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些常用避稅方法如下所示:

  1、在兼營業務中合理避稅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項目,如果能分別核算,按各自的稅率計算增值稅,否則,按較高稅率計算增值稅。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項目,在取得收入後分別如實記賬,分別核算銷售額,這樣可以避免多繳稅款。

  2、選擇合理銷售方式避稅

  稅法規定,現金折扣銷售貨物,其折扣額應計入財務費用,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採用折扣銷售方式銷售,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列示,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因此,若單純為了避稅,採用折扣銷售方式比採用現金折扣方式划算,只是在操作中,要將折扣額與銷售額註明,不能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否則,不能從銷售額中扣減。

  3、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合理避稅

  稅法規定,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如果貨物不能及時收現而形成賒銷,銷售方還需承擔相關比率的稅金。而採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納稅人能夠準確預計客戶的付款時間,採用簽訂合同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雖然最終繳稅金額相同,卻可以推遲納稅。

  不同的納稅對象有不同的避稅方式,企業的管理者需要對所有有關征納活動的經濟現象進行研究,或者徵詢稅務專家的意見,以求達到最大程度避稅的目的,在合法的範圍內為企業謀取最大利益。

  二、合理避稅的應用

  合理避稅是企業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下面就利用掛靠和混合銷售兩種方式進行簡要的分析。

  1、利用掛靠避稅籌劃

  許多企業並非生來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這就需要企業為自身創造條件,制定一些納稅優惠政策來達到利用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的目的,這種方式稱為掛靠。

  例1:某鋼鐵生產企業生產原料主要為廢舊鋼鐵,原料主要從本地的個體收廢處收購,而按現行稅收政策,從個人收廢處收購廢舊物資,除專門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可按收購額10%計提進項稅額外,工業企業是不能按此辦法處理的,因而該鋼鐵企業從個體收廢處收購的廢鋼鐵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給企業加重了負擔。

  如何減輕這部分負擔?該鋼鐵企業決策層決定專門成立一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獨立法人,獨立核算,並經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准,執有廢舊物資經營經營許可證,所有該鋼鐵企業從個人收購的廢舊鋼鐵均通過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再按市場價格將收購的廢鋼鐵銷售給鋼鐵企業,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7%。經過機構處理,鋼鐵企業購進的廢鋼鐵可以正常的手續抵扣進項稅額,減輕了鋼鐵企業的稅收負擔。

  2、利用混合銷售避稅籌劃

  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稅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是:對於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徵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應看自己是否屬於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如果不是,則只繳納營業稅。下面舉例說明:

  例2:某大專院校於2006年11月轉讓一項新技術,取得轉讓收入80萬元。其中:技術資料收入50萬元,樣機收入30萬元。

  該項技術轉讓的主體是大專院校,而大專院校是事業單位。該院校取得的80萬元混合銷售收入,只需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不繳納增值稅。

  如果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同時兼營非應稅勞務,應看非應稅勞務年銷售額是否超過總銷售額的50%,如果非應稅勞務年銷售額大於總銷售額50%時,則該混合銷售行為不納增值稅,如果年銷售額小於總銷售額50%時,則該混合銷售行為應納增值稅。

  通過避稅籌劃對各種備選的納稅方案進行擇優,儘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槓桿作用下,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和合理配置資源的道理,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從而更好地、更快地發揮國家的稅收宏觀調控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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