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人性的視角看,次道德行為的存在有著複雜的人性善惡根基,具體形成於人性中理性與非理性因素之間的角力過程。人性中的理性因素塑造於人的社會化過程,構成人性向善的主要根據。為此,在人性的社會化塑型中,從家庭、學校到社會各個層面的教育以及社會施加的恰當法律強制,有助於妥善地處理社會中的次道德現象。   關鍵詞:次道德;人性;善惡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29-0063-03   次道德現象自古以來就存在,只是一直沒有引起主流社會的關注。時至今日,隨著「劫財不劫色」、「偷錢包還證件」等稀奇現象越發普遍,人們才開始逐步思考這些現象背後的問題。在現有的研究中,關注點多集中在對次道德的概念內涵、本質以及合法性等方面的探討與爭論,很少有從行為主體的角度展開思考。從根本上說,作為一種社會行為現象,次道德產生於、並反映著行為者特殊的內心活動。為此,本文擬從人性的內心層面對次道德行為的產生作一分析,期望以此為當前社會合理而有效地處理次道德提供一些積極啟示。   一、人性的複雜構成與次道德的存在根基   關於人性善惡的問題,人們已經爭論了幾千年。有人認為人性是善良的,有人認為是邪惡的,也有人說是善惡並存,還有人認為人性談不上善惡問題。其實,複雜的人性問題遠非一句話就可斷定。一個社會化了的人,他的人性既有原始的部分,也有社會的部分,但對人的行為起決定作用的是作為社會性的那一部分。馬克思在《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中曾指出:「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1]一個人在社會化過程中,其人性中常常是善惡並存的。既然如此,為何他不能在現實生活中同時表現出既善又惡的行為?人的行為實施肯定有其特有動機。這種動機或者是單一的,或者是多元的,或者是多元之中經過權衡而定下的重中之重。當一個人的腦中存在很多不同指向的動機,但又無法及時做出取捨時,便很可能會處於一種茫然失措狀態,或者暫時處於一種多重人格的分裂狀態,從而表現出行為實施中的不一致。由此,人的行為中可能既有善行,也有惡行。進一步說,人的動機形成於人的需要。當行為主體極力想要滿足某種需要,而現實的各種條件又使其無法得到滿足時,其行為動機便可能具有不同性質。人的精神意識中包含了理性和非理性兩個方面因素。兩者之間因為難以滿足的需求會產生一種鬥爭,這種鬥爭的優勝方就決定了極力想要滿足這種需求的動機的發展方向。當人的理性處於優勢時,它便會將這種動機控制在理性的範圍內,使人的動機朝著理性的方向發展,形成一種理性的動機。在這種理性動機的指引下,人的行為常常是正當的、善意的。相反,當非理性處於鬥爭上風時,人便會產生不滿、憤恨或者漠不關心的情感。在非理性的引導下,人的動機很可能會朝著錯誤的方向發展,繼而使人作出不合乎常理的行為。一旦這種需要得到滿足時,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這種失衡便會消失,人性中的善惡成分也會回歸到相對平衡的狀態。由於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鬥爭,人的動機或是積極或是消極,人的行為也隨之變得或善或惡。人的惡行根據其表現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徹底的惡的行為、暫時的惡的行為(排除由於不可抗拒因素而被阻斷的惡的行為)、不採取任何態度或是放棄的行為。由於第一類和第三類惡行幾乎沒有道德挽救的空間,因而在此我們主要探討第二類惡行,即暫時的惡的行為。所謂暫時的惡的行為,就是指在行惡之後或者之中,由於良心發現進行了及時的補救措施。這裡的「良心發現」其實就是理性因素增強的結果。理性因素增強,也就是人的理性在它與非理性的鬥爭中逐漸處於上風。在這種變化中,人的理性開始發揮明顯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常常是外部恐懼和內部積極精神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由此看來,這種暫時的惡的行為中既有理性的因素,又有非理性的因素,既有積極向善的方面,也有消極向惡的表現。正是這種行為的複雜性使得在它在當今社會逐漸成為了人們爭論的一個熱點,一些學者於是在關於次道德的學術視野中開展了諸多爭討。   二、人性成分的變化與次道德的實際產生   次道德行為現象是指違法者甚至犯罪人在惡行之後或者之中實施的、相對於社會中獨立實施而具有重要地位和優等價值的道德行為而言的、僅具有次要地位和次等價值的道德行為。[2]次道德行為主體者出於惡的需求而產生了違法行為,但是又由於某些原因,在這種行為過程中或者行為過程後良心發現,進行了善意的補救。次道德就展現了行為主體人性中善惡成分的變化。人不會無緣無故作出某種行為,任何行為現象的發生都是出於人的某種需求。在這些需求當中總是存在著理性與非理性的較量,人性中善惡的成分也因此成為無法絕對平衡的天平,它們之間的平衡只能是相對的。這種相對的平衡表現為一個人對現狀的滿足,一旦有了新的需求,這種相對的平衡便會被打破。馬斯洛曾提出,人的需求是有強弱先後之分的,越是接近自我這個中心,這種需求就愈加強烈,例如人們對安全的需求勝於對愛的需求,而對食物的需求又勝於對安全和愛的需求。[3]在次道德行為現象中,我們最常見的就是行為主體出於對安全的需求或是對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而做出不合乎常理的行為。尤其是當這兩種需求受到極度威脅的時候,人性中非理性的因素很可能立即處於上風,意識上產生惡的導向,行為上促成惡的結果。馬斯洛進而認為,各種需求的滿足都會產生多次高峯的體驗,每一次高峯體驗中都帶給人一種絕對的歡悅。[4]但是在次道德行為現象中,我們無法通過馬斯洛的觀點去判定行為主體在他的需求滿足中是否獲得了一種絕對的歡悅,因為一些行為主體曾表示,他們在犯惡時腦子裡一片空白。期間,他們所獲得的無論是有意識的歡悅,抑或僅僅是身體感官的絕對興奮感,我們無從得知,也無須討論。但我們能夠確定的是,次道德行為主體在行為過程中也存在一種高峯的體驗,這種體驗就猶如一座小山坡,一旦躍過這一種體驗的制高點,行為主體便會處於不同境況中。對於次道德行為主體的這種精神體驗變化,我們認為它與其人性中理性與非理性成分、善惡成分的變化是一致的。這種精神體驗之間有一個制高點。制高點以前的部分屬於人性中非理性成分的上升階段,制高點以後的部分則是非理性成分下降階段。所以行為主體在前一階段中主要受到非理性的引導,促成惡的行為,但是在後一階段中,理性的成分上升,這就促成了對惡的行為後果進行補救。在次道德行為現象中,需求只是一個控制點,本身沒有什麼性質可言。在次道德行為現象中表現為先惡後善,兩種性質的行為所對應的是行為主體的人性中一次鬥爭的兩個階段。理性與非理性在兩個階段中並不是獨立的變化,而是兩者並存的相對變化。人性中因為需求而產生的理性與非理性的鬥爭才決定著主體行為的發展方向。需進一步分析的是,個體在行為過程中,其人性中理性的成分為什麼會逐步甚至突然處於上風,致使行為主體「良心發現」?為什麼有些行為主體通過惡的行為滿足自己的需求後,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狀態並沒有恢復到相對平衡的狀態,行為主體繼續惡的行為,而是逐步有了「良心發現」,進行了善意的補救?   在我們看來,次道德行為主體在其惡行中實施補救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這是其人性中的社會性因素髮揮了作用。在人的理性形成過程中,社會性逐步融入其中。社會性似乎成為人之理性的重要基質。無論一個人最原始的人性是何種性質,一旦他產生對自己人性的認識和辨別時,社會性部分就已經產生了作用。假使一個人的人性中沒有社會性的部分,那麼這個人的行為僅僅是一種本能的行為,他的人性中不存在那種相對運動的變化,更不存在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鬥爭。很明確的是,次道德行為主體是社會化了的人,那種「假使」在這裡並無價值。人性當中的社會性部分產生於人的社會化過程,理性與非理性的認知與鬥爭本身就是具有社會性的。在次道德主體的行為過程中,其人性中社會性的部分主要來自於社會、家庭和學校。社會和家庭無型的影響,學校有型的塑造,這才使得行為主體對自己的人性產生了理性與非理性的認知,產生了對自己行為過程或者行為結果善惡性質的判定以及對自己行為後果的各種預測。但是社會和家庭無型的影響,以及學校有型的塑造既存在性質上的差異,即影響的雙面性,又存在程度上的不同。我們認為,人性中作為社會性的部分之所以存在理性與非理性的性質差異是由於社會、家庭、學校的影響具有兩面性。而我們對於理性與非理性調控能力的強弱,取決於我們所內化的精神物質中積極部分與消極部分之間的較量。人性當中的社會性部分,我們看不見摸不著,但它在人的頭腦中有其具體的承載,那就是一個人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認知,或者部分的法律法規認知,或者社會的風俗習慣等等。人類個體就是在社會、學校和家庭的教育和影響中,使自身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認知或者法律認知得到培養與塑造。那種符合社會要求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認知或者法律認知在個體頭腦中內化的程度越高,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鬥爭就越加趨向理性的層面,就越展現出人性中社會性對自然性的壓倒性優勢。對於次道德行為主體來說,符合社會要求的價值觀念、道德認知或者法律認知在他們頭腦中的內化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只是這種程度還不夠高,力量不夠強大,只是暫時被非理性的、本能性的、非社會性的方面所支配。不過,其人性中理性的、社會性的方面終究存在,還能或多或少地發揮一些作用,由此驅使行為者在恰當的時候採取措施,對惡行予以一定程度的補救。   三、人性塑造視角中的次道德處理   關於如何對待次道德的問題,我們探討的重心不在於它是否值得我們提倡,而在於我們對正常人如何做到防微杜漸,如何引導次道德行為主體朝著積極的方向改造。   1.教育活動中的防微杜漸。次道德行為產生的內在根源在於複雜的人性構成。而從人性的形成上看,這有一個由社會逐步塑造、讓人逐步社會化的過程。在社會對個體人性的塑造中,家庭、學校、乃至整個社會前後相繼的教育和引導是關鍵。為此,對待當前社會的次道德問題,我們首先可以從不同層次的教育活動中,由微至著地對個體人性施加積極影響。家庭的影響是一個人社會化的開端,我們關於理性與非理性的認知就是從這裡開始。所謂良好的開端等於成功的一半,這對一個人的培養與成長也是如此。良好的家庭環境,優質的家庭教育,有利於人內化因素中積極成分的增長。與家庭影響不同的是,學校的影響相對而言更具系統性。然而,當前的學校教育仍舊特別側重於知識的傳播,將學生的心理素質培養和道德人格塑造置於次等地位。要使這種現狀趨向合理,使教育發展的軌跡與全面發展的旗幟相一致,由下至上的要求是不行的。當然,大刀闊斧地全面而統一地改革也不太現實。因此,我們的教育無論進行何種形式的改革,對學生心理素質的培養和思想道德培養都應當與知識的培養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由下至上的要求應當與從上至下的調整同步,但從上至下的調整是前提的。人總是社會中的人,永遠也不可能脫離社會而單獨存在和發展。社會對一個人的影響將在前兩者之後變得更加明顯。社會對一個人的影響是最為廣泛的,也是最為複雜的。它對一個人的影響往往比家庭和學校的影響更為深刻,原因就在於它的實踐性與人的需求具有更加和諧的波譜。個體在社會實踐中的經驗和體會,往往比學校和家庭的語言文字教育更令人信服。我們現在的社會並非盡善盡美,還存在著諸多的不完善、不完美。當前的中國社會,物質生產力正不斷發展,民眾生活水平正不斷提升、社會思想道德面貌正不斷改善。路漫漫其修遠兮。為了讓身處社會中的每個人有一個良好的生存發展環境,我們必須從各方面不斷增加積極因素。尤其是在精神生活中,我們應當讓承載積極價值觀念和道德希望的語言文字融入到每一個社會建設者的實踐中。只有這樣,社會個體才會感受到整個社會中言傳身教的真實價值,積極的精神因素才會發揮它應有的作用,社會構成者由此才會真正轉變為社會建設者。因此,我們要不斷加強良好的精神文明建設,構建具有良好社會風氣的社會環境,充分利用文化育人的潛移默化功效。我們要大力宣傳當代正能量,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為人們提供積極的精神食糧,增強人們調控理性與非理性的能力。我們要充分發揮榜樣的作用,引導人們的價值觀念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簡言之,從家庭薰陶到學校教育,再到社會影響,積極的教育與引導有利於從根本上對社會個體的惡行發生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   2.法律強制中的除惡揚善。對於次道德的處理,道德教育和法律懲戒是當前社會的兩種主要途徑。然而,無論在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我們都面臨著諸多困惑與矛盾。道德上,我們在社會上到底該不該對這種特殊的道德行為進行宣傳,以希求行為者在作惡時保留一點良知?可是,我們不能確定的是,這一提倡是否會助長那些作惡者的投機取巧之風?在法律上,我們到底該不該將這種行為過程中所進行的補救措施作為減輕處罰的依據?我們同樣不能確定的,一是行為主體是否出於真正的良知而積極補救?二是法律上的減刑是否會像對它的直接提倡一樣,助長一些作惡者的投機之風?對於這兩個矛盾,我們或無法測量,或無法掌控。基於這兩個矛盾,我們認為,從法律強制的角度處理次道德似乎始終將道德與法律糾結在一起,將宣傳道德與助長不道德綁在了一塊兒。法律問題與道德問題本來就是兩個不同但又有緊密聯繫的問題。嚴格地說,法律上是否減刑應當根據法律情節來斟酌。但是,道德上的補救舉措本就屬於法律中的酌情量刑情節。就此而言,法律強制中對次道德的酌情處理依然具有除惡揚善的功效。然而需要特彆強調,這並不是告訴公眾,一個人作了惡,然後進行補救,這值得我們宣傳和學習。毋寧說,我們所要肯定的只是那種補救當中所展現出的尚未完全泯滅的良知。這種間接的認可,或許可以讓個體內心深處的絲絲良知發揮出應有的社會價值,由此,作惡之人並不是十惡不赦,罪大惡極,我們不必對他持有深惡痛絕、一棍子打死的態度。給予作惡者一個改過自新機會,在一定意義上也就是給予我們自己一個免受重創的機會。發現並肯定作惡者的補救舉措,或許能讓其人性中一息尚存的良知逐步放大,猶如星星之火,逐步形成燎原之勢,從而使其真正醒悟,蛻變為對社會的無害者、甚至有益者。   綜上所言,對於次道德行為主體,在法律上,我們認為要保持法律應有的威嚴,依法制裁;在道德上,我們認為要取其積極的道德因素,給予他們悔過改造、重獲新生的機會。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1.   [2]田方林.次道德本質論析[J].天府新論,2011,(2).   [3][4][美]馬斯洛.完美人格[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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