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8年10月18日,浙江大東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披露了《關於法院裁定對公司控股股東進行重整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08),公告主要內容如下: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請人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指定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爲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申請的重整範圍不包括本公司。公司於2018年12月5日披露了《控股股東管理人關於破產重整進展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17)。

2019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轉發的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破23號之三《民事裁定書》,具體內容如下:2019年4月3日,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請,稱根據前期破產處置工作進度及投資者招募情況,至今尚未最終確定重整投資人,目前管理人與意向投資人尚在洽談磋商階段,無法在本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向法院申請延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法院裁定準予延期至7月15日。

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公司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大東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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