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各種類型的新社會組織在我國得到快速發展,它們在促進和諧社會構建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為此,黨的十七大報告特別指出要「發揮社會組織在擴大羣眾參與、反映羣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新社會組織的引導和管理。一、什麼是新社會組織新社會組織是指以社會公共活動為主要職能,以服務政府、市場、社會為目標,不同於政黨、政府等傳統組織形態之外的各類民間性的社會組織。新社會組織和傳統民間組織、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存在內涵上交叉的東西,又呈現出中國特色。特別是在外延上,與傳統社會組織界限鮮明:新社會組織可以歸為兩類:一是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一些非正式社會組織,以非營利性為基本特徵;另一類是經濟類社會中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這些社會組織很顯然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明顯的營利性特徵。這樣看來,新社會組織兼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雙重特徵,這是新社會組織區別於傳統民間組織、非營利組織的最重要特徵。二、正確認識新社會組織在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作用組織是人類社會羣體性存在的基本形式,現代社會是一個組織化的社會,組織已遍佈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人類個體通過各種組織的中介作用實現人類的最大效能。從社會組織層面來看,建設和諧社會的根本就在於建設一個組織化的、體系化的社會。新社會組織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作用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促進社會秩序穩定。當大量的社會服務政府無力提供,市場不願提供的時候,新社會組織可以補充政府的不足和市場的失靈。諸如中華慈善總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青少年基金會這些非政府公共組織在幫助失學兒童、救濟災民和貧民方面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二是積極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增強社會自治能力。新社會組織在政府與民間社會間搭建溝通的橋樑,實現上通下達。三是有利於制約政府行為,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新社會組織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微觀領域,積極建言獻策,參政議政,推動了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加快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四是有利於培育公民意識,激發社會活力。新社會組織所倡導的關心人類發展、互助互愛的旨趣及其堅守的人道主義精神如同撲面春風,給社會帶來了一股清新空氣,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生機和活力。五是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近年來,新社會組織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活動非常突出,特別是一些環境非政府組織在反對大氣、河流、海洋污染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為生態環境保護的倡導者和行動者。當然,中國的各種新社會組織的發展對於構建和諧社會而言,是柄「雙刃劍」,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不容忽視的一面,因此,必須加強對新社會組織的引導和管理,遏制新社會組織的負面作用,促進其健康發展,促進政府和新社會組織的良性互動,更好地發揮新社會組織在和諧社會構建中的積極作用。三、我國新社會組織發展和管理的現狀分析改革開放以來,新社會組織在我國獲得了蓬勃發展。我國新社會組織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1、結構上,各種新社會組織不斷發展,但總量偏少,發展不均衡。截至2006年底,全國各類民間組織總數已達到35.4萬,其中社會團體19.2萬,民辦非企業單位16.1萬家,基金會1千多家。以每萬人民間組織數量為指標國際橫向比較看,我國也處於一個較低的水平。而且,社會急需的行業組織和慈善組織、基金會發展滯後。2、性質上,具有官民二重性,獨立性不足,未實現自我治理。我國的新社會組織很多是由政府設立的,和政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有的甚至是政府的「二部門」。3、運作上,自律機制初步形成,但服務效率低,社會公信力不足。一些社會組織往往打著非營利幌子、騙取公眾信任、從事謀利活動。這些行為,嚴重削弱了新社會組織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從我國政府對新社會組織的管理來看,存在以下特點:1、初步建立了新社會組織管理的政策法規體系,但是法治建設不完善,缺乏制度保障。2、建立起新社會組織的雙重管理體制,同時也成為制約發展的瓶頸。所謂雙重管理體制,是指「對非營利組織的登記註冊管理及日常性管理實行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體制」。雙重管理體制加強了政府在登記和管理方面對新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和限制,但也越來越成為制約我國新社會組織發展的瓶頸。3、對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進行了有益探索,但是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當前,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中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相關部門認識不足,責任不明,措施不力;覆蓋面小,影響力不夠大。4、草根民間組織蓬勃發展,但是對其管理陷於困境,形成管理盲區。雙層管理體制抬高了准入的門檻,限制了一些弱勢羣體組織的發展,正式登記在冊的組織之外,存在著大量未經登記的民間組織,有社會學家估計至少在300萬個以上,它們遊離於政府的管理之外。四、創新新社會組織管理的思路和對策社會建設,一方面要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更加註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另一方面要積極支持新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一)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社分開,是新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前提具體來說,首先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擺脫全能主義政府的羈絆,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政府及其公職人員應當積極提供更多的社會公共物品,放鬆對社會經濟事務和公民私人事務的管制。其次,改變政社不分的狀況,實現政社分離,政府要將某些權力下放,還權於民,還權於社會,積極發揮新社會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實現公共事務管理主體的多元化。最後,重點培育發展商會、協會、慈善組織等急需型的新社會組織。(二)健全法規體系,完善社會管理格局,是新社會組織管理的基石在遵循現行憲法制度的前提下,應根據新社會組織發展的實際,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一是加強和完善立法,健全相關法律體系;二是對新社會組織運營進行依法、適度監管,使新社會組織及其運作合法化、規範化;三是對中國境內的國外非政府組織依法治理。(三)推進新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是搞好新社會組織建設管理的保證加強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是組織工作面臨的新課題新任務,能否在新社會組織中積極開展好黨的建設,直接關係著黨在基層組織中地位的鞏固和作用的發揮。要形成新社會組織黨建常抓不懈的工作機制,使黨的工作覆蓋全社會,做到哪裡有羣眾哪裡就有黨的工作,哪裡有黨員哪裡就有黨的組織,哪裡有黨的組織哪裡就有健全的組織生活和堅強的戰鬥力,鞏固黨的組織基礎、羣眾基礎和社會基礎。(四)提升領導幹部社會管理能力,是管理新社會組織的關鍵領導幹部是新社會組織管理的主體,也是落實新社會組織管理的關鍵,必須提高領導幹部社會管理能力,促進政府、企業和新社會組織的良性合作與互動。第一,領導幹部要明確新社會組織管理的重要意義,要上升到講政治、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去落實;第二,明確領導幹部在新社會組織管理中的角色,要善於有所為有所不為,學會並善於充分發揮各類新社會組織的作用;第三,將新社會組織的發展和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相關制度建設。如財政對社會組織發展的資助制度和稅收優惠制度等;第四,加強引導管理,上下互動,形成發展的合力。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形成政府管理力量同社會調節力量互動的社會管理網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單位:中共黑龍江省委黨校) (摘自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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