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們跟大家聊了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投服中心”四大KPI之一的持股行權。那麼,今天我們來說說他們的另一項業務——糾紛調解。

話不多說,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您在證券投資過程中,遇到糾紛怎麼辦?您是否有想過找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員為您解決糾紛?

估計大多數人都沒有想過,為什麼呢?因為大家對通過調解這一途徑不瞭解呀!

那麼,這個途徑有什麼好處呢?5月20日,“5·19投資者宣傳保護周”走進了國信證券泰九分公司,在這裏,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糾紛調解部資深經理張靜給大家進行了一個對比,看看哪種維權手段的性價比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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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糾紛調解部資深經理 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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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張靜等在內,投服中心有這麼一羣人,他們擁有專業的知識和強大的調解能力,成為您與機構之間的一條紐帶,為您提供幫助。

他們有個共同的名字——調解員。

我們先來看一則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公佈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經典案例中的一則案例,我們叫它“公證提存化解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理財產品業務糾紛”。

我們來梳理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

2016年5月,投資者W經他人介紹認識了H證券公司營業部業務經理Z。W在Z的陪同下,前往其任職的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時,營業部負責人告知W,Z是該營業部明星投資經理,有任何投資需求,可直接找Z。

隨後,W分3次將大額資金打入Z個人賬戶,委託其幫助購買理財產品。

2018年1月,投資者W發現Z並未將資金用於購買理財產品,而是購買股票,且虧損嚴重,W要求證券公司營業部賠償損失。

於是,雙方向投服中心提出調解申請。

據介紹,在調解員介入本案糾紛前,W和證券公司營業部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W對其逐漸失去信任,情緒激動,調解難度極大。

為重新建立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投服中心創新性地提出採用資金提存公證方式調解糾紛。即由證券公司在公證機關專戶中存入一定數額資金,一旦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且W履行了調解協議約定義務,公證機關可直接將提存資金交付給W。

這樣調解的好處在於H證券公司通過提前存入一定數額資金,表現出了解決糾紛的誠意,投資者W認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有了保障,情緒也有所緩和。雙方開始重新信任對方,為後續的調解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最終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那麼,這起案件有何典型意義?

最高法是這樣說的:

本案是資本市場糾紛調解中首次使用資金提存公證手段促成調解的案例。在投資者與市場經營機構產生糾紛後,雙方逐漸喪失信任基礎,調解過程中投資者往往要求先拿到賠償,才願意履行約定的義務;而機構方則擔心向投資者給付相關金額後,投資者如不履行調解協議,自身缺乏有效制約手段。在這種互不信任的情況下,調解工作很難繼續開展。投服中心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針對性地提出資金提存公證方式,對於促成雙方和解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一是辦理資金提存公證事先需要雙方共同簽訂資金提存協議書。在資金提存協議簽訂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形成共識,使得正式調解前,彼此信任關系逐步建立,為後續調解營造良好氛圍。

二是提存方通過事先存入一定金額資金的方式向投資者表達解決問題的誠意,讓投資者得到心理慰藉,一定程度上可緩解雙方緊張對立局面。

三是公證提存資金是調解協議執行的有效保障。資金提存後,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提存方無法反悔,只要完成調解協議規定義務,投資者即可安全便捷地獲得提存資金,有利於保護本案中投資者合法權益。

說完了案例和意義,那麼,投服中心的調解有何特點?對此,投服中心的專家們為我們進行了權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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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投服中心還有不少創新調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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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小額速調起源於德國調解金融申訴專員制度等,是指為更好化解資本市場糾紛,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基於自願原則與調解組織事先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內無條件接受該調解組織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糾紛發生後,經投資者申請,調解組織提出調解建議方案在該金額內的,如投資者同意,視為雙方已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接受。

小額速調機製為糾紛解決和投資者快速獲得賠償提供了新的路徑,提高了調解效率,對行政救濟、司法救濟等投資者維權途徑起到有益補充作用。

目前,投服中心已經和上海、北京等19個轄區簽約,共計1827家機構,126家上市公司等。

這一模式也有一個經典的案例,同樣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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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2014年3月,投資者W購買了F證券公司“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公司在宣傳該產品時明確表示“不直接投資二級市場”。2014年5月,滬深交易所出臺交易新規,管理人需增大二級市場投資。2015年8月,該產品發放投資紅利後,W又追加了投資。同年11月,該基金凈值虧損,W認為F公司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增大二級市場投資,嚴重違背之前承諾,要求F公司賠償其損失。F公司認為,其投資二級市場是因交易新規所致,W後來已知曉該情況仍追加投資,因此在計算W損失時應將其獲利金額合併計算;但W認為,其投資收益是合理獲利,在計算自身損失數額時應予剔除。雙方各執一詞,糾紛久拖未決,W遂向投服中心申請啟動調解程序。

在北京證監局指導協調下,調解員對雙方爭議點進行了系統的法律分析。首先,在責任判定上,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F公司因監管部門出臺新規而變更投資策略,屬於法律規定的可變更合同理由,但並不能免除其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而F公司沒有通知W該情況,其行為存在瑕疵;同時,W事實上已知曉該產品投資於二級市場卻仍追加投資,也有一定責任。因此,參照以往司法判例並結合公平原則,認定F公司和W分別承擔70%和30%的過錯責任。其次,在損失數額計算上,調解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指導意見中提出的損益相抵原則,認為W的投資收益在計算其損失時應當合併計算。最終,調解員提出將W的總損失金額扣除投資收益,再乘以70%的過錯責任比例,即為F公司賠償金額的調解方案。W表示認可該方案,因北京轄區經營機構均簽署了適用小額速調機制的合作備忘錄,該方案自動對F公司發生效力,雙方簽署調解協議並現場履行。

這起案件是證券期貨市場首例適用小額速調機制的調解案例。實踐中,許多金額不大、案情簡單的調解糾紛久拖未決,既佔用調解資源,又耗費雙方時間精力。基於此,投服中心借鑒國際經驗,創新實行了傾斜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小額速調機制,即針對訴求金額較少的證券期貨糾紛,市場機構通過自律承諾、自願加入、簽署合作協議等方式,作出配合調解工作的承諾:一是隻要投資者提出申請,機構積極配合調解工作;二是調解協議只需投資者同意,機構無條件接受並自覺履行;三是如投資者不同意調解結果,則調解協議對爭議雙方均無約束力,投資者可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從這起案例中,我們可以觀察到,調解員是這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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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想跟大家說一下,如果您真的遇到糾紛了,一定要找我們的投服中心,找專業的調解員,他們會幫你爭取利益的最大化。

網上申請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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