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帝國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的天皇統治」,「天皇神聖不可侵犯」,「天皇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據此,天皇在國家之上,皇室財政也在政府之上。帝國憲法和皇室典範規定了皇室世襲財產和由國庫支付皇室經費,這是皇室財產的最大特權。

世襲皇室財產就是隨著皇位永世傳繼的財產。世襲財產不能分散、轉讓,也不能處理他用。天皇可任意把國有財產或民間財產「編為」皇室世襲財產。天皇看中的財產,只要向樞密顧問垂詢後,就可用敕書形式,由宮內大臣公佈實施。明治23年(1890年)大量編入的世襲皇室財產就是這樣搞的:在實施明治憲法的前一天——11月2日,以緊急敕書的形式發佈告示,概括地確定了除宮城外的28處世襲皇室用地。告示中只提到郡市名稱,既沒有町村名稱等詳細範圍,也沒有將面積數額和起止界限,據皇室總賬記載,當時編入皇室地的總面積為360萬町步,其中世襲皇室地就有101萬町步。

皇室財產的另一特點是不受國會和國家法律的制約。法律規定,皇室的經常費用,按規定的數額由國庫支付,除需要增加者外,不需經國會批准。對皇室經費的預決算,政府和國會都不能幹預,預決算由天皇向皇室經濟會議諮詢後自己決定,會計檢查院也不能檢查。因為皇室的會計以獨特的皇室經濟法為準則,不執行國家的會計支付,這是戰前皇室經濟一大突出的特點。

在戰前,天皇既然凌駕在國家之上、法律之上,天皇就只有取得和使用財產的權利,沒有納稅的義務。國家的財產稅法,對天皇是不適用的。

正因為天皇和皇室享有各種特權,皇室財產就能迅速地建立並不斷膨脹起來。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