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交所發佈了《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對戰略投資者、券商保薦機構跟投、行定價配售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和安排,進一步明晰了科創板發行承銷過程中的實操規則。

其中,備受關注的券商跟投科創板上市企業機制得到明確,分爲以下4個檔次:

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

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

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爲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

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爲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根據券商投行人士透露,目前,大部分科創板項目的承銷保薦費率在6%-8%之間,個別項目的費率會低至3%或高於10%。意味着,券商的大部分承銷收入將會被“用來”跟投。

據《指引》規定,參與跟投的主體爲券商的子公司或者券商控股股東的投資子公司。

券商跟投股份的鎖定期爲24個月,期限長於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外的其他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

應對跟投,券商融資超1000億元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跟投機制,對券商的投資資本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開資料顯示,自2019年以來,多家券商開啓密集融資、囤積“糧草”,據不完全統計合計規模已超1000億元。

例如,招商證券計劃通過配股募資150億元,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增加公司資本金,補充公司營運資金;

國信證券計劃通過定增融資150億元,發行短期融資券三期共115億元;

中信建投計劃通過定增融資130億元、計劃發行短期融資券163億元;

興業證券計劃發行短期融資券207億元,發行公司債30億元;

......

數據來源:公司公告

跟投機制十分考驗券商的綜合實力,一方面券商要有資本實力跟投,另一方面,也對券商在承攬階段挑選項目,在發行階段定價提出了更高要求。

某上市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原來作爲賣方,完全站在發行的角度,發行價越高,發行規模越大,承銷收入自然也高了。而設立跟投制度,就要求投行必須做出比較公平的定價,一旦發行價過高,券商跟投出現虧損的概率就大增。

今日上交所明確,參與跟投的主體爲券商保薦機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

截至2019年3月5日,中證協公佈的券商另類子公司已有59家。

3月末,又有兩家上市券商公告將增設另類投資子公司。其中,浙商證券擬出資10億元設立另類投資子公司,南京證券擬出資5億元設立另類投資子公司。

除了券商跟投機制得到明確,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的諸多實操細則也一 一落地。

科創板上市,如何明確發行價?

《指引》進一步細化了發行定價和配售程序,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重視中長期投資者報價的理念,並鼓勵向中長期投資者優先配售。

一是在網下詢價方面,明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充分重視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等六類對象長期投資理念,鼓勵對這6類產品合理設置具體參與條件,披露這6類產品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剩餘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引導其按照科學、獨立、客觀、審慎的原則參與網下詢價。

二是在網下發行配售方面,鼓勵優先向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優先配售。向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外的其他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還應當保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的配售比例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指引》還明確,初步詢價時,同一網下投資者填報的擬申購價格中,最高價格與最低價格的差額不得超過最低價格的20%。初步詢價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當擬剔除的最高申報價格部分中的最低價格與確定的發行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上限)相同時,對該價格的申報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於10%。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初步詢價結束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根據本指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各項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並重點參照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等配售對象剩餘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的孰低值,審慎合理確定發行價格(或者發行價格區間中值)。

明確科創板發行程序

《指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T-2日15:30前向上交所提交發行公告或者中止發行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發行人預計發行後總市值是否滿足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選擇的市值與財務指標上市標準。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應當根據網下投資者爲其配售對象賬戶填寫的申購價格和申購數量,審慎合理確定超額配售認購倍數及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應當在T日21:00前向上交所提交發行價格及網上中籤率公告。未按上述規定提交的,應當中止發行。中止發行後,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可重新啓動發行。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除符合《實施辦法》規定外,可以根據配售對象的機構類別、產品屬性、承諾持有期限等合理設置具體類別,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並優先向爲滿足不符合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投資需求而設立的公募產品配售。發行人向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外的其他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應當保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的配售比例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發行人上市前,發行人股東可以將用於存放首發前股票的證券賬戶指定交易至爲發行人提供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保薦服務的保薦機構。股票上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驗資報告、專項法律意見書、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一併向上交所報備。

明確戰略投資者數量

科創板支持科創板發行人有序開展戰略配售,爲此《指引》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差異,限定了戰略投資者家數,具體來看:

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億股以上的,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30名;

②1億股以上且不足4億股的,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20名;

③不足1億股的,戰略投資者應不超過10名。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家數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後必要的流動性。

此外,科創板對於戰略投資者的限售期爲不少於12個月,較美股和港股更長。

新時代證券研究所所長兼首席中小盤研究員孫金鉅認爲,引入戰略投資者既可以向其他投資人說明發行股票的價格合理性,保障新股的成功發行,也有助於發行企業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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