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合規人數佔比不達標,東海證券被江蘇證監局發了監管函。在監管趨嚴大環境下,監管對金融機構合規風控的要求從未放鬆。

4月16日,江蘇證監局官網掛出一份罰單,東海證券因合規管理人員數量不足,被監管開出罰單。值得注意的是,東海證券被處罰是自2017年10月1日《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實施以來,因合規管理人員比例不合規定被處罰的第一例。

江蘇證監局指出,經查,東海證券總部合規部門中具備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數量佔總部工作人員總數比例低於1.5%,故決定對東海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其實東海證券已於13日發佈公告稱,證券公司總部合規部門中具備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數量佔比不足。

首個合規人員不足被罰案例

根據公告,江蘇證監局認爲,東海證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下簡稱“《合規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爲合規部門配備足夠的、具備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部門中具備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數量不得低於公司總部人數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協會規定。”

而根據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下簡稱《實施指引》),這一比例應當不低於1.5%,且不得少於5人。同時,上述合規管理人員不包括從事法務、稽覈、內部審計及風險控制崗位的工作人員。

記者通過翻閱上市券商公告及監管公開信息發現,自2017年10月1日《合規辦法》和《實施指引》施行以來,尚未發現其他因合規管理人員比例不合規定,而被監管機構處罰的案例。換言之,東海證券是首家因合規人員佔比不足被罰的券商。

“公司對上述行政監管措施高度重視,要求及時補充和調整人員配置以符合監管要求,公司將在後續經營中加強管理力度,合法合規經營。”針對此次處罰,東海證券表示,公司將盡快改正上述存在的問題,積極落實監管要求,及時提交整改報告,並在日常經營中加強公司管理力度。

東海證券2018年底審計及合規人員36人

根據2018年年報,截至報告期末,東海證券母公司在職員工合計1715人,其中審計及合規人員36人,佔比約爲2.10%;而在2017年,母公司在職員工人數爲1756人,其中審計及合規人員29人,佔比約爲1.65%。

如此看來,東海證券的合規人員佔比似乎符合監管規定?並且2018年這一佔比似乎還有所提升。

華南某券商合規部門人士告訴記者,《實施指引》中提到的“合規管理人員”實際上是指券商總部合規部門的員工,而東海證券年報中的數據屬於合併計算,並不能清晰地顯示出合規人員比例。

此外,《實施指引》中還提到,所謂佔公司總部人數1.5%的合規管理人員中,並不包括從事法務、稽覈、內部審計及風險控制崗位的工作人員,因此年報中“審計及合規人員”一項並不能代表“合規管理人員”。

該合規部門人士還透露,《實施指引》自2017年10月開始施行,緩衝期截至2017年年底。因此從理論上來說,最遲到2018年初前後,合規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券商,就應該已經通過招聘、調崗等方式完成配備了。

合規風控投入3456萬元

東海證券的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常州證券,2013年7月公司改製爲“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27日,東海證券登陸新三板市場,目前公司註冊資本爲16.7億元,淨資本68.65億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共擁有8家分公司,分佈在全國6個省份及地區;共擁有72家證券營業部,分佈在全國20個省份及地區;擁有東海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東海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東海證券創新產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東海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業務牌照齊全,並能通過香港子公司開展國際化業務。

根據東海證券年報,2018年,公司合規風控投入總額爲3455.80萬元,按照母公司口徑,公司合規風控投入主要包括:合規風控相關係統購置和開發支出、合規風控部門日常運營費用以及合規風控人員投入等。東海證券表示,公司重視合規風控體系建設,加強系統投入和合規風控人員配備,保障公司經營業務的合法合規,

同時,公司也投入大量資源提高信息技術、優化信息系統,以提供安全、穩定及個性化的服務,保障和支持業務發展。2018年,公司信息技術投入總額爲1.08億元,主要包括(按照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建設投入指標統計口徑):IT投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折舊攤銷費用、IT日常運營費用、機房租賃費用、IT線路租賃、IT自主研發費用以及IT人員投入等。

債券受託管理連收罰單

事實上,除了此次因合規人員配備不足受罰,東海證券近年來曾多次因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違規,被監管機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具體涉及的違規事實主要包括:

2019年1月23日,江蘇證監會表示,東海證券作爲“15順風01”的受託管理人,未能按照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持續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未及時發現發行人挪用募集資金、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且在出具的報告中披露該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運作合規。

2018年5月29日,江蘇證監會再次指出,東海證券在承銷“16洪業02”期間,未對發行人涉及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受託管理“16洪業02”期間,未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未對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2018年1月12日,遼寧證監會認爲,東海證券作爲“16丹東港”的受託管理人,沒有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有效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沒有持續有效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對相關情況進行持續有效跟蹤和監督,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受託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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