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在追求公開、公平、公正與誠實信用的同時,如何提高採購的效率,也是一個值得深入探究的課題。如何將採購計劃儘快落實到位?這一直是採購人所孜孜以求的。採購項目如果進展順利,採購文件上網後,公開招標項目20天完成,詢價採購項目3個工作日可完成。

可是,如果在採購過程中遇到了供應商的質疑,那採購項目將會一拖再拖,遲遲不能確定成交供應商。無可置否,質疑確實能致使政府採購效率大大降低。

而對於政府採購中出現的質疑,不能怪質疑供應商,因為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採購機構要做的,是追溯到採購文件是否合法合規、有無傾向性條款。

一個採購項目,經財政部門批准後,採購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在草擬好採購文件後,總想儘快上網,有時即便臨下班了也要求當天上網。可是欲速則不達,採購文件急匆匆上網後,往往會受到供應商的質疑,於是不得將開標時間一推再推,或是修改招標文件後重新上網,這反而使採購的週期延長了。筆者近期就遇到了這樣的兩個案例。

案例一

某局的協同辦公系統及配套硬體項目公開招標。第一次開標,雖有四家參加投標,在詳細評審時,因三家缺少採購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IPSec VPN)而流標。第二次在招標文件中取消對該證書的要求,並重新上網招標。但上網後,採購人又收到了供應商的質疑,認為其採購內容中確定的技術參數有變相指定品牌之嫌,只能有個別品牌完全滿足其技術參數要求。於是採購人不得不暫停招標,再一次修改招標文件,刪除某些特定參數,將第三稿的招標文件重新上網。如此來回修改,前後拖了近兩個月,至今未能成功開標。

案例二

某局的不動產登記系統伺服器等設備詢價採購,採購預算200多萬元,本應公開招標,但因為時間緊急,財政部門特事特辦,批准採用詢價採購方式,以便讓設備早日落實到位。詢價文件上網發布後,採購人收到了供應商的質疑,質疑參數有明顯的指向性。採購人不得不暫停詢價活動,邀請專家評委進行論證,修改詢價文件後重新發布。從第一次發布詢價文件,到最後確定成交供應商,整整用了20天的時間,正好與公開招標所需的時間相當,該項目改成詢價採購縮短採購週期的初衷未能如願。

從上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採購效率不高,問題出在供應商的質疑上,而供應商的質疑,問題又出在了採購文件上。正是由於採購文件的不合規、設置傾向性條款,引發了供應商的質疑,影響了採購效率。所以,採購文件的編製很重要,哪怕是多花費些時間多方論證也值得的,正所謂「磨刀不誤砍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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