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促進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章,交通運輸部近日《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交運發〔2011〕106號),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 接受繼續教育是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義務。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相應的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堅持以具有一定規模的道路運輸企業實施為主的原則。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並向社會公佈。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職業道德、運輸安全和節能減排等。 繼續教育還包括以下形式:(一)經許可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二)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網路遠程繼續教育;(三)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並保證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並將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納入誠信考覈的內容。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週期為2年。道路運輸駕駛員在每個週期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應不少於24學時。 道路運輸駕駛員在其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內,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補充完成繼續教育後辦理換證手續。 (交通職業資格網 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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