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天津市「土地政策」新5條正式出臺,政府招商速看!

天津市正式對外公佈「企業土地資源整理利用指導意見」,對企業使用建設用地做出8項最新規定。與企業、政府招商密切相關!

「散亂污」企業土地資源整合再利用指導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集中開展「散亂污」企業整治取締工作的通知》(津黨廳〔2017〕48號)要求,進一步盤活我市「散亂污」企業清理整頓後閑置土地資源,堅持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優化工業用地佈局,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推進我市綠色協調發展,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繼續深入推進「散亂污」企業清理整頓,規範「散亂污」企業清理後閑置土地資源再開發、再利用,使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工業用地結構明顯優化。

二、工作原則

「散亂污」土地資源整合再利用工作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工業佈局規劃為指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城市安全評價、土壤安全評價等工作,確保社會生產生活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產業綠色發展。

三、工作內容

「散亂污」企業土地性質較為複雜,對於未完成清理整頓工作企業,相關部門應按《關於開展「散亂污」企業改造提升會審工作的通知》要求繼續實施清理整頓;已完成清理整頓企業土地資源整合再利用工作,按以下幾類分別處理:

(一)土地手續不齊全,按照相關規定不具備補辦土地手續條件的「散亂污」企業,由相關區國土資源部門對其中存在的違法佔地行為依法查處。

(二)土地手續不齊全,具備補辦土地手續條件的「散亂污」企業,其中對於用地批准文件齊全的,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對於缺少或無用地批准文件的,應當先辦理用地批准文件。

(三)土地手續齊全,因環保等方面不達標的「散亂污」企業,區人民政府在完成相應清理整頓工作後,可具體按以下方式處置土地:

1、國有建設用地具備原地提升改造條件的

鼓勵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進行改造開發,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原劃撥土地改造開發後用途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需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其中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依法採取協議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改造開發後提高廠房容積率但不改變用途的,可不再增繳土地價款;利用現有工業用地,興辦先進位造業、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後應依法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對於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再進行改造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可通過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整理儲備的方式進行再利用。

2.國有建設用地具備騰挪建設用地規模指標條件的

支持以各區人民政府為主體,對已完成清理整頓的「散亂污」企業用地進行土地整理復墾,土地整理復墾應當符合國家及我市關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有關規定。整理復墾為耕地的,應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和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工作。完成土地整理復墾後,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初驗,初驗合格的,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土地整理復墾驗收。驗收合格後,可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釋放原本閑置的建設用地規模指標。鼓勵通過上述方式將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向園區集中,形成聚集效應。

3.集體建設用地

依據2018年中央1號文件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精神,村莊內集體建設用地主要應服務於鄉村發展,對村莊內部「散亂污」企業用地進行土地整理復墾騰退出的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原則上應作為鄉村發展用地使用;對於村莊外集體建設用地,村集體有意願通過土地流轉對此部分建設用地指標實施騰挪的,鼓勵向園區集中。

(四)使用騰退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的,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管制要求。騰退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的佈局,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永久性生態保護區域、雙城森林屏障等控制紅線。不得通過調整規劃,變向增加園區已批准的用地規模。新安排項目,應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嚴格遵守項目用地控制標準。

(五)為加快企業搬遷和用地整合,支持各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下達的區級預留指標,先行佈局新增建設用地用於周轉。用地整合涉及土地整理復墾的,各區需制定詳細的復墾計劃,並安排專人負責督促,確保復墾工作按時完成,耕地質量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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