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緣分已盡準備結束不幸的婚姻時,孩子通常成為離婚雙方首要爭取的對象。近年來,各類媒體中不斷湧現明星夫妻分分合合的緋聞炒作,其中經常見到的套路是,為了爭奪孩子的監護權,不少明星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甚至上演大鬧法庭的「神劇」。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後,到底該如何確定孩子的監護權?

根據司法案例,2013年10月,小明與小美經朋友介紹相識,半年後,兩人登記結婚。婚後第二年,兩人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女兒生下不久,小明與幾個朋友一起去大城市尋找工作機會。在工作中,小明結識了年輕漂亮的小英,兩人逐漸從普通朋友發展為戀人關係。2016年5月,小明提出與小美離婚,氣憤之餘的小美,認為兩人既然已經沒有感情了,勉強在一起湊合,還不如離婚各自開始新生活。雙方對財產分割沒有異議,對於小美而言,最重要的是女兒的健康成長,她不希望女兒將來生活在後媽的臉色中,女兒必須與自己一起生活。小美在平日里看了許多關於夫妻離婚爭奪孩子監護權的新聞報道,當事情真的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小美卻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小美的困惑在於,到底什麼是孩子的監護權?如果孩子歸自己撫養,對方是否還有監護權?

仙人球提示,法律上設立監護權的目的,在於保護智力尚未發育完全的未成年人、生活無法自理的精神病人;對於未成年人而言,主要是由父母作為監護人,來保護、教育自己孩子的身心健康、照顧撫養孩子、以及對於孩子因為繼承、贈與等獲得的財產進行管理。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主要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做出相應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與智力狀況,充分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同時,除非是為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考慮,否則,監護人不得隨意使用、變賣被監護人的財產。比如,如果孩子繼承的遺產,夫妻任何一方無權用於個人消費。夫妻離婚後,不管是否與孩子一起生活,夫妻雙方對自己的孩子都有監護權,也就是說都有對孩子教育撫養的職責,因此,對於孩子的監護權,與夫妻是否離婚沒有關係,只不過是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承擔主要的監護職責,但其無權取消對方對孩子的監護權。但是,夫妻任何一方,對其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取消其監護權。在本案例中,根據法律的規定,孩子在不滿兩周歲時,原則上應當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應當按照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支付撫養費。因此,小美應當與小明協商女兒由自己直接撫養;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小美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將女兒判給自己來撫養。

小仙建議,孩子作為愛情結晶,是上天賜給兩人最好的禮物,夫妻在選擇離婚時,應當給孩子更多的真情關愛,千萬不要將彼此的怨恨在孩子身上傳遞,更不要將孩子作為籌碼,來懲罰對方的過錯。

法條檢索:

1.《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35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2.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辦]發[1988]6號)

第21條: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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