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畜牧獸醫局 開縣財政局

關於印發開縣2011年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使用

方案的通知

開牧醫發〔2011〕44號

各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

近幾年來,各級政府不斷加大動物防疫工作的財政投入,市級以上財政每年都專項安排了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經費,對基層動物防疫人員承擔的為畜禽實施強制免疫等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給予補助。為管好用好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發揮補助經費在動物防疫工作中的有效作用,根據《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2011年重慶市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農發[2011]185號)精神,結合我縣動物防疫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開縣2011年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使用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開縣2011年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使用方案

為規範財政資金管理,管好用好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發揮補助經費在動物防疫工作中的有效作用,根據《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2011年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農發[2011]185號)精神,特制定《開縣2011年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使用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畜牧法》,加強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確保動物強制免疫等各項防疫措施落實到位,有效預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豬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動物產品有效供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14號)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動物疫病防治工作負總責,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動物防疫經費要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實行中央、地方財政補貼和群眾負擔相結合的辦法;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經費以地方財政為主、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補助經費來源

市級以上財政專項安排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

三、經費分配原則

對市級以上財政專項安排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按照「全額下撥鄉鎮(街道),依畜禽飼養量、疫苗實際領用量、工作成效三方面權重法計算經費數量」的原則進行分配。

(一)全額下撥鄉鎮

每年市級以上財政安排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全部下撥鄉鎮(街道),縣級畜牧獸醫部門不予留用。

(二)權重法計算經費數量

分配給各鄉鎮(街道)的經費以該鄉鎮(街道)上年度的畜禽飼養量、強制免疫病種疫苗實際領用量、獸醫工作成效等情況,按下列分配權重計算經費數量。

1、用20%的補助經費,按畜禽飼養量進行分配

依據上年底各鄉鎮(街道)統計年報中的偶蹄動物、禽類、肉兔和犬只飼養量及其強制免疫病種工作量分攤補助經費。其中,豬需強制免疫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三種疫病,工作量最大,經費分配所佔比例也最大,為飼養量分攤經費的60%;牛羊數量占飼養量分攤經費的10%;禽類數量占飼養量分攤經費的23%;肉兔數量占飼養量分攤經費的5%;犬只數量占飼養量分攤經費的2%。

2、用60%補助經費,按疫苗領用數量進行分配

依據上年全年各鄉鎮(街道)強制免疫病種疫苗的領用數量分攤補助經費。豬用疫苗有三種,占疫苗領用數量分攤經費的60%,其中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疫苗數量分攤經費分別占豬用疫苗數量分攤經費的40%、30%、30%;牛羊疫苗使用O型-亞洲I型雙價苗免疫,奶牛使用A型口蹄疫疫苗免疫,占疫苗數量分攤經費的10%;禽用疫苗有滅活苗和凍干疫苗兩種,占疫苗數量分攤經費的23%,其中H5N1滅活苗和禽-新活疫苗分別占禽用疫苗數量分攤經費的70%和30%;肉兔使用兔瘟單苗或瘟—巴聯苗免疫,占疫苗數量分攤經費的5%;犬只使用狂犬疫苗免疫,占疫苗數量分攤經費的2%。

3、用20%的補助經費,按工作成效進行分配

(1)本年度疫情控制和處置情況:未發生疫情的每個鄉鎮(街道)補助1000元,發生疫情的不予補助。

(2)本年度常年免疫密度情況:常年免疫密度達到90%以上的每個鄉鎮(街道)補助1000元,低於90%的不予補助。常年免疫密度以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平時不定期抽查和縣畜牧獸醫局春秋兩次集中檢查密度為依據,免疫密度取平時抽查和集中檢查兩者的最低值。

(3)本年度抗體監測情況: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70%以上的每個鄉鎮(街道)補助1000元,低於70%的不予補助。免疫抗體合格率以鄉鎮(街道)平時送樣檢測、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日常抽樣檢測和縣畜牧獸醫局春秋兩次集中檢查採樣檢測結果為依據,抗體合格率取平時送樣檢測、中心日常抽測和集中檢查三者的最低值。

(4)本年度防疫條件審查情況:轄區內已備案規模養殖場防疫條件審查申請率達80%以上,並且合格率達50%以上的每個鄉鎮(街道)補助1000元,達不到此標準的按比例補助。

(5)本年度獸醫工作考評情況:按縣畜牧獸醫局年初制發的《開縣畜牧獸醫局關於印發<開縣鎮鄉(街道)畜牧獸醫站2011年畜牧獸醫工作目標考評辦法>的通知》([開牧醫發〔2011〕14號])要求對各鄉鎮(街道)獸醫工作進行綜合考評,依據考評結果適當給予獎勵。

(6)適當調節,綜合平衡。為使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經費的分配更具合理性和科學性,縣畜牧獸醫局可以根據各鄉鎮(街道)獸醫工作的實際完成情況對防疫經費進行適當調節,綜合平衡。

四、經費撥付方式

市級以上財政每年安排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按照上述分配原則切塊下達到各鄉鎮(街道)。全年分兩次撥付,7月底前以畜禽飼養量和疫苗實際領用數量為依據撥付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的70%,剩餘30%在年底經縣畜牧獸醫局組織獸醫工作檢查驗收合格後,依工作成效考核兌現。

五、經費使用範圍

市級以上財政每年安排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基層動物防疫人員承擔以下防疫任務的勞務補貼:按照免疫操作規程,實施防疫責任區內的動物強制免疫注射;加施動物標識、建立防疫責任區內動物免疫檔案;對飼養的動物數量、種類、進出欄時間、疫病發生、無害化處理等情況進行記錄和備案;防疫責任區內動物疫情觀察和報告工作;協助開展動物養殖環境衛生消毒、產地檢疫、動物飼養場(戶)監管、監測採樣、疫情調查和撲滅等任務。各鄉鎮(街道)可根據自身的財力、畜牧業發展以及畜禽飼養方式等情況,按照規定的經費支持的環節和重點工作,統籌使用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

六、經費監督管理

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要專項專用,使用規範。各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要對領取補助經費的動物防疫人員進行登記造冊、簽字確認,匯總後交縣畜牧獸醫局和縣財政局備案。縣財政局將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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