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長葉世文2011年未據實申報財產,還隱瞞借用女密友陳麗玲名義的存款和擁有4家公司股票,監察院認為葉故意隱匿財產不實申報,依財產申報法裁處罰鍰90萬元。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他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今駁回確定。

葉世文擔任營建署署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但他2011年12月8日申報的財產,遭監察院認定未據實申報,依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裁處90萬元罰鍰。

葉借用陳麗玲名義,共2筆存款,分別是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內的466萬7860元,以及華南銀行帳戶內的239萬8905元,另有4家公司股票,兩部分共879萬8265元。

葉上訴時稱,沒有借用陳麗玲的帳戶,也無申報不實的狀況,裁罰有「一事不二罰」的違法,但最高行認為他主張無理由,駁回上訴。

葉世文在林口合宜住宅案收賄4百萬,最高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他7年徒刑定讞。葉另涉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高等法院更一審判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賄賂,處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扣案的1600萬元沒收;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3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的3317萬5678元沒收。而新竹眷改案部分雖收受趙藤雄2200萬元,但當時他非營建署長,此部分無罪。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申報財產不實,遭裁處90萬元罰鍰。圖/報系資料照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申報財產不實,遭裁處90萬元罰鍰。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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