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徵收補償決定後怎麼辦?

在生活中,常常有人誤解,將徵收補償決定等同於「強拆通知書」,在拿到徵收補償決定時驚慌失措。實際上,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那麼在面對這種情況時應當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將教你如何具體應對。

具體來說,在拿到徵收補償決定時,考慮以下三項事項:第一,是否滿足徵收補償決定作出的前提。第二,徵收補償決定作出機關是否合法。第三,如果徵收補償決定不合理應當如何進行救濟。

(一)是否滿足徵收補償決定作出的前置性條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因此,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之一:(1)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2)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二)徵收補償決定作出機關是否合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綜上,房屋徵收決定由房屋徵收部門申請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方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因此,當拿到徵收補償決定時,你應當認真查看申請機關和作出機關是否正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著無權機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欺騙老百姓的情況,這時候我們就要小心了,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三)徵收補償決定不合理時應如何自我救濟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一個思想誤區,認為如果是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那麼就無法改變只能任其擺布,也即把徵收補償決定認定為「強拆」。但情況是否就是這樣?答案是否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於徵收補償決定從性質上看是一種行政行為,所以在對此行政行為不服時,是有救濟途徑予以解決的。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後,應當認真仔細查看其中的事項,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如果確實對此徵收補償決定不滿,有兩種途徑可以解決。第一,申請行政複議;第二,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徵收補償決定中應當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著不寫、漏寫的情況,如果確實發生此種情況,那麼應當明白這並不影響您對自己所擁有的正當權利的行使的理由。

總而言之,徵收補償決定不等同於「強拆通知書」,在拿到徵收補償決定時不需慌張,應當認真查看是否為合法機關作出的合法的決定,並在權利遭到侵害時通過合法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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