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岡一期文化與大汶口文化早期 後岡一期文化是據1931年發掘的後岡遺址而被確認的一種遺存①,是同半坡文化並存的另一譜系的考古學文化。它和北辛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存在著源流關係,並經大汶口文化依次成長為龍山文化及嶽石文化。如果和史書對照,它當是東夷的一個發展階段。  後岡一期文化的分佈,是以河套及山東半島為犄角,廣佈於自太行地帶以東的整個黃河下游地區。在地理上,它和半坡文化之間存在著交錯、對峙和爭奪,隨著半坡文化的壯大,尤其是其後繼者廟底溝文化的東侵,節節後退,至遲到大汶口文化劉林期,已退縮到山東地區及黃淮平原的北部。在文化上,兩者在各自保存自身特色的情況下,彼此吸收對方的因素,後岡一期文化較多地受到半坡文化的影響。但分佈在伊洛——鄭州地區的半坡文化,融合了後岡一期文化的不少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陶鼎,而使自身在半坡文化中別具特色。  後岡一期文化陶器的質地、顏色、製法和某些器形及彩繪圖案,貌似半坡文化。仔細觀察分析,則知它流行陶鼎及具有較多的長頸小口壺,同時,陶盆數量極少,且缺乏小口尖底瓶,在陶器表面裝飾方面,這裡存在著紅色彩繪,碗、缽流行「紅頂」裝飾,而無動物形彩繪圖案及罕見繩紋,表明它和半坡文化存在著根本區別(圖2—39)。  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②無鼎及彩陶,而使用陶竈及直領小口雙耳壺,在文化面貌及特徵方面,和一般確認的後岡一期文化存在著一些區別。它的直領小口雙耳壺和帶餅形假圈足的缽、碗的形制,和磁山、裴李崗文化同類器形相似,表明其年代較早。以界段營及下潘汪為代表的遺存和磁山、裴李崗文  圖2-39後崗一期文化陶器化及後岡一期文化進行比較,無疑,其整體西貌更接近於後者。可否因此把它歸入後岡一期文化,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後岡一期文化的經濟門類及製作生產工具及生活用具的技術水平,基本上同於半坡文化。從後岡和半坡及北首嶺遺址出土的斧、鏟、刀、錛四類工具彼此數量比例關係,似乎還可認為它們在生產經濟方面還存在著某些區別。下面是這三處遺址出土的各自的石質斧、鏟、刀、錛的數量比例關係統計表③。  石斧具有木作和砍倒燒光農業的雙重用途,難以把它作為分析木作和農業比重關係的資料。從鑄和鏟、刀這類木作與農業工具的數量關係,可知後岡一期文化的木作對農業的比重,低於半坡文化,同時,它們各自斧、鏟數量關係表明,後岡一期文化的農業,以鋤耕經營方式所佔比重大於半坡文化,後者的經營方式多半是砍倒燒光。效益是衡量生產發展水平的最重要的標誌。從農業工序來看,收割情況是判斷效益的關鍵。半坡及北首嶺兩遺址出土石刀和斧、鏟的比例,高於後岡同類工具的比例,以及前述半坡、北首嶺木作對農業的比重大於後岡的情況,反映後岡一期文化農業效益低於半坡文化。         至今,後岡一期文化的住地和墓地,尚缺乏大規模的發掘工作及重要發現。所以,關於它的住地及墓地的整體情況還不清楚,只能從一些零星的發現,瞭解它的房屋及墓葬的具體情形。  這文化的房屋分圓形和方形兩種,均為半地穴式。後岡H5是平面呈橢圓形半地穴式居室,東西徑2.9M,南北徑約2M,南面有一條出入通道。居室底部用細土抹平,靠北壁中部有一層可能是因燒炊食物而形成的一層較薄的燒土。四十里坡F1①,是一長方形圓角半地穴式建築,破壞相當嚴重。南壁保存較好,長5.4米,殘高3釐米,南北壁間距4.8米。穴壁和居住面都有一層焙烤的草泥土。居住面下有一層較厚的墊土,門道在南壁,方向220°,竈在居住面中部,平面呈橢圓形,深35釐米,火膛內抹有草泥土,燒烤堅硬。至於房基以上的牆及屋頂的情況,可從後岡發掘中見到的大量紅燒上塊窺知一些訊息。這裡發現的紅燒土塊,一類表面平整,上有一層厚約4釐米的白色灰末,另一類表面有木板和葦條編織痕跡,一般板痕在內,葦條痕在外,木板痕寬6、厚0.35、殘長13—16釐米,有的可看出由四塊木板排列而成,葦條痕直徑0.5—0.8,殘長12釐米,經緯分明,經線以五條為一組,緯線作單股,間隔較大,象是用繩拴在縱者之外。可見,這裡房屋牆基以上部位的用料及結構,基本上同於半坡文化。  後岡一期文化的墓葬,基本上是南北向的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分單人葬和合葬兩種。後者少則二人,多者達廿四人。葬式有一次葬和二次葬,屍體放置形式,基本為仰身直肢,少數亦有作俯身直肢的,內含一、二次葬者合葬墓內的一次葬者,有的將其脛骨、腓骨及趾骨折回而壓於盆骨及股骨之下者,這類墓葬往往較短。這種處置屍體的方式,似乎是一種有意安排的葬式。頭均向南,所見墓葬均無隨葬品。這裡的小孩實行甕棺葬。甕棺往往成羣,一般作環狀分佈。葬具有兩鼎相扣,也有鼎缸或鼎盆相扣的,以鼎缽相扣者居多。墓坑平面一般呈圓形,甕棺正置於坑中。  濮陽西水坡發現的伴著用蚌殼鋪成動物紋樣的墓葬,為探討後岡一期文化的宗教及與其相關的社會狀況,提供了新的材料(圖2-40)。  西水坡M45是一在東、西、北三面各設一小龕的土塘墓,平面略似倒置的下方兩側及底邊呈弧曲狀的凸字。墓塘的主體部位埋一壯年男性,仰身直肢,頭南足北,東、西、北三龕各置一屍體,依次為年齡、性別不明者、十二歲左右的女性和十六歲左右的男性。東龕屍體的長度略和西龕者相當,推測其年齡當亦在十  圖2—40濮陽西水坡M45二歲上下。三者均仰身直肢,東西龕者頭都向南,北龕的屍體頭向東。那位十二歲左右的女性的頭部,見有刀砍的痕跡。另外,在壯年男性腳下方,距腳約35釐米處,橫置兩根人的脛骨。這些屍體的放置情形,和後岡一期文化所見的普通合葬墓不同,是否是死者生前某種關係的表現,如是,是什麼關係?  還值得注意的是,在那位壯年男性的東、西兩側,分別用蚌殼精心鋪塑一龍一虎圖案,進一步突出了他在墓穴中的主體位置。龍頭朝北,背朝西,全長1.78、高0.67米,昂首,曲頸,弓身,長尾,前爪扒,後爪蹬,狀似騰飛;虎頭朝北,背朝東,全長1.39、高0.63米,頭微低,圜目圓睜,張口露齒,虎尾下垂,四肢交遞,狀如行走。在M45之北,還有一合體龍虎,龍虎為一軀,虎背上還有一鹿。龍的頭部擺塑一蜘蛛,正對龍的前方擺塑一圓球。同時,在這合體龍虎以南,又有一蚌殼擺塑的龍,頭朝東,背上騎一人。這龍以北近處還有一蚌殼擺塑的虎,虎頭朝西,作奔跑狀。無疑,擺塑的動物羣,當是埋葬M45壯年男性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跡②。如此,可見這位墓主人當是社會中的一位重要人物。  龍是古代傳說中能興雲作雨的神異動物,封建時代又以龍作為皇帝的象徵。在西水坡之後,約當公元前三千年前後的廟底溝文化晚期、紅山文化、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中禮器上,均見到龍的不同形象。廟底溝文化晚期小口平底瓶上的彩繪龍,被認為與鯢魚有關。紅山文化的龍和良渚文化及陶寺遺存的龍,分別是由豬和可能是從鱷的形象的藝術演化。可見,龍的形象或關於它的意識的起源,是多元的,而在其起源到形成的過程中,信仰龍的不同考古學文化的居民,在對龍的信念方西,又存在不斷的交往過程。對龍的信仰意識及關於它的形象的藝術表現形式,反映與其有關宗教信仰的發展進程。無須注意到西水坡的蚌塑龍和後世的龍的藝術形象相比,其造型已臻於相當完善這一事實本身,即使關於它的意識與藝術形象最初表現,亦表明它所表現的宗教已步入自覺意識的程度。因為對龍的崇拜,不是起源於對某一具體生物的崇拜,龍是一種宗教信仰的表記,本身就是宗教意識加工出來並寄以依託於它的結果。  宗教信仰的起源很早,從考古學觀察,可以安排死者生活的任一方式的出現,作為已存在宗教信仰的標誌。在武安磁山遺址可見到兩種不同的祭儀形式③。其一是「陷祭」,可能是祭天地、祈豐年的一種宗教活動。這裡的居民挖出一定形式的坑、坎,然後放入糧食,樹籽、豬狗和含炊器在內的成組陶器,再經燔燒和瘞埋,完成虔誠神聖的祭儀;其一是「供奉」,是將成組的陶器和石斧及磨盤、磨棒這類生產及加工糧食的工具放在一起,通過某種儀式,以希冀擴充這些器物實用功能,表達祈求豐年的情感。至半坡文化時期,半坡發現的埋在地下的兩個盛有粟米的小罐以及在第二號窖穴中見到的有蓋的小陶罐,可能就是與祭祀有關活動的產物,大概是奉獻「粟米之神」以求更多的收穫。半坡陶盆上配置魚紋的圖案,可能具有某種魔術徵驗的意義,是藉以表達獲取更大量的生產物的宗教畫。這裡特意埋藏在大型一號房子居住面下的帶蓋粗陶罐,和南壁下白灰層中的人頭骨及其旁邊破碎的粗陶罐①,很可能是同奠基儀式有關的包括人牲在內的祭祀遺存。這類與宗教巫術的人祭、人殉,由於在發掘廟底溝文化遺址時能更多地見到被棄置的小孩屍體,以及人和動物共存於灰坑的現象,而給人們增強了這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的印象。可見,把和M45中的青少年,尤其是那位處於西龕年的頭部有刀砍痕跡的少年,視為M45壯年男往的殉人,是不無道理的。  張光直教授對西水坡M45及其相關的遺存進行研究的結果①,認為龍虎鹿擺塑藝術形象的寓意,是原始道教上的龍虎鹿三。東晉葛洪(約283—343年)《抱朴子》內十五中說:「若能乘者,可以周流天下,不拘山河。凡乘者有三法,一曰龍,二曰虎,三曰鹿盧。……乘須長齋絕葷菜斷血食,一年之後乃可乘此三耳。……龍行最遠,其它者不過千里也。」,《說文》雲:「舉足小高也,從足喬聲」。龍、虎、鹿的作用是道士可以它們為腳力,上天入地,與鬼神來往,其中尤以龍腳力最強。《道藏》中的《太上登真三矯靈應經》說:「三矯經者上則龍矯,中則虎矯,下則鹿矯。……大凡學仙之道,用龍矯者,龍能上天入地,穿山入水,不出此術,鬼神莫能測,能助奉道之士,混合杳冥通大道也。……龍矯者,奉道之士,欲遊洞天福地,一切邪魔精怪惡物不敢近,每去山川江洞州府,到處自有神祗來朝現」。據此可認為濮陽M45的墓主是個原始道士或者巫師,而用蚌殼擺塑的龍、虎、鹿乃是他能召喚使用的三的藝術形象,是助他上天入地的三的形象。這樣,西水坡M45及其有關遺存的發現,就可把道教的淵源推到後岡一期文化時期。  由於把西水坡M45及其有關遺存,推定為與道敏三有關的巫術性質和確定墓主人為巫師的認識,因而,一方面可以認為這墓中的青少年殉葬是侍奉巫師的宗教行為,另一方面,又何嘗不能將這組遺存整體視為是巫師為了某種目的帶著助手及三入地的宗教行為呢!?是向神作出的奉獻哩!  人殉、人牲是否和父系氏族制、軍事民主制及階級社會存在著必然的聯繫,甚至把前者視為後者的標誌的問題①,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  還在人類創造具有剝削、壓迫和階級這類現象的社會之前,就已創造了超人類自身及自然而受到人類崇拜的神。人們為了從神那裡獲得佑護,便侍奉神。隨著人類關於神觀唸的發展,出現了殉、牲一類的祭祀行為,導致神權的產生。同時,伴隨宗教信仰及宗教行為的日益複雜,先是為了祭祀等宗教活動臨時推舉出「巫師」,後來,祭祀等宗教行為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乃至出現了專業巫師。巫師是半人半神,是溝通人與天地諸神的橋樑。至遲,宗教成了某些人的專門活動起,人們侍奉神的同時,也就要待奉巫師。既然,剝削、壓迫及階級這類社會現象,是從無剝削、無壓迫及無階級社會中脫胎出來的,那麼、維護剝削、壓迫和階級統治的最初的那些代表性人物,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最便利又最能為人們接受的辦法,就是從傳統中尋找武器,並加以擴充和宣揚。在思想領域內的最好武器,是已經存在的神權,所以,諸民族的最初階級社會的那些統治者,不是搞政教合一,就是搞王權神授這類統治把戲,便是出於這裡講的原因。  基於上述,可知侍奉神、巫師和統治者,是歷史進程中依次出現的三種不同的社會現象,同時,又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導致這三種社會現象相互聯結。從西水坡M45直接見到的只是侍奉巫師的現象,何況包括這位巫師在內的所有埋葬現象,還可能是出於某種宗教目的而向神作出的奉獻行為哩!?同時,無論是後岡一期文化,還是當時整個中國社會,都未進入上述的後一歷史境域,因此,難以依據M45這類搞祭祀活動時留下的遺跡,認定遺留這遺跡的社會「已進入父系氏族社會」,「發展到軍事民主制階段」,更不能說「階級已經產生」①。  在黃河下游,繼後岡一期文化之後,便是大汶口文化的劉林期。它的年代約與廟底溝文化前期相當。由於廟底溝文化的東遷,劉林期的分佈範圍,遠較後岡一期文化縮小。目前,只在魯中丘陵、徐淮平原及膠東半島才見到這時期居民留下的遺址和墓地。同時,劉林期居民積極接受並融合了廟底溝文化的先進因素,將自己的生產力及社會關係推進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並對江淮地區及長江下游和遼東半島產生了積極影響。  劉林期陶器的形制和其基本組合,自具特徵。陶器的顏色,基本為紅色,也有少數呈灰、黑色的,質地多為夾砂及泥質兩類,還有一定數量的夾蚌末、夾雲母末者,器表多作素麵和磨光,無繩紋,常見的紋飾有點紋、劃紋、弦紋及附加堆紋,紅衣、彩繪、鏤孔及籃紋數量較少。基本器形為鼎(上身為罐、缽、盆及釜形)、豆及觚形器,此外尚有盆、缽、罐及少量的器蓋及器座,而和其它考古學文化的面貌保持著區別(圖2—41)。  圖2—41早期大汶口文化陶器1.3.5.鼎;2.缽;4.豆;6.觚形器(山東兗州王因出土)。  劉林期居民普遍流行拔牙風俗。同時,在王因還見到一些人頭骨的下臼齒外惻,留有石質或陶質的球,相應地齒面萎縮內收而呈馬蹄形,和齒面磨損甚重的現象,顯然,是死者生前將石質或陶質小球長期含於口內所致①。觀察王因三六六個人骨個體(男二六五,女一○一)的結果①,拔牙的有二八一人,佔所觀察的個體總數76.8%。其中男性二○五人,女性七十六人,分別佔男女總數的77.4%和75.2%。同時,在二八一人中,二七五人是拔除一對上側門齒,兩位女性分別拔除一上頜中門齒及一對上頜側門齒,和一對上側門齒及一犬齒,另外四位男性,均拔除一個上頜中門齒。拔牙的年齡,在觀察的個體中,男性沒見到小於14—15歲者,女性也未見到小於十六一十七歲者。如果考慮到拔牙以後的齒槽閉合要一二年的時間,並不計個體和性別之間在施術年齡的某些差異,那麼一般來說拔牙時間是在14歲左右,也就是人的第一組牙齒(乳齒)被後來長出的第二組牙齒(恆齒,不包括第三臼齒)全部取代完成之時,即進入性成熟的轉折時期進行的。這時,第二性徵的發育已很明顯,青春期開始,在生理上為邁入成年準備了條件。據此,可認為拔去一對上頜側門齒,是對已達到成年而獲得婚姻資格的人進行成丁禮的一項內容。  從存在公共墓地和至今考古發掘不多、亦少有報導的遺址來看,劉林期的居民是聚族而居的。長島北莊的這時期遺址②,由於其居民和遼東半島的同時期居民存在著較多的經濟、文化交往,文化面貌上有著較多的自身特點。這裡發掘房屋遺跡十六座,皆系圓角方形或長方形的半穴居。F16是一圓角方形的半穴居,東西長6.2、南北寬5.2米,深0.6—0.7米,門道略朝西南。坑壁經過特別加工處理,修整均較陡直,普遍掛抹了一層灰黃的細密純凈的牆皮泥,在北壁及南壁的西段及整個西壁,還增抹上一層白色的料姜石粉。門道呈斜坡式,在南壁中部。門道北側有一可能是備雨水倒灌而設的貯水坑。居住面鋪墊平坦而堅硬。室內有三個竈,門道兩側各一,另一個竈較大,位於緊靠北牆基中部沖門方向。埋柱洞共有二十五個,其中分佈於房基坑周壁十七個,居住面中部兩個,門道兩側四個。依據房基形狀、結構和柱洞的排列,房頂當是四角攢尖式。從房基坑坑壁的最大高度推測,在牆基的上面可能還有一段以木棍、草和泥巴構成的木骨泥牆。門道處則應有一門棚(圖2—42)。  劉林期居民死後,葬於公共墓地。墓地分為墓區,如劉林墓  圖2—42長島北莊F16地是由五個墓區組成的①。葬俗以單人一次葬為主,也有少數合葬墓。王因的合葬墓較多,但它在墓葬總數中,也只佔極少數。這裡有二次葬式的合葬,也有一次葬式的合葬。前者內含屍體較多,最多的一座墓葬達二十二個個體。這類墓的死者,多數墓內均為男性成年個體,少數墓內是男女老幼兼有。後者,內含個體二、三人,墓內死者往往同為男性,或同為女性。死者在墓穴中擺放的姿式,基本是頭向東,仰身直肢,極少數死者,是俯身或側身曲肢和盤腿盤臂者。二次葬式,一般是將頭向置於肢骨、體骨的上方、是象徵性地仰身直肢葬。隨葬品多為陶器、石質工具,有的墓年還有裝飾品和其它用品。陶器多置於死者腹部以下部位,其它物品多見於死者生前佩戴部位。墓穴絕大多數是呈長方形的豎穴,少數為具有生上或熟土二層臺者。後者的剖面為倒置的凸字形,隨葬的陶器,一般放在二層臺上。至今,發掘中雖未見葬具,但熟土二層臺很可能是葬具周圍的填土。  生產工具以石、骨質地的為主。這時廣泛使用磨製技術加工石器,和為了使石器牢固地捆縛在柄上而相當普遍地推廣了對鑽方法製造穿孔的技術。隨葬的石器,不少是因使用而致殘破的。如大墩子第一次發掘發現的五件石斧中,三件是僅存刃部的殘品①。甚至這裡隨葬品最多的M44,出土的石鏟也殘缺刃部。類似情況還見於劉林第二次發掘①。其報告發表的穿孔 石斧標本,刃部都有殘損痕跡。隨葬器物多達二十五件的M185出土的穿孔斧,因長期使用及反覆修磨而形成凹形刃口,至入葬時刃口仍有殘損。這就表明,當時製造一件磨製石器還是很不容易的,磨製石器是人們的寶貴用品。  石器的種類以斧、錛為主。在劉林第二次發掘中,斧、錛的數量,分別佔遺址出土工具總數的31.25%和41%。同地墓葬中隨葬斧、鑄的數量,均佔隨葬工具總數31%。大墩子墓葬出土的九十五件石工具②中,斧、鑄分別佔14.73%和49.47%。從遺址及墓葬所出石斧的總的情況來看,體薄穿孔的石斧的數量,只佔較小比例。其次是石鏟及石鑿,例如在野店墓葬隨葬的斧、錛、鑿及鏟的總數中,均僅佔11%①,在大墩子墓隨葬的石工具中,它們分別為8.4%和12.6%。劉林期的刀、鐮,無論是墓葬,還是遺址,均極少見。這是否是由於使用別種收割工具,或是其它原因,目前尚說不清楚。儘管如此,上述情況表明,原始農業和以錛鑿為工具的手工業,在劉林期的社會生產中,已佔有根重要的地位。  屬於原始手工業方面的作業,還有骨角牙器製作、製陶和編織。顯然,在陶器的成型工序上,陶工已較廣泛地使用了慢輪。  從使用魚鏢、槍頭、網墜、彈丸和鏃隨葬,以及從遺址及墓葬中發現的鹿角、骨、龜甲和大量獐牙及其製品來看,在經濟生活中,漁獵業還佔著重要地位。  家畜的飼養,已有了進一步發展,成為當時居民經濟生活的重要來源。在發掘劉林遺址採集的六百五十二件獸骨中,豬牙牀有一百七十一具,佔26%多。此外,還有牛、羊及狗獸骨。劉林①和大墩子都有用狗殉葬,或如大墩子M213那樣,以陶狗作為隨葬品的現象,說明狗已是當時人們的重要伴侶。劉林M100中,發現一件用豬牙雕刻的豬頭形飾物,嘴、眼、鼻俱備,維妙維肖,如果猜還沒有成為人們生活中重要食物和對豬的習性缺乏深刻了解,很難出現以豬為題材的藝術作品。這件豬頭形飾物,生動地表現了當時養豬業已有一定的發展。它從一個側面又反映了農業已佔據了重要地位。  馬克思認為:「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級或階級組織」②。前述劉林期社會生產及經濟,決定它只能處於氏族制階段。在社會勞動分工中擔負主要職能的,是婦女還是男子?是區分母系氏族制還是父系氏族制的一個重要標誌。  在劉林第一次發掘的五十二座墓葬中,只鑒定了七座墓葬中死者的性別及年齡。三座女性墓中,除隨葬尚不明確用途的牙勾工具外,別無其它工具隨葬。而在四座成年男性墓葬中,除M16這位五十——六十歲的老年隨葬牙勾外,M1、M7、M25分別隨葬了錛及礪石、斧及礪石和斧。M25還同時用槍頭和狗隨葬,表明死者生前還是一位獵手(圖2-43)。可見,當時男子擁有基本生產中使用的主要的工具。  圖2—43劉林M25和骨梳(1)、牙雕豬頭(2)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的墓主,均經性別、年齡鑒定。這裡男性成年六十六,女性成年五十一,少年二,十三歲以下兒童十四,二人合葬者三,性別不明成年人九③。在十四座兒童墓中,除M176內的十二歲左右死者隨葬牙勾形器外,其它均無工具隨葬。這從一側面反映了隨葬工具的情況,是和死者生前所從事的勞動有關的。在性別確定的一百一十七座成年單人墓中,五十二座隨葬了工具。其中女性十七座,佔女性總數的33%:男性三十五座,佔其總數的53%。可見,使用工具隨葬的比例男性高於女性。現將隨葬工具、種類,依性別統計如下表。        男子隨葬的工具約佔總數的70%,女子只佔30%。在種類上,婦女用鑄隨葬的只有一例一件,男子則有七例十六件,且女子沒有鑿、彈丸、網墜隨葬;男子卻缺乏紡輪隨葬。可見,男性擁有工具的數量多於婦女,同時,以鑄鑿為主要工具的手工勞動及漁獵生產領域,已主要是男子的勞動部門,而紡織這類家務勞動主要由婦女擔當。同時,這裡男子使用斧隨葬的有九人,用牙勾形器隨葬的十一人(同時隨葬斧者不計),分別佔隨葬工具的男子總數的約26%和31%;婦女使用斧隨葬的有六人,用牙勾形器者僅二人(同時隨葬斧者未計),分別佔擁有工具隨葬婦女的約35%和12%。如果依有些研究者認為牙勾形器是用於農業的工具的話,那麼,它說明婦女在農業生產中的重要性雖略低於男子,但依然起著值得注意的作用。  類似的情況,也見於野店和大墩子。  野店被確定性別、年齡的墓葬八座,其中雙人墓兩座,單人  墓男、女各三座。女性單人墓中,兩座隨葬紡輪,一座未隨葬工具,在兩座雙人墓中的兩位女性,一位隨葬了骨針,另一位隨葬了石斧(圖2-44)。三座男性單人墓,分別隨葬了石鑄,或石斧及礪石,或石鑄、礪石、骨鑿及骨鏈。  大墩子也是隻在男性墓中才見到鏃、魚鏢一類漁獵生產工具。這裡的M44和劉林M25近似,隨葬品極為豐富。該墓主人用狗、魚鏢、骨管(拉箭板指)①和斧鏟,形象地標示他不僅是位農民,同時還是位漁獵能手。同時,和漁獵工具發現的情況相反,絕大多數的紡輪卻都出自婦女墓葬中,而且,百分之七十的被確定為成年女性的墓葬,都用紡輪隨葬。可見,大墩子漁獵和紡織勞動分工的情況,也和劉林一致。  在農業和手工業方面,大墩子第二次發掘的墓葬有十座隨葬了石鏟,其中男性八座,女性僅兩座,出土獐牙勾形器的十五座墓的主人均屬男性。大墩子第一次發掘的婦女墓葬中,只有M25和M30分別隨葬了斧、鑄和鑿。也就是隻有10%的女子用斧隨葬,20%的婦女死後隨葬鑄。這裡隨葬斧、錛的男性墓,分別佔男性墓的20%,而且,對兩次發掘大墩子墓葬統計表明,鑿只見於男性墓葬。更應引起注意的是,使用斧、錛、鑿這樣成套的石質工具隨葬者,均為男性。其中的M4和M32還同時出土了碎石片、牙料及較多的骨、牙製品,形象地指明死者生前是位具有特殊技能的善攻石、骨、牙料的手工業匠人。這種手工業匠人只在成年男子中出現的現象,和原始手工業基本上由男性擔當的情況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  可見,在以農業為基本生計,家畜飼養、漁獵和手工業佔著重要地位的劉林期社會中,在男子至少也和婦女一樣加入了農業勞動,獨佔了漁獵部門,和成為手工業勞動的主要擔負者的情況下,顯然可以認為,男子已把社會勞動的主要職能握在自己的手中;而婦女的勞動在家族和社會中的意義,已是今非昔比,降到次要地位了。  在家族和社會勞動分工中,男子勞動的作用及意義的提高,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標誌,也是它的結果。生產力的發展和男子在生產對比關係中佔據的優越地位,是父系制代替母權制的經濟基礎。而男子控制或為其所有的財產超過婦女的私有財產,並在這種對比關係中佔據主導或統治地位,以及由此產主的改變母女財產繼承製為父子財產繼承製的要求,是導致母權制之被顛覆,而代之為父系制的直接動因②。在劉林期,這種性質的經濟基礎和實現這種性質變革的動因,早已存在,並且,已產生了作為父系氏族制特徵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考古學見到的這方面的事實,便是成對的異性成年男女合葬墓。為方便說明,將這類合葬墓列表如下頁:表列四處墓地八座合葬墓,劉林的M102、M144、大墩子M67(M86)和野店M88均為成年男女,據王因簡報①關於合葬墓的分類來看,這三座異性合葬墓中的男女,亦當為成年。唯劉林K21中的男女,按現今標準,應歸為少年,但原始社會中的民族,成丁禮年齡在十三——十五歲間者,並非少數。同時,從本節關於劉林期流行的拔牙風俗的年齡來看,可認為墓中兩人均      已通過了成了禮而進入了成年行列。無論後岡一期文化,還是已被確認為母權制時代的半坡類型,都未見成對成年男女合葬墓,因此,應將這類墓葬的出現視為歷史現象的同時,還當把合葬墓中的男女視為夫妻,而且是現實的夫妻關係發展到牢固程度在葬俗上的表現形式。  已知墓中男女葬式,均仰身直肢,並排平列,男女居左居右,尚無定製,同時,女性擁有的隨葬品,尤其是陶器,往往還多於男性,反映夫妻生前人格、地位及經濟關係是平等的,甚至,在家內經濟生活中,或許妻子較丈夫還擁有更多的發言權。  實現世系及財產從母系繼承製轉化為父系繼承製,是從女性為中心的對偶婚過渡到以男性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大墩子的一座一位男性中年帶著一個八——十歲小孩的合葬墓,是劉林期隨著一夫一妻制婚姻確立的同時,實現了世系及財產關係的父系繼承製的證據。  需要指出的是,劉林和大墩子的合葬墓的年代,可推到野店二期(劉林M102)或略早於野店三期,野店合葬墓的年代,屬野店三期,王因在野店一、二期時,不僅不見成對成年男女合葬墓,而且,還相當廣泛地流行在劉林、大墩子及野店未見的集體二次合葬制及多人同性合葬制。至野店三期時,王因雖見到三座成對異性合葬墓,但仍以同性合葬墓為主。可見,在實現向父系制過渡時,劉林期的諸居民點的情況顯示出不平衡性。如果王因發現的那兩座一位成年女性及一個未成年個體的合葬墓的年代,相當於野店三期的話,還可以認為在同一居民點的居民,一部分人實行一夫一妻制時,另一部分人還可能仍然過著母系制生活。  一般認為這些不同地點的墓地,是氏族的墓地。劉林墓地分為五個墓羣,「這些一個個的墓羣則很可能是血緣關係更為密切的家族葬地」②,家族葬地包含了單人葬及數量極少的夫妻合葬墓。可見,成對的夫妻包含在家族中,家族包含在氏族中。氏族墓地被劃分為若干家族墓區,反映了家族經濟在氏族中具有很大的獨立性。氏族墓地的存在,則反映家族經濟的發展,還沒有達到衝破氏族制的程度。  私有制的發展進程,決定父系氏族制的狀況。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貧富分化的程度,是私有制進程的一面鏡子。反之,從這面鏡子,可看到私有制發展水平,進而瞭解父系氏族制所處的階段。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百四十五座墓葬,出土陶容器(包括極少量器蓋)五百二十四件,石斧、鑄、鑿、鏟工具四十八件。平均每墓可葬陶器3.61件,石工具不足半件。這兩類器物是當時的重要財富。故可把它們的總量視為劉林氏族的社會財富總和的縮影,將各墓出土的這兩類器物看成死者生前佔有財富的縮影。上述墓葬可分為如下四類:(一)凡隨葬陶器六件以上,或雖不足六件陶器,而有兩件以上石工具者,屬富裕墓葬;(二)凡隨葬陶器三——五件,或有一件石工具者,是中等墓葬;(三)凡無石工具而有一、二件陶器,或無陶器但有其他隨葬品者,為下等墓葬;(四)無隨葬品者,是「赤貧」墓葬。依此四類,列成下表。        (四)類墓十九座,佔總教的13.1%,沒有隨葬品;(三)類墓五十座,佔總數的34.48%,雖有隨葬品,但不少墓缺乏陶器,即使有的墓出土陶器,數量也在腿葬陶器平均數之下。相反,(一)類墓四十座,佔總數的約27.6%,卻有三百五十件陶器和三十八件石工具,分別約相當各自總數的66.4%和75%。且其中個別墓葬的隨葬陶器高達十二件以上,有的甚至達到十九、二十五或二十七件,罕見的彩陶也出於這類墓中。類似的情況,也見於大墩子。因為這裡第一次發揭的二十大座墓葬共出上九十五件陶器,平均每墓3.5件,恰和劉林相近。按在劉林使用的方法,將這裡的墓葬也分為四類,見下表。      (一)類墓葬,佔墓葬總數的25.9%,擁有54.7繩的陶器和81.8%的石工具。在這類墓葬中,那些手工業匠人和漁獵能手的隨葬品,是頗引人注目的,他們躊有錐多的陶器和石工具外,還有不用的其它生活用品和生產工具隨葬。M44就有骨錐十三件及骨針八件,還有一條狗:M32用骨錐十九件、骨針四件等四十件物品隨葬。與此相反,(四)、(三)兩類墓葬,佔墓葬總數29.6%,只佔隨葬陶器總數的5.2%。  可見,兩地隨葬品情況,反映墓主人佔有的財富存在著差別。  值得注意的是,劉林及大墩子婦女隨葬陶器的數量,或和男子相等,甚至高於男子。劉林和大墩子(一)類墓中的男子墓葬的隨葬陶器,分別為7.7件和7.5件,而兩地同類墓中的女性墓的隨葬陶器,平均每墓分別為10.8件和7.3件。同樣,劉林和大墩子(二)類男子墓葬的陶器,平均每墓分別剛達三件或3.2件,婦女則是3.7件和3.6件。顯然,婦女在家族中對財產擁有較大的支配權,其家族和社會地位,並未因母權制被顛覆這一「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而變得今昔兩重天。無疑,這同漸進地、和平地實現這一變革有關,也是父系氏族制早期的特徵。  在個體制家庭還包含在家族的社會中,財富不均的現象,主要是表現於家族之間。劉林T413的二十四座墓葬,隨葬陶器在六件以上的十三座,三——五件的五座,且墓地中隨葬陶器最多的H148(十九件)、M182(二十五件)及M145(二十七件),和墓地中僅有的隨葬陶器達八件的兩座兒童墓及一座也有八件陶器的10—15歲的少年墓,都在這個探方內。同時,T406、T407及T408探方的二十四座墓葬中,六件陶器的兩座,三——五件的七座,一、二件的也是七座,無陶器隨葬的多達八座,佔了三分之一。顯然,兒童和少年隨葬品的多寡,當不出於自身的原因,而取決於其所屬家族的經濟狀況。可見,T413家族比較富裕,T406—T408家族則較為貧困。這種家族間貪官分化的現象,自然是私有制存在的必然產物。  如果將這兩墓地和半坡類型的元君廟及史家①比較,可見到如下情況:        表中墓類(一)、(二)和(三)的含義,分別相當於劉林、大墩子表中的(一)、(二)和(三)及(四),「元」和「劉」分別代表元君廟及史家兩墓地和劉林及大墩子兩墓地,比例數是指同類比例數相加的平均數,如劉(一)類墓葬的比例數,是劉林、大墩子(一)類墓葬比例數相加的平均數。分析表列數字可見:1.劉林及大墩子(三)類墓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的同類墓擴大,而所佔陶器的比例反而縮小,反映這部分居民生前佔有財富的情況,較元君廟及史家惡化;2.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增加。前者(二)類墓的比例,卻較後者減少。若把它們的(一)、(二)類墓所佔比例比較,元君廟及史家仍少於劉林及大墩子。可見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的增加,可能是前一時期(二)類墓者分化的結果;3.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所佔陶器的比例,較元君廟及史家同類墓所佔陶器比例增大,反之,前者(二)類墓佔有陶器比例少於後者。表明劉林期的財富向(一)類墓集中。  另外,元君廟和史家(一)類墓隨葬的陶器,墓均數分別是同地(三)類墓的5倍和3.5倍,而劉林及大墩子(一)類墓隨葬陶器,則分別是同地(三)類墓的11.6倍和11.8倍。  可見,在貧富分化方面,劉林期較半坡類型擴大了,私有制也進一步發展。  現在,可將劉林期社會的一些特點,歸納如下:1.在家族和社會勞動分工中,男子已擔任主要職能,或在生產中起主要作用。他們中間出現了一些具有專業特長的勞動能手。這些人佔著較多的財富,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婦女在某些生產領域中還起著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說,她們在生產勞動中的地位,已退居第二位了。  2.家族已明顯地分裂為富裕的和貧因的。私有制進一步發展了,貧富分化還未能導致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同時,貧困的人數較少,多數人的經濟狀況,都在中等以上的水平。作為後來父權制特點的家內奴隸尚未出現。  3.存在著一夫一妻婚姻。婦女在家族和社會中,基本上和男於處於相等的地位,而在家內經濟生活中,或許還擁有更多的發言權或支配權。  大溪文化早期與馬家浜文化  大溪文化是以四川省巫山縣大溪遺址①命名的。其年代,前期可進入半坡類型,後期約和廟底溝類型相始終。標題所說的早期的涵義,並非該文化本身分期的「早期」,是指約和黃河流域仰韶時代前期年代相當的大溪文化遺存,即基本上是自大溪文化三期①以前的遺存。同時,目前還難以大溪文化的分期標準界定大量的具體遺存的年代,尤其是還不明白該考古學文化的分期和該文化社會進程的聯繫,所以,這裡所講的內容,可能涉入大溪文化四期的材料。這在目前確難以避免。  大溪文化的分佈地區是:西起瞿塘峽兩岸,東達洪湖之濱,北自荊山南麓,南抵洞庭湖畔,處在中國東西、南北交通的腹地,面積約5萬平方公里(圖2-45)。這文化的陶器,基本上呈紅色,  圖2-45大溪文化遺址分佈示意圖1.大溪;2.龔家大溝;3.朝天咀;4.中堡島;5.楊家灣;6.清水灘:7.紅花套:8.西門河;9,關廟山;10.楊木崗;11;陳家灣;12.朱家臺;13.毛家山;14.蔡家臺:15.桂花樹;16.柳關;17.三元宮;18.丁家崗;19.劃城崗;20.湯家崗;21.王家崗;22.車軲山。  盛行紅衣。外表常為紅色的陶器,內表卻為灰黑色。同時,也有少數的陶器呈灰色、黑色、橙黃色和白色的。較早的白陶,色澤灰黃,主要成分為SiO2,另有較多的Al2O3,較晚的白陶,往往還有較多的MgO,而顏色潔白。陶器的質地分泥質和粗陶兩類。粗陶除夾砂、蚌末外,另有單純以稻殼作羼和料的。陶器的主要紋飾有戳印紋、弦紋、刻劃紋、堆紋、鏤孔和彩繪,也有少量的線  圖2-46大溪文化陶、石、玉器1.彩陶罐;2.圈足盤;3.曲腹杯;4.圈足碗;5.器蓋;6.罐形鼎7.器座;8.雙環形石飾;9.10.玉玦;11.缽形三足器;12.彩陶瓶;13.豆;14.石斧。紋。戳印紋是大溪文化最具特徵的紋飾②。它是由圓形、半圓、新月、三角、S形、X形、菱形、長方、方形、工字形及篦點組成的幾何形圖案(圖2-46)。彩陶數量不多,一般是在泥質紅陶外表先塗紅農再畫黑彩,也有赭彩,個別的是白衣黑彩及紅彩。同時,還有內彩。圖案可分兩類;一類是由曲線、弧形三角、曲邊塊狀及圓點,配以直線的幾何形,當是受廟底溝類型彩陶藝術影響的產物,但其中常見的絞索紋及平行帶中夾鳥形或橫人字形(實為前者之變簡)紋,頗具自身特色;另一類是由直線條帶、菱形方格、銀齒形、圓圈及點狀線組成的幾何形,此類圖案,自具風格(圖2—47)。器形主要是釜、鼎罐、圈足盤、圈足碗、雙腹杯、筒形瓶、斂  圖2—47關廟山、毛家山、丁家崗出土陶器1.2.碗;3.杯;4.盤。  口簋、斂口缽、器蓋、器座及支座。三足器很少,流行圈足器。三足器除鼎罐外,還有三足缽。這些器類下的三足,系由矮圈足切除其餘部分而成。這表明三足器的產生,是受圈足器的啟發而沿襲了圈足器傳統的產物。陶器均為手製,除早期遺留用貼塑法制陶外,基本上用泥條盤築法製成陶坯,再在慢輪上加工修整成器。陶器燒成溫度較低,如紅花套標本為600°—700℃,大溪標本為750°—810℃,三元宮標本為880℃①。劃城崗發現的由火道、火膛及煙囪組成而無窯異的陶窯①,不僅說明陶器是在陶窯內燒制的,而且,其煙囪位置及無窯箅的結構特點,和以紅燒土塊作壘砌陶窯的材料,還說明是這文化自身的發明。  就上述大溪文化的考古學文化特徵所顯示的文化面貌,尤其是以該文化較早階段的丁家崗下層遺存①,和石門皁市下層遺存②進行比較,可看出西者存在著密切的聯繫,大溪文化是從石門皁市下層遺存生長起來的。  同時,自大溪文化居民分佈區溯漢水而上,進入漢水上游的陝南地區,沿丹江、浙水則與伊洛地區相連,此兩地均是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居民的分佈區,更有甚者,在湖北境內的漢水流域及河南境內的浙水沿岸,均零散地分佈著二些半坡和廟底溝兩類型居民的移民點①,這有利的地理條件和當時這些文化居民分佈的格局,為它們進行文化、經濟交流提供了相當便利的條件。  近來,在漢水上游陝南地區的半坡類型遺存中,已見到大溪文化的具有戳印幾何形紋飾的白陶圈足盤殘片①,前面談到的大溪文化彩繪圖案所表現出來的廟底溝類型彩陶藝術的影響,均表明大溪文化和半坡及廟底溝兩類型之間確已存在相當廣泛而深入的文化、經濟交流。  當然,大溪文化居民區還可同四川、江西腹地、廣東和位於淮河流域的河南及安徽部分地區,甚至通過中間媒介而同長江下游的同時代居民,進行了經濟文化的交往。有的學者通過時大溪文化和長江下游的河姆渡、崧澤及良渚等文化的玉器種類、形制、用途的比較研究②,認為大溪文化的玦、璜這類玉飾品,是長江下游文化傳播的產物,同時並非依樣畫葫蘆,體現出了大溪文化居民的創造性加工。但是,從大溪文化基本內涵來看,沿著漢水,尤其是由浙水溝通同伊洛地區的聯繫,當是大溪文化居民對外交往的主要方向。需進一步指出的是,當黃河中上游步入廟底溝類型時期,它們之間的這種交流,才達到相當頻繁的階段。同時,住居在江漢地區的大溪文化居民能直接吸收廟底溝類型的信息,而使他們和洞庭湖畔的同胞的文化面貌,呈現著顯著區別。考古學為了標示這種差別,分別稱之為關廟山類型和湯家崗類型③。  大溪文化居民聚族而居。他們留下的居住遺址,往往見於靠近水源的高地下。房屋的基本特點是:大多為地面上的建築,形式分圓形、方形和長方形;半地穴式房屋,只有圓形的一種。地面起建的房子,往往先挖牆基槽及立柱洞,立柱後,用燒土碎塊摻和粘上填實牆基糟,形成上築牆根。再在立柱之間編扎竹片竹竿,裏外抹泥,成為編竹夾泥牆。為支撐屋頂,室內一般也挖洞立柱。屋內地面下用紅燒土塊鋪墊,表面敷塗細泥並經火烤,有的屋內圍築竈坑。有些房屋設具有護棚的門道,還有的房屋備有撐檐立拄或專門的檐廊。關廟山F22是一座地面起建的長、寬近6米,房頂為四面坡的方形建築99900042_199_1④,門開於西牆正中,設有略高於居住面的門坎。該房屋的居住面、牆基及牆和室內設置立柱的材料、結構及構造程序,均同於上述大溪文化房屋建築的一般情況。F22的竈坑,設在房屋正中,方形,四周有埂,內有一條南北向隔梁,將竈坑一分為二,埂、隔梁及竈坑面均抹泥敷平。竈坑東南角築一高於竈坑埂的紅燒上臺,頂部呈鍋底狀,抹一層泥,可放置圓底釜一類的陶器。  F22自竈坑東北角至北牆中部偏東,在室內墊層上起築一堵隔牆,將房屋北半部分為東西兩間。屋牆外四面均用紅燒土塊鋪成散水,厚5—15釐米,低於室內地面12—15釐米。居住面上有陶器五件,其中一件筒形罐內還存著小石錛、骨笄、扁錐形骨器、小虎角及野豬牙各一件。散水上放著三件陶器和二件石斧。據此可看出當時居民簡單的生產、生活情景。  穩定的生活資料的生產經濟,是這種定居生活的必要前題。以稻殼碎末作為陶器的羼和料,紅花套、關廟山、毛家山及三元宮等地建築遺跡的紅燒土塊中,普遍羼和稻殼和稻草末。紅花套燒土塊中的稻殼標本,經鑒定為粳稻。這些情況,顯示大溪文化居民以營稻作農業經濟為主。大溪遺址的堆積中,普遍夾有魚骨渣,還見牛下頜骨、鹿角及牙和麂子角,不少墓葬使用魚和龜及野豬牙及獸骨製品乃至狗隨葬,例如M78、M93、M153及M138等均隨葬了魚。M138⑤內葬一40—50歲男性,隨葬魚六條,分別置於頭下及左肩下各一,左手處和右腳下分別為二條、三條。在三元宮H8內,發現了牛、羊、豬及魚骨①。可見,當時漁獵及飼養業也居一定地位。各地均未見到網墜,只見到石矛、骨矛及石鏃,可能當時江河中魚相當豐富,以致無須制網捕魚。同時,紡輪及骨針的發現,證明還存在紡織及縫紉這類家庭副業。  制石及製陶是大溪文化居民的兩大手工生產部門。製陶已如前述。在大溪文化遺址及墓葬中,只發現斧,鏟、鋤、錛、鑿、刀、杵及礪石這幾種石質製品。數量以斧最多,其次為錛,再次為鑿,其餘石製品的數量均很少。例如三元宮遺址中期出土斧、鑄的數量,分別佔石工具總數的66%和23.7%②;大溪第三次發掘的墓葬中隨葬的斧、錛、鑿的數量,分別佔石工具總數的56.7%、30.6%和0.82%。石斧多為弧頂或平頂,器身平面呈梯形,中段較頂部粗厚。穿孔石斧和石鏟,數量較少,出現的時間較晚。石鑄器身平面一般呈梯形,少數亦有呈長方形者。石鑿則基本上呈長方形。石器中仍有一定數量的打製石器,多數則是經磨製加工而成的,但通體精磨而稜角分明的器形很少。  大溪第三次發掘的被定為早期而查明瞭性別的四十八座成年墓葬③中,女性二十七座,男性二十一座。凡隨葬石質的斧、錛、鑿及紡輪這類工具中的一種者,女性墓七座,右其總數約26%,男性墓八座,佔其總數的約38%,可見用石質工具隨葬的情況,成年男性相對地多於女性,反映男性在使用這類工具生產中的地位,高於女性。在這些墓中,用石紡輪隨葬的,只有M79這位成年女性一例,或許說明紡織這類勞動是女性的專業。同時,男女均使用斧、錛、鑿這類石工具隨葬,也表明男女在用這類工具的勞動中,尚未存在明顯的分工。不過,同時以斧、錛及鑿隨葬者,女性僅M167一例,佔隨葬石工具的女性成年墓總數的14.3%,男性有M166、M175、M187及M208四座,佔隨葬石工具的男性墓總數的50%,可見,不僅表明男性具有使用這幾種工具能力的人數多於女性,也說明在這類勞動中男性較女性居於更重要的地位。  大溪文化居民死後,除在關廟山、紅花套見到小孩實行甕棺葬而可能是成人和小孩分別埋葬外,其它各地的成人和小孩均共葬於公共墓地中。  關廟山的甕棺葬①,發現於遺址中。這裡的葬坑分圓形豎穴和淺盆形橫穴兩種,甕棺的放置形式,亦有豎置和橫置。葬具均為夾砂(炭)或泥質紅(灰)陶的鼓腹圜底罐,有的甕棺口上倒置一件碗或盤作蓋。此外,均無隨葬品。  公共墓地當有一定的排列規律。除在大溪見到一座母子合葬墓(M121)外,其他均為豎穴單人葬,至今沒有發現葬具。人架絕大多數頭南足北,除較多的仰身直肢和極少的俯身直肢葬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屈肢葬。後者特點顯明,形式多樣,分仰身屈肢、側身屈肢和俯身屈肢,以仰身屈肢最為普遍,有的兩腿並靠,彎向左邊或右邊,雙手往往交叉置於腹部,有的呈蹲踞式,下肢向上蜷曲,膝蓋彎及胸前,雙手在臀部旁或抱住臀部,有的為危坐式,雙腳交叉壓於臀部,雙手伸直或放腹部(圖2—48)。大圖2—48大溪文化屈肢葬式(四川巫山大溪出土)部分墓內都隨葬了器物:陶器、工具和裝飾品,有的墓內還隨葬了魚、龜和狗。隨葬器物多置於臀部以上部位。陶器放在人架上部或頭兩側;生產工具中的石器,常置於胸部或枕在頭骨之下;玉、石、骨、蚌和象牙質的玦、環、珠、璜、鐲及壁這類裝飾品,一般見於死者生前佩戴的地方。這些葬俗的特點,顯示大溪文化和黃河流域乃至長江下游地區的同時期居民,在習俗上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在半坡類型年代範圍內而住居於太湖平原及杭州灣地區的居民留下的遺存,具有鮮明的考古學文化特徵,是因浙江嘉興馬家浜的發掘①得以認識的,故名之為馬家浜文化。  這文化的葬俗自具特點,無論是成年人,還是小孩,死後都埋在公共墓地中,盛行單人葬,至今發掘的二百二十餘座墓葬中,只有六座同性合葬墓,墓中均葬二人,女性或男性各為三座②。墓中的屍體基本上是按俯身的姿式擺放,馬家浜確認葬式的十七位死者,俯身葬式的佔64.7%,其餘均為仰身葬;常州圩墩的92%的死者,均為俯身葬99900042_203_3③(圖2—49)。死者的下肢基本上為直肢的形式。其頭向絕大多數向北,吳縣草鞋山能判明頭向的九十四座墓葬中的死者④,八十六座向北,佔91.5%,剩下的八座墓,或向西,或向東,也有向南的。至今,見於報導的只有馬家浜墓地中的兩位死者骨架旁,看到由木板構成的長方形葬  圖2—49圩墩馬家浜文化墓地(部分)  具的遺跡,其它均無。同時,相當數量的死者都沒有隨葬品,那些帶有隨葬品的死者,其隨葬品的數量亦很少。圩墩六十二座墓葬中,無隨葬品的有三十二座,隨葬一至三件器物的二十五座,四至七件的僅五座①。草鞋山的一○六座墓葬中,二十五座墓沒有隨葬品,七十八座墓只有一至三件隨葬品,有四件隨葬品的墓葬僅兩座。M38較為特殊,隨葬了九件器物。該墓的主人是一位二十五歲至三十歲的女性,隨葬豆、盆各一件、骨柶三件、石斧一件、「L」形鹿角器二件和玉飾一件。圩墩隨葬品最多的兩座墓葬,M14是位老年男性,有五件陶器及一件石紡輪,M16是一中年女性,隨葬陶器四件,陶紡輪和骨錐、鏃各一件。這或許反映婦女和男性老人在親屬中擁有較多的財產支配權,地位亦較高。  隨葬品都是死者生前使用的器物,即陶器、工具及裝飾品,凡隨葬一件陶器者,大多數為豆,其次為缽,隨葬二件以上者,再配以釜,或罐,或鼎,或壺,生產工具多為斧及紡輪,也有錛、鑿,個別為鋤者。裝飾品中最多的是玉玦,其次為玉璜,也有玉環或玉鐲。隨葬器物的位置,陶器或放在頭骨上方,或置於腳下,或陳列於骨架的一側,也有壓在屍體下面或置於骨體之上者,生產工具多放在死者的腰部,裝飾品則見於死者生前配戴的部位,如玉玦均發現於耳部。  在馬家浜、邱城、梅堰、圩墩及草鞋山等地,都發現了居住建築殘跡,使人們認識當時的房屋多為方形,少數為圓形,均是地面起建的木構建築。吳江梅堰發現的以蛤蜊殼為地面的建築遺跡①,厚7—33釐米,它適於防潮,這種地面上有的還見草木灰和排列整齊、縱橫交織的蘆葦層,草鞋山F3是一處直徑2.3—2.7米的約近圓形的地基,周圍環繞排列十個柱洞,有的柱洞中殘留著木拄。這裡還發現一些零散的木柱,有的下面墊著一至二塊木板作柱礎,有的木柱周圍發現印有蘆葦痕跡的燒土塊、草繩、用草繩捆紮的草束、蘆席、篾席等當時建房用材。吳興邱城的一處建築呈長方形②,兩邊排列相距3.5米的若干方形柱洞,室內地面是用小碎石、陶片、沙粒、蛤蜊殼、螺螄殼和粘土羼和築成的,上面再鋪上一層泥沙,拍緊後再以火煅燒,硬度很高,厚10—18釐米。這裡的柱洞底部也墊一、二塊厚木板。室外四周還有排水溝的設施。馬家浜發現的一座建築,也是呈長方形。其南北長7米,東西寬2.75—3米,東、西兩側各有六個柱洞,南邊中部有一柱洞,東側自北往南數四、五柱洞之間的間距較大,當為房門處。柱洞內填粘土,兩個柱洞尚存殘木柱,四個柱洞中有作為柱礎朽木板痕跡。房屋的地面為一層厚約8釐米的黃綠色硬土。在房屋的北部,發現了延伸到室外的大片紅燒土,全為不規則的大塊,面較平整,上留有樹枝或蘆葦燒毀後的痕跡。在這片紅燒土塊的南端,上面還壓著大量草灰。這當是房屋燒毀時倒塌的屋牆和房頂的殘留。發掘時,在這房屋範圍內採集了陶片、骨鏃及骨鑿等。  馬家浜文化的陶器頗具特色,多作紅色,也有為數不多的灰色及黑色陶,質地分泥質及夾砂的兩類,夾砂陶羼和料是砂粒和蚌末,一般質地較租。器壁外紅裏黑或表紅胎黑,是泥質紅陶的特點。陶器均為手製,部分經過慢輪修整,燒成溫度為800°—870℃。器表以素麵為主,盛行在陶器上塗抹紅衣,不僅常以此作為泥質紅陶的裝飾,同時,亦見於一些夾砂紅陶乃至泥質黑陶中一些器皿。紋飾較簡單,有弦紋、刻點紋、按壓窩紋、小鏤孔及附加堆紋和彩繪。彩繪陶雖少,卻頗具特點,有紅彩及黑彩兩種,基本上是由直線條紋組成的幾何形紋飾,如由網格三角形及長方形或由拱橋紋組成的圖案。器形種類不多,主要器形是寬檐深腹圜底釜、扁錐足或圓錐形足的釜形鼎、喇叭形座的豆、敞口盆、缽、雙耳罐和平底或帶三、四個足的盉及壺,以及特徵鮮明的長方形燒火袈(可能是用於燒烤食物的爐箅)。這裡的陶器有的往往安上雞冠耳或尤具特色的牛鼻式耳(圖2—50)。  馬家浜文化層位上晚於河姆渡文化。從陶器形態分析,可認為它直接起源於以羅家角早期為代表的遺存。後者基本上同於河姆渡遺址的早期,而同時保持著一些地域性差異,兩者當屬同一文化的不同的地方性變體。同時,馬家浜文化的後繼者,是崧澤文化。這種文化和蘇北的青蓮崗為代表的遺存有著較多的聯繫,也如前述,通過中間媒介而和大溪文化交往,羅家角較晚地層中出上的白陶豆③,可能是大溪文化影響的產物。  馬家濱文化用石、玉及骨、角、陶等材料製作工具、用具及裝飾品。骨角器有「L」形鹿角器、鑿、鏃、矛、魚鏢、錐及針等:陶器有紡輪、網墜及杵:石、玉器育斧、錛、鋤、礪石及玦、璜、環、鐲,以及木材製成的木鏟及泥抹子等。已廣泛採用磨製技術製作石、玉及骨角器,石斧中有不少是穿孔石斧,較晚階段出現了有段石錛。居民過著以稻作農業為主的定居生活,漁獵採集業相當發達。據草鞋山及崧澤出土的稻穀及炭化米的鑒定,知當時種植的稻穀有秈稻和粳稻兩種。馬家浜出士的獸骨,約超過陶片十餘倍,在T1及T2的50平方米年,約有獸骨一千公斤左右,經鑒定知為水牛、鹿、野豬、狐狸、麝、水龜及蚌等,其中以水牛及鹿為最多。草鞋山出土的動物遺骨中,最多的是梅花鹿、四不像、野豬、牙麞及水牛、也有狗,水生動物則有草龜、鱉、河蚌、鯉魚及鯽魚。梅堰出土的獸骨經鑒定得知是以牛骨及鹿角佔多數,其中很多骨、角見到經砸、擊、鋸削留下的痕跡,圩墩發現的螺螄殼多被敲去尾部,當為食用的殘留。一些遺址中還見到梅核、圓角菱及桃核。這些情況,顯示漁獵及採集仍是當時居民經濟生活的重要來源。  水牛、豬及狗是當時飼養的家畜。  草鞋山發現的三塊紡織物殘片,經鑒定認為纖維原料可能是野生葛,織物為緯起花的羅紋織物。織物的密度是,經密每釐米約十根,緯密每釐米羅紋部約二十六至二十八根,地部十三至十四根,花紋為山形斜紋和菱形斜紋,織物組織結構是絞紗羅紋,嵌入繞環斜紋,還有羅紋邊組織。它不同於此時在黃河流域陶器底部印痕所反映的平紋粗麻布,是相當進步的織造工藝的產物。  圩墩發掘的六十二座墓葬④中,被確定性別的成年人墓四十四座,其中男性二十四,女性二十座。具有隨葬器物的墓葬,男性八座,佔整個男性墓的33.33%,女性墓十二座,佔女性墓總數的60%,可見,女性擁有隨葬品的比例高於男性。同時,女性墓中隨葬工具的計十座,其中九座隨葬的是紡輪,一座隨葬穿孔石斧,在隨葬紡輪的一座墓葬(M16)中,同時還隨葬了骨鏃;男性墓隨葬工具四座,兩座是「L」形鹿角器,一座是石錛及骨鏃,另一座墓主人是老年,隨葬了石紡輪。圩墩1972年發掘①所見到的情形是,玉玦、玉璜及紡輪是女性的隨葬品(1973年發掘的M40,隨葬玉塊兩塊,鑒定亦為女性),「L」形鹿角器則是男性的隨葬品。可見紡織是婦女的勞動領域,使用「L」形鹿角器的勞動,則只是男子從事的職業,除此之外,在其它勞動領域中男女性別似乎不存在明顯的界限。同時,女性擁有隨葬品的墓葬比例居高的情況,可能是婦女地位較高的反映,或許馬家浜文化居民的社會,還處於母系氏族制階段。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②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  ③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  ①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②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華縣報告編寫組:《華縣、渭南古代遺址調查與試掘》,《考古學報》1980年第3期。  ③梁思永:《後岡發掘小記》,《梁思永考古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59年。  ①河北省文物管理處:《磁縣界段營發掘簡報》,《考古》1974年第6期。唐雲明:《試論豫北、冀南仰韶文比的類型與分期》,《考古》1977年第4期。  ①材料取自: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1971年安陽後岡發掘簡報》,《考古》1972年第3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安陽後岡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考古》1982年第6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張家口考古隊:《蔚縣考古紀略》,《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4期。  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等:《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3期;《濮陽出土六千年前的龍虎圖案》,《中國文物報》1988年1月29日。  ①卜工:《磁山祭祀遺址及相關問題》,《文物》1987年第1期。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②張光直:《濮陽三與中國古代美術上的人獸母題》,《文物》1988年第11 期。 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3期。  ①濮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南濮陽西水坡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 第3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工作隊:《山東兗州王因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9年第1期。  ②韓康信、潘其風:《我國拔牙風俗的源流及其意義》,《考古》,1981年第1期。 ①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等:《山東長島北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7年第 5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  ②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 第2期。  ③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四戶鎮大墩子遺址探掘報告》,《考古學報》1964年第2期。又《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1。  ②山東省博物館、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鄒縣野店》,文物出版社,1985年。 ①江蘇省文物工作隊:《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一次發掘》,《考古學 報》,1962年第1期。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20—321頁。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5年第3期。  ①張忠培:《大汶口文化劉林期遺存試析》,《吉林大學學報》1979年第1期。  ①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工作隊:《山東兗州王因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9年第1期。  ①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劉林新石器時代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62年第2期。  ①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① Nelson,N.C.,Jonrnal of the CentraI AsiAticExpedition to the yangtse River Gorges Region, typewritten manuscript,An1orican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New York。四川長江流域文物保護委員會文物考古隊:《四川巫山大溪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記略》,《文物》1961年第11期。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  ②李文傑:《大溪文化的類型和分期》,《考古學報》1986年第2期。  ①湖南省博物館:《湖南安鄉縣湯家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82年第4期;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3年第4 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  ②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1983年第4期,③湖南省博物誼:《澧縣東田丁家崗新石器時代遺址》,《湖南考古輯刊》1。  ④湖南省博物館:《湖南石門縣皁市下層新石器遺存》,《考古》1986年第1期。  ⑤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浙川下王崗》,文物出版社,1989年;《湖北鄖縣祕均縣考古調查和試掘》,《考古學集刊》第四集。  ①陝西省考古研究所:《龍崗寺》,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②楊建芳:《大溪文化玉器淵源探索》,《南方民族考古》1。  ③李文傑,《大溪文化的類型和分期》,《考古學報》,1986年第2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隊:《湖北枝江關廟山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1983年第1期。  ①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  ②湖南省博物館:《澧縣夢溪三元宮遺址》,《考古學報》1979年第4期。  ③湖南省博物館:《澧縣夢溪三元宮遺址》,《考古學報》1979年第4期。  ④四川省博物館:《巫山大溪遺址第三次發掘》,《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工作隊:《湖北枝江關廟山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81年第4期。  ①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浙江嘉興馬家浜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發掘》,《考古》1961年第2期。  ②南京博物院:《江蘇吳縣草鞋山遺址》,《文物資料叢刊》3。  ③常州市博物館:《江蘇常州圩墩村新石器時代遺址的調查和試掘》,《考古》1974年第3期。  ④同②。  ①吳蘇:《圩墩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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