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銀監會出台P2P資金存管意見稿 或禁止銀行 第三方支付聯合存管模式(附徵求意見稿 ...
文章來源:信託周刊
8月14日,南方都市報報道,銀監會於近日向各家銀行下發了《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共五章26條。
網路公開的意見稿原文來看,值得注意的有,該意見稿中第十一條(八)提到:存管銀行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託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而當下的銀行+第三方支付聯合存管模式,即採用第三方支付充當了交易資金結算或由第三方支付機構代開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角色。行業人士認為,這實際上對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聯合存管模式判死刑。
不過目前尚在徵求意見階段,對已經上線銀行+第三方支付聯合存管的平台,和監管層之間,將面臨著溝通或博弈的局面。
目前,通常意義上的P2P資金存管分為三類,即:銀行直連、直接存管和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聯合存管。數據顯示,日前已經對接銀行+第三方支付聯合存管的平台達到20家左右。
另外,意見稿首先劃定了對P2P平台劃定了存管門檻:
第七條針對P2P平台資質方面提出,要滿足:
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
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
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具備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制度;
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存管人及存管銀行的要求:
設置專門負責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具有自主開發、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路借貸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制度;
具備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跨行資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以及必須申請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備案;
和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意見稿還對於銀行對接P2P資金存管業務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其中要點:
(二)為委託人開立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和平台自有資金賬戶,為網貸機構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分別單獨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確保客戶網路接待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 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權的指令,辦理網路接待資金清算支付。
意見稿中值得注意的點有:意見稿要求,委託人需向存官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交易信息數據及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並不限於平台當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貸合同、收費服務合同等,存管人不對網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若因委託人故意欺詐或數據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意見稿第十七條指出:存管銀行必須在官方指定的網站公開披露包括網貸機構的交易規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戶數量等數據的報告。
有意思的是,該意見稿要求,在網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託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開營銷宣傳。
《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原文
存管名單
註:本意見稿圖片來自君子i財,其中個別條文中存在口語化和文字表達不得當的地方,請注意辨別。
轉自 | 零壹財經和互聯網新聞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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