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食鹽專營時機已經成熟,但進展取決於相關利益方的博弈

  【背景】目前,中國對食用鹽實行專營專賣。近年來,關於食用鹽專營存廢的爭論一直持續。在決策層面,有關方面早已擬定了鹽業管理體制改革的政策性文件,以期推進鹽業市場化改革,但因種種原因,一直未能出臺。

  就整個鹽業而言,主要分兩大類:一是工業用鹽,約佔全部鹽消費量的80%以上,其生產和銷售已基本實現市場化。另一類則是食用鹽,實行專營專賣體制,由各級國有鹽業公司專賣專營。

  上世紀90年代,中國為實現「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標,儘快普及碘鹽,1994年國務院發文同意「對食鹽實行專營」。同年,中國出臺《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6年,《食鹽專營辦法》頒行,中國正式確立了食鹽專營制度。

  在中國,食鹽實行全省統一定價,中心城市銷售利潤較高,邊遠地區利潤較低,甚至會虧本。因此之故,專營企業對向邊遠地區供鹽缺乏積極性,導致越是偏遠落後地區鹽價越高。這不利於碘鹽推廣,背離了食鹽專營的初衷。

  在現行專營體制下,鹽業公司要比生產企業強勢很多。比如,食鹽出廠價只有400多元,經過三級批發,價格就升至1300元-1400元。同時,鹽業公司索要回扣、紅包、變相收費、拖欠鹽款等問題時有發生。近年來,浙江、江蘇、廣東等地發生多起鹽業腐敗窩案。

  那麼,中國能否打破食鹽專營體制?食鹽市場化改革應如何推進?

  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員陳偉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廢除食鹽專營只是個時間問題。目前,推進食鹽經營市場化改革,時機已經成熟。但改革的進展則取決於食鹽專營相關利益方的博弈。

  陳偉指出,中國的食鹽專營體制,有四大要點:一是政企合一:大多數省份的鹽業公司同時承擔了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能。在中央一級,工信部消費品司(鹽業辦)主管鹽業生產,而發改委經貿流通司則負責食鹽計劃。

  二是計劃供求:目前,中國共有100家左右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每年,由發改委組織協調各地制訂食鹽指標分配方案,最終下發食鹽計劃指標。同時,食鹽批發和運輸也實行許可證管理。

  三是政府定價:食鹽實行政府定價,發改委價格司負責確定食鹽的出廠價和批發價,食鹽零售價由各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四是體系分散。鹽業部門並未在全國建立人、財、物、產、供、銷一體的體制。目前,製鹽企業與專營企業的矛盾最為突出。同時,食鹽生產與銷售主管部門之間、主管部門與專營企業之間,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之間也存在矛盾。

  陳偉指出,打破食鹽專營的改革,首先應當確保實現差異化的碘鹽普及目標;其次,應通過有效競爭提高碘鹽普及率。第三,在鹽業資源開採、食鹽生產和批發等環節加強准入管理,建立健全監管體制。第四,針對整個食鹽專營系統,制訂行業重組的系統方案。

  據他分析,從國際經驗看,普及碘鹽與食鹽專營並沒有必然聯繫。據國際控制碘缺乏病理事會(ICCIDD)的統計,世界上碘鹽覆蓋率超過90%的國家有30多個,而只有中國等少數國家或地區實行專營專賣體制。

  (財新記者 常紅曉 據陳偉即將刊發於《中國改革》6月號的文章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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