開始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活動。經過多年努力,截至1990年全國人口普查,我國正式確認了56個民族的身份類別。

民族身份識別及其衍生的民族加權,對於民族事務治理績效的優化當然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從法理剖析上講,民族身份識別及民族加權,體現了黨和國家「以人為本」的政治立場、「弱勢關懷」的道德情懷,以及對民族平等的執著追求。從實證分析來看,以民族身份識別為基礎的民族加權對於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正向的作用。但無可否認的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族身份識別以及民族加權也產生了諸多的外溢效應。這些日趨凸顯的外溢效應不斷解構民族身份識別及民族加權的價值合法性和實踐效用性。概而論之,這種外溢效應主要包括:

其一,民族身份的固化。在我國漫長的歷史流變中,各民族經過「你來我往」「我來你去」的交往與流動,最終形成血緣和文化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彼此浸潤和相互涵化。一些民族的核心異質性或許比較明顯,但族際之間已然並無固定而清晰的邊界可言。更何況,傳統王朝國家時期,民族身份本身具有可變遷性。少數民族與華夏族身份的評定與切換往往以是否接受儒家文化為標準。正所謂「夷狄進於中國則中國之,中國退於夷狄則夷狄之」。然而,一些民族的身份識別,不管是採取「名從主人」的做法,還是採取建構主義的做法,事實上都不免沿著本身模糊混沌的民族邊界進行身份類別的切割。面對「那些民族內部支系比較多且客觀特徵的一致性不突出,甚至其自稱、他稱、史稱交織且邊界模糊的各種族體」,最終只能是「通過統一民族稱謂」而創造性地完成民族邊界切割和身份認證。這種民族邊界切割與身份認證一旦完成,各民族成員就擁有了制度化的、剛性化的、終生難以變易的單一民族身份類別。民族身份類別的形成,又進一步刺激各民族展開民族邊界的自我維護和代際傳承。這就客觀上使得民族「內群體」與「外群體」意識的清晰化、民族心理距離的顯性化和民族交融的阻滯化。

其二,民族意識的凸顯。隨著近代以來民族理念的全球性傳播,民族意識的覺醒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時代現象。在巨大而急劇的社會變遷中,我國各族體也產生了民族認同覺醒與民族意識自覺。在某種意義上,民族身份識別是對民族認同自覺和民族意識自覺的一種政策回應。不過,毋庸諱言的是,我國民族身份識別之初,雖然存在民族認同覺醒和民族意識自覺的趨勢,但依然存在諸多民族成員民族意識模糊和民族歸屬淡化的現象。而民族身份識別將這些民族意識模糊和民族歸屬淡化的群體也無差別地賦予法定的民族身份標籤,客觀上喚醒了其潛藏的民族意識。更為重要的是,民族身份識別只不過是民族加權和民族優惠的前奏。民族加權和民族優惠以民族身份的具備與否作為資源傾斜性分配和差異化授權的基本憑據,這就賦予了文化意義的民族身份原初並不具備的經濟價值和政治價值。民族身份價值的附加使得個體的經濟理性和民族認同找到一個完美的契合點,更進一步刺激少數民族對自我民族身份的認同。當然,民族身份認同本身是一種值得尊重的文化心理現象,但過於強烈的民族身份認同往往也會產生族際集體性排斥的問題,甚至產生民族認同凌駕於國家認同和國族認同之上的問題。同時,過於強烈的民族身份認同也為族群民族主義動員預留了可資運作的工具和想像的空間。

其三,影響民族涵化的推進。在中華各民族形成與演變的歷史中,各民族經過自發演進和理性自覺,最終形成多元一體的中華民族共同體。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與鞏固是中國民族國家形成與崛起的基礎性資源。這決定了中國民族事務治理的一個核心命題就是不斷拆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性樊籬,不斷培育各民族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縱深建構。然而,民族身份固化卻人為地建構各民族邊界跨越和相互涵化的天塹,影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進一步深化。進而言之,民族身份固化及民族加權還容易導致民族心理失衡和民族博弈加劇等一系列問題。對於一些漢族民眾而言,民族身份識別後的民族加權,客觀上使其陷入規則非公平的競爭境地。這不但誘發了部分漢族群體「逆向歧視」的質疑,也使得政府深陷「道德任意性」之譏。對於少數民族而言,一方面,民族身份識別及民族加權容易形成一種路徑依賴和制度鎖定,驅動少數民族更為強調本我的特殊性而謀求更大程度的權益追加;另一方面,民族身份壁壘的形成也影響少數民族跨區域大流動的社會融入和族際社會資本的拓展。而對於族際關係而言,民族身份蘊含的歷史傳統、親疏關係、族群文化等特殊主義傾向,容易形成基於血緣、地緣、族緣而不是基於自由、平等、人權等價值的身份認同。這種身份認同固然推動了民族內部的整合,但由於其預設了一種「他者」的視角,也容易激化少數民族與漢族、自治主體民族與非自治主體民族、大民族與小民族因為公共服務供給、經濟利益分配和民族權利差異的競爭與博弈,甚至在國內外政治氣侯變遷的影響下,導致「敵我之分」的政治和民族主義的崛起。

此外,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民族身份固化的同時還出現民族身份信息採集的泛化。民族身份識別是我國民族事務治理的基礎性工作,民族身份信息的採集與使用也應集中於民族事務治理領域。但在當今社會的各個層面和諸多領域,我國都出現了大規模的非必要的民族身份信息的採集與使用。據相關統計,我國民族身份信息的採集與使用至少有以下12類表格:人口調查類表格、人口和戶籍登記類表格、人口生育指標申請類表格、入學與學位申請類表格、勞動就業類表格、社保卡申領類表格、婚姻登記類表格、人大代表選舉類表格、申請加入黨團類表格、參評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榮譽稱號或獎項類表格等。此外,還有大量證件和官方文書會記載公民的民族信息,如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黨團證件、法院裁判文書等[6]。姑且不論這種民族身份信息的大規模非必要採集與使用是否涉嫌嚴重侵犯公民隱私,單是民族事務治理的負面效應就不容小覷。它不僅容易強化各民族對自我民族身份的認同,而且還可能導致一些少數民族成員在就業、旅居等方面的歧視和排斥,甚至還容易誘發關於少數民族的「污名化」想像。如公安部認定的「東突」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中就標示出每個恐怖分子的所屬民族。原本一些社會成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只是個體行為而無涉於其所屬民族,但標示出所屬民族(尤其是當違法犯罪群體都指向同一民族之時),就容易誘使一些民眾將暴力恐怖活動與特定民族進行不恰當關聯。這難免使得特定民族陷入污名化的困境和集體蒙羞的窘境。

2

民族身份固化的消解與民族邊界的跨越

在當前社會轉型時期,民族事務的繁複和民族事務治理難度的提升是一個公認的事實,但對於民族識別與民族意識張揚,涉民族、宗教的群體性事件發生頻率走高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聯繫,卻存在比較大的爭議。不過,無可否認的是,民族身份識別作為一種「具有辯證意義的兩面性遺產」,其積極意義和負面效應都是客觀存在的。因此,當下民族事務治理所要做的就是承認民族身份識別與民族加權產生的偏離預期目標的若干變數,致力於消解社會變遷中傳統民族治策外溢的負面效應。換而言之,面對民族身份固化和邊界切割,當前民族事務治理理應審慎地考慮如何推進各民族的邊界跨越,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各民族的邊界跨越和交往推進是一個複雜而系統的工程,但其中關鍵一環無疑是促使各民族正確看待自我的多元身份。從價值導向上講,邊界跨越迫切需要各民族樹立公民身份認同和中華民族身份認同;從技術手段上講,邊界跨越要求規範公民民族身份信息的採集,允許公民擁有多元民族身份,淡化民族身份的附加權益。具體而言:

其一,強化公民身份認同。在現代多元而異質的社會中,社會成員因為隸屬於不同的群體而具有多重身份,進而產生了不同的角色扮演和情感歸屬。在現代民眾複合性的身份體系之中,國家公民的政治身份和民族成員的文化身份是兩種難以迴避的身份標識。公民身份與民族身份在常態下兼容共生並且相得益彰,但在非常態下兩種身份卻存在潛在的身份衝突與角色緊張,甚至還會出現民族身份對公民身份的遮蔽問題。而民族身份對公民身份的遮避往往又是影響多民族社會穩定和族際和諧的淵藪。因此,多民族國家的民族事務治理莫不致力於建構超越族裔認同的認同,即公民身份認同。公民身份是國家法律賦予所有個體成員的資格認證,具有十分重大而明顯的價值。它不僅是各民族成員享有平等政治民主權利及實現利益表達暢通的路徑符號,而且公民身份內蘊的共同的身份特徵和法律人格還構成了整個多民族社會最為重要的聯結紐帶。對公民身份的認同事實上是通過人類「理性激發」統攝「原生情感」的方式,來打通多民族社會民族身份固化和族際壁壘。進而言之,公民身份內蘊的公共精神、公共理性和公民德性,可以確保各民族公民在介入公共領域之時的積極、平和、寬容和規範,從根本上避免民族主義情緒的不恰當盲動給多民族社會造成的裂變風險。

其二,推進中華民族身份認同。中華民族是各民族在長期交往交流交融歷史中形成的民族實體。中華民族是國家崛起最為基礎的政治資源。中華民族作為中華人民的國家民族,她從總體上呈現出多元一體的結構性特徵和多元化一的過程性特徵。從結構性特徵來看,中華民族是多元與一體的辯證統一,是一體包含多元,多元組成一體。不過,中華民族雖然是多元民族(族群)構成的一體化的國家民族,但它並不是各民族簡單拼湊而成的機械集合體,而是各民族相互浸潤的有機結合體。中華民族的結構性特徵決定了我們應當尊重多元,包容差異,但並不固化差異,構築民族界牆。相反,我們應該「鞏固一體,增加共同性」,培養各民族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各民族認同共享的無差別的國族身份。另外,從過程性特徵來看,中華民族的形成與演變是各民族由分散的多元族類群體通過自然演進、螺旋上升而不斷走向統一族類共同體的一個過程。中華各民族在「五方四裔化而為一」的過程中,形成了共享的歷史記憶、共通的情感經驗和共有的精神家園。這為各民族擱置自身不同的文化身份和族裔身份,完成邊界跨越和他者認同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其三,規範民族身份信息的採集與使用。當前民族身份信息的任性採集與使用泛化,不但涉嫌直接侵犯公民隱私權,損害公民選擇生活方式、不受特定民族風俗習慣約束的自由,而且還容易突顯民族邊界和凸顯民族意識,更在事實層面給原本想要優待的少數民族造成諸多歧視性困擾。因此,當前我國應該規範民族身份信息的採集與使用。畢竟,從法理上講,公民民族身份信息屬於個人隱私,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各種公私機構並無權力採集和使用公民民族信息;從實際上講,公民民族身份信息的採集與使用原初是為了實現各民族公民權利事實上的平等。一切無助於公民權利平等反而容易造成民族歧視的身份信息採集與使用理應受到嚴格禁止。民族身份信息採集的法理與實踐決定了當前我國應該嚴格規範各種公私機構發放的表格,禁止任意記載、披露公民民族信息。在一切個人身份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以及護照、入學、受聘、申請學位、婚姻登記、司法文書等表格和文書上隱去民族身份的書寫或表達。公民民族身份信息僅在民族事務治理的相關領域(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表彰民族團結進步集體和個人等方面)依法依規進行採集與使用。

其四,允許公民自主選擇民族身份和擁有雙重民族身份。民族身份是國家根據民族集體特徵和個體意願進行識別的結果。不過,正如一些民族識別口述史所揭櫫的,民族識別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民族身份的國家認證與個體意願之間的張力,導致民族身份與身份認同失諧的問題。因此,當前公民民族身份的確認,更應該加大公民個體意願的權重,甚至在合理範圍內允許公民自主決定族類身份。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公民對於其所屬的民族在合理的範圍內應該有選擇、確認、改變和放棄的自由,這是人身自由應有之義。」 「在全球化時代,我們都是自由的個體和民族的成員,我們比以前更有自由去決定自己是誰。」此外,鑒於單一民族身份容易引發身份固化和邊界切割等問題,當前我國還應該逐漸改變公民只能擁有單一民族身份的現狀,允許公民同時擁用雙重民族身份。畢竟,隨著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擴大,族際通婚將日益成為多民族社會的常態。在多元民族組合家庭誕生的子女,是族際愛情的結晶,如果強制他(她)們劃入單一民族身份類型,不但存在情理上的擇取困境,而且有違背民族交融的嫌疑。因此,在公民民族身份自主選擇之外,我國也可以逐漸賦予公民以雙重民族身份,即允許公民同時承襲父系和母系的雙重身份。從價值合理性上講,這種雙重民族身份的賦予,符合公民在多民族文化浸潤中成長的客觀規律,切合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化的歷史大勢,也能夠規避公民民族情感過於聚焦於單一民族身份的潛在風險,並在某種程度上解構族群民族主義的動員能力。從技術可行性來看,現代科學技術狂飆突進式的發展,使得整個時代前所未有地邁入了一個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革命性地改寫了民族事務治理技術,使得雙重民族身份賦予的邊界確認、數據統計與效益分析都成為一種事實上的可能。

其五,淡化民族身份的附加權益。隨著第三代人權理論的普及,少數人(包括但不限於少數民族)權利的特殊保護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但少數人權利保護的限度與方式卻並沒有形成共識。各種思想流派為此甚至展開了激烈的相互砥礪與廝殺。不過,以民族身份作為稀缺性資源分配的依據,卻難以避免地強化民族認同和激發民族博弈。這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因此,當前我國應該逐漸淡化民族身份與權益附加之間的內在關聯,轉換少數民族權利保障的思路。進而言之,為了避免民族身份固化及其衍生的外溢效應,當前我國民族權利的特殊保障理應由「少數民族差異化賦權」轉向「公民權利平等保障」,即政府從「公民」角度平等保障各民族成員作為國家公民理應享有的各種權利;強調公民權利平等而不是民族集體權利平等,盡量避免把公民的財富、權利、聲望、職業、就業、教育等個人差距與族群身份、族群集體聯繫起來。

3

後民族邊界時代的少數民族權利保障

民族身份與權益附加的捆綁是民族認同強化和族際邊界凸顯的關鍵因素之一。解綁兩者之間的內在關聯,從公民角度對各民族理應享有的公民權利進行無差別保障固然可以強化公民身份認同和推動族際邊界跨越,但由於民族二元結構依然凸顯,族際發展起點的不平等性使得同一競技規則之下的規則正義,並不能實現族際發展的結果正義。因此,當前我國仍然有必要對少數民族進行差異化授權和傾斜性扶助,但這種差異化授權和傾斜性扶助並不能擇取傳統的「民族身份」標準,而應該致力於「不談民族扶助而實現民族扶助」「不談民族集體權利保障而實現民族集體權利保障」。進而言之,當前民族事務治理更應該擺脫以「民族身份」作為權益附加標準的思維窠臼,而從邊疆區域、弱勢群體和少數人的維度去實現「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具體而言:

其一,以「區域分化」而不是「民族分化」為標準的差異賦權。

我國是一個疆域遼闊、邊疆廣袤的多民族國家。整個國家不僅存在少數民族與漢族非均衡發展的民族二元結構,而且還存在邊疆區域與核心區域非均衡發展的區域二元結構。在我國插花式的民族分布格局中,少數民族主要生活中邊疆地區,而漢族主要生活在核心區域,少數民族與邊疆區域就產生了很大的重疊性,以致邊疆地區被稱為邊疆多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與邊疆區域的疊加,為我們超脫「民族分化」而從「區域分化」角度考慮傾斜性扶助和差異化授權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可能。

從區域分化的角度對邊疆區域進行特殊扶助,其價值在於:首先,少數民族與邊疆區域的重疊性,使得民族二元結構與區域二元結構存在很大的交互性。這也就是說,實現邊疆區域與核心區域的均衡發展,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少數民族與漢族的均衡發展。此外,以特定區域而不是民族身份作為特殊照顧的標準,不但可以實現不談民族扶助而實現民族扶助之目的,而且還可以避免少數民族尊嚴受損和民族污名化之虞。其次,從區域分化角度考慮差異授權,解綁了民族身份與權益附加之間的內在關聯,淡化民族身份的經濟價值。這不但有利於推動邊疆各民族的整體性發展,而且還可以避免民族身份認同強化和民族意識走高的外溢效應。最後,以區域分化作為差異授權的標準,著眼於生活在邊疆區域各民族的權益保障和福址提升。它不但能積極地促進邊疆各民族的包容性發展和福祉的普惠型提升,而且還可以規避族際博弈加劇和部分群體相對剝奪感滋生等問題。事實上,更多地從區域分化的角度來考慮民族事務治理,也正是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反覆強調的:「在實際工作中,無論修訂完善已有政策還是研究出台新的政策,要逐步更多地針對特定地區、特殊問題、特別事項,儘可能減少同一地區中民族之間的公共服務政策差異。一般不應針對特定或單一民族,不應以民族劃線、作標準,出台特殊的差別化政策。要避免出現民族之間的政策陡坡,防止相互攀比和產生新的矛盾,防止因政策導向人為製造隔閡、強化固化民族意識。」

其二,以「社會分層」而不是「民族分層」為標準的弱勢救濟。

我國以民族身份作為差異化授權和傾斜性保障的理據前提和邏輯預設是少數民族是集體弱勢的群體,為了矯正民族非均衡發展的二元結構就必須以民族身份為標準進行民族加權。這在邏輯推演上並無謬誤。不過,時代發展和社會變遷卻不斷解構著民族加權的理據前提和邏輯預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發生了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的雙模式變遷。在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的雙重作用之下,我國傳統多民族社會發生了急劇、廣泛和深刻的社會變遷。其中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和多民族社會的分化就是整個時代變遷的一個縮影。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導致傳統「民族的歷史相對聚居性被現實性的絕對碎片化分布所取代」。各民族更進一步形成了插花式分布格局和互嵌式居住格局。這使得在同一地區定居生活的各民族可以同等享受同質化的公共服務,尤其是在國家核心區域定居的各民族(包括少數民族)都可以享受優質的社保、醫療和教育等公共服務。而從多民族社會分化而言,改革開放以來的社會變遷,使得群體之間的「受益分離」現象日趨凸顯,以致於出現民族分層和族內分層交疊雜糅的社會分化現象。換而言之,我國致力於追求市場經濟的「交換正義」,而相對忽略了社會發展的「分配正義」,結果導致各民族都形成了一批積貧積弱的底層群體。更為嚴重的是,由於貧困文化的代際遺傳,這批底層群體(包括少數民族和漢族)還存在貧困的自我複製和生存困境永久化的問題。

在民族流動和社會分化中出現的這些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動搖著民族加權的法理基礎。民族加權本意是實現族際發展正義和權利正義,但民族內部的精英群體與普通族員的分化使得少數民族內部也出現了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之分,少數民族群體已然不能定義為整體弱勢或集體弱勢。針對民族精英的民族加權也難以避免地會產生部分漢族群體「逆向歧視」的質疑。而如果民族地區漢族底層群體不能和少數民族享有同等的特殊性保護,那麼這不但背反政府理應具有的政治良知,而且還將使其飽受「道德任意性」的質疑,更加有違民族加權致力於實現的實質正義和結果正義。因此,民族事務治理理應將弱勢救濟的標準從「民族分層」調整為「社會分層」,即對各民族的底層群體進行無差別特殊救濟。這種針對底層群體的特殊救濟,將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的特殊救濟」轉變為「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不但更加符合弱勢關愛的道德法則和實質正義的價值追求,而且對於民族關係的和諧與政治合法性追加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三,以「少數群體」而不是「民族群體」為標準的權利追加。

在少數民族權利理論視域中,以民族身份為標準的權利追加是權利正義的必然要求。從回溯過往角度來考慮,少數民族權利追加是「補償正義」的客觀要求,是對歷史上傷害與歧視少數民族的矯正。從展望將來角度來思量,少數民族權利追加是「實質正義」的理性籲求。在發展起點非平等的前提下,唯有民族加權才能實現族際未來發展的結果正義。從現實境況來審視,少數民族權利追加是「分配正義」的德性訴求。道德政治的不二法則——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要求在權益分配上給予少數群體以特殊照顧。從政治合法性著眼,少數民族權利追加是「交換正義」的客觀需求。在一個多數人統治的國家,整個國家規則的制定和權利分配都不可避免地會打上多數意志的烙印。簡單多數的票決民主和功利主義的選票計算在保障「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同時,卻存在多數暴政和少數群體正當利益被碾壓的風險。因此,作為多數統治合法性承認的交換,少數民族應該享有「超越」一般民主權利的集體權利。

少數民族權利的理論證成給以民族身份進行差異化賦權提供了堅實的學理支撐,但理論證成的嚴謹性並不能否認其外溢效應的客觀性。此外,即便從理論證成來說,少數民族權利理論也似乎忽略了少數民族是「少數(數量)」和「民族(身份)」的合一。這就導致一些學者過於聚焦於「民族(身份)」而忽視「少數(數量)」;一些學者關於「民族權利」的論證,事實上更近於「少數群體」權利的證成。事實上,現代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因為非選擇性境況導致的族際結構性困境和權益邊緣化憂懼,並不是因為民族身份(或民族文化)本身引起的,而是緣於多數人的群體意志(或力量優勢)對少數群體的權利擠壓。換而言之,人數多寡和力量對比乃是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結構性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這就決定了少數民族權利保障可以而且更加應該從「少數群體」角度來不談民族權利保障而推進民族權利保障。

這種以「少數群體」而不是「民族群體」為標準的權利追加的內在價值在於:首先,少數群體權利符合社會正義的多重考慮。近現代民主憲政是承認人人平等,並以「多數決」民主制度為基石建立起來的制度體系。它對公意的尊重使其成為人類歷史上最不壞的制度,但「多數決」與生俱來地存在著「多數暴虐」和「致命的自負」等問題。少數群體由於數量劣勢難免不成為多數意志的犧牲品或法律保護的盲區。因此,為了實現整個社會的權利正義,國家不能滿足於少數群體權利訴求的「善意忽略」,而應該針對少數群體存在的特殊狀況進行特殊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確保整個國家對少數群體權利從「承認的政治」走向多元參與和對等協商的政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少數民族權利是公民個體權利與少數群體權利的聚合,實現公民權利無差別保障也就實現了少數民族公民權利的同等保障;實現少數群體權利特殊保障,也就實現了民族集體權利的特殊保障。

其次,少數群體權利保障是在更廣闊的範圍內實現社會正義的一種追求。少數群體包括但不限於少數民族群體,少數群體權利的保障包括但不限於民族群體權利的保障。不過,在少數群體權利的保障中,我國往往不自覺地縮小少數群體的邊界,簡單地將少數群體等同於少數民族、將少數群體權利等同於少數民族權利。這就使得政府容易出現保護一種少數群體權利而忽視另一類少數群體權利的做法,這也容易將政府置於政治德性缺失和價值非中立的尷尬境地。因此,為了更好地推進整個社會的平等促進和福利增進,當前我國應該從更寬閎的角度來探討特定群體的權利追加,即更加註重膚色、種族、語言、文化、性取向等異於主流群體(及偏好)的少數群體權利,既要不斷推進少數群體的社會融入,也要賦予他們抵抗多數人淹沒的渠道與力量。

最後,少數群體權利保障是與國際社會差異化賦權的一種對接。隨著第三代人權理論的張揚,少數民族權利也日益受到重視,但國際社會大多都是從少數人(少數群體)的角度來看待少數民族權利的,一般不單獨以民族身份來進行差異化授權。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27條注重的是少數人權利而不是局限於有色少數人權利;聯合國出台的《少數人權利宣言》、加拿大的《就業衡平法》,以及美國的「肯定性行動」,關注的都是少數人而不僅僅是少數民族群體權利的尊重和優惠。然而,中國關於特定群體的權利優惠往往都是以「民族身份」而不是「少數身份」為基本理據的。相關的法律擬制、制度設計和政策供給甚至並不存在「少數人」的概念。這種將少數群體權利優惠等同於民族權利優惠的狹義化理解,不僅容易導致民族身份意識覺醒、民族主義情緒盲動、多數民族逆向歧視問題,而且也容易造成我國在特定群體權利保障方面與國際交流對接的阻滯。有鑒於此,當前我國有必要更多地從「少數人」的角度來設想民族權利保護。這不僅是推動民族邊界跨越、消解民族政策外溢效應的理性思量,而且也是豐富我國特定群體權利優惠的必然走向,更是對接國際社會差異化賦權和全面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義務的客觀需要。


【作者簡介】朱碧波,雲南師範大學歷史與行政學院副教授。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