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晚,吉比特如期公佈了2018年年報。2018年該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6.55億元、同比增長14.91%,實現股東淨利潤7.23億元,同比增長18.58%,這樣的增長速度對於總股本僅有7188萬股的中小企業來說,實在是有些不起眼。

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年報中披露的利潤分配方案,公司擬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00元(含稅,下同),也即每股派現10元,在目前已公佈利潤分配方案的公司中位居第二,僅次於貴州茅臺的每股14.539元。這無疑是A股市場又一家高派現的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分紅並非越多越好 高派現背後或藏有貓膩

近年來,在管理層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嚴格控制高送轉分配政策的引導下,現金分紅成了今年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主角。如截至4月9日晚,兩市共有1402家公司發佈了分配預案,其中有1150家公司涉及現金分紅,佔比達到82.3%。在這些現金分紅的公司當中,出現了不少高派現的公司,如貴州茅臺每10股派現145.39元,吉比特每10股派現100元,華寶股份每10股派現40元,養元飲品每10股派現30元。從股息率來看,有超過30餘家公司的股息率超過5%。其中,蘭州民百的股息率達到20.13%,方大特鋼爲10.63%,三鋼閩光9.81%,華寶股份9.07%。

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以豐厚的現金回報,這當然是一件好事。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卻不能因此走向極端,誤入歧途。比如,將上市公司的利潤分光敗光,一味追求高派現。這種分光敗光的做法顯然是不利於公司長遠發展的。以吉比特的現金分紅爲例,這顯然是分光敗光的一種典型。

根據吉比特的分配預案,公司每股分紅10元,由於該公司2018年每股收益爲10.12元,這基本上是將2018年的利潤都分光了。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回報投資者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回報投資者的同時,還要兼顧到公司下一步的發展。實際上對於投資者來說,上市公司持續穩定的發展,纔是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最好的回報。

當然,吉比特的高派現或許跟該公司的“不差錢”有關。4月9日晚,該公司在推出高派現的同時,還發布了《關於使用閒置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公告》和《關於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公告》擬將最高額度不超過15億元的閒置自有資金和1.50 億元的閒

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實際上,通過2017年與2018年連續兩年的高派現,該公司現金分紅總額甚至超過了2016年12月IPO時的淨募資金額。對於吉比特這種“不差錢”公司爲何還要上市,這其中的答案就很耐人尋味了,很顯然就是奔着股東套現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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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用現金分紅來回報投資者固然是一件好事,但這種回報的意義也不宜一味誇大。實際上,在高派現背後的種種貓膩,同樣需要引起市場的高度關注。比如,高派現名義上是對投資者的一種回報,但它更是給大股東的回報,對於股權高度集中於控股股東的上市公司來說,這種高派現更是進行利益輸送的一種手段,將原本屬於上市公司資金轉變成了大股東的資金。以吉比特爲例,2018年度現金分紅總額約爲7.19億元,前十大股東將分得4.5億元,佔據總分紅金額的62%。其中,實控人盧竑巖持有公司總股本30.09%的股份,可分得2.16億元的現金紅利。可見,吉比特高派現,大股東纔是最大的受益者。

不僅如此,吉比特的高派現明顯有爲公司重要股東減持保駕護航之嫌疑。今年3月13日,吉比特發佈公告稱,公司第三大股東湖南文旅擬減持不超過287.53萬股,即減持最高不超過4%股權,而差不多一個月後,吉比特推出高派現方案來刺激股價的上漲,這瓜田李下的嫌疑也太明顯了。

二、加強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 規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

由於最近幾年管理層重在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因此,在利潤分配的監管問題上,管理層將監管的重心指向了高送轉,而對高派現的監管則相對寬鬆。實際上,高派現與高送轉一樣,這其中都存在不少貓膩。因此,對於上市公司高派現行爲同樣也需要加強監管,以規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行爲。

比如,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比例的上限要作出規定,如現金分紅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利潤的60%,避免上市公司的利潤被分光敗光。在這方面貴州茅臺的分紅還是值得肯定的。雖然貴州茅臺每股分紅14.539元,但與其每股28.02元的收益相比,分紅比例爲51.89%,這樣的分比尺度掌握還是合理的,並非分光敗光,顯然不是吉比特的分紅可比的。

又比如,重要股東有減持計劃的公司不應推出高派現方案。同時,上市公司高派現方案推出之後到高派現方案正式實施後的一個月內,上市公司重要股東也不得進行股份減持,避免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推出高派現方案來達到高價減持股份的目的。在這方面,吉比特的高派現顯然有較大的利益輸送嫌疑。

總之,在現金分紅問題上必須進行規範化監管,要樹立正確的分紅理念。尤其是監管部門不能一味引導上市公司多分紅,在這個問題上,需要上市公司根據各自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的決策。比如,對於成長型企業,可以少分紅多送轉股,而對於成熟型企業,則以現金分紅爲主。而不論是分紅還是送轉股,關鍵在於規範。而且上市公司分紅需要量力而行,需要兼顧企業發展,不能分光敗光。

並且就回報投資者來說,管理層有必要推動稅務部門取消“紅利稅”的徵收。因爲對於中小投資者而言,紅利稅的徵收完全讓現金分紅失去了回報投資者的意義。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越多,投資者繳納的紅利稅就越多,投資者的損失就越大。如此一來,現金分紅不僅不能回報投資者,而且還讓投資者蒙受損失,因此,紅利稅的徵收必須叫停,中國股市應取消“紅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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