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交易也將有類似股票退市整理期規定,即低等級債券交易將有限制,甚至被取消回購質押品資格。3月29日晚,中國結算和滬深交易所同時發佈通知,進一步完善債券風險管理制度,針對上市債券出現債券信用評級調整爲AA級(不含)以下的,作出交易和擔保限制。中國結算規定發佈之日起實施,深交所規定4月4日起執行。

  業內人士稱,交易所上市的AA級以下債券不多,只是有些會被逐步調低評級,帶來價格暴跌或沒有成交。新規定有利保護中小投資者,促進證券交易所債市平穩健康發展。

  中國結算:AA級以下債券納入逐筆全額結算

  中國結算稱,爲落實《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一、對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若上市時資信狀況符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標準,其現券交易均可納入多邊淨額擔保結算範圍;若上市時資信狀況不符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標準、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其現券交易可納入多邊淨額擔保結算範圍:

  (一)債項評級不低於AA;

  (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5%,或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應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二、對於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以及全部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其現券交易納入逐筆全額結算範圍。

  三、對於上市時符合第一條規定、現券交易納入多邊淨額擔保結算範圍的公司債券,若存續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其現券交易調整爲納入逐筆全額結算範圍:

  (一)債項評級調整爲AA(不含)以下;

  (二)中國結算認爲需調整的其他情形。

  相關情形消除後,其現券交易可恢復納入多邊淨額擔保結算範圍。

  中國結算規定,對符合相關規定、可作爲回購質押品開展納入多邊淨額擔保結算質押式回購業務的公司債券,按照第三條規定其現券交易調整爲納入逐筆全額結算範圍的,中國結算將同步取消其回購質押品資格;其現券交易恢復納入多邊淨額擔保結算範圍的,經審查後,滿足其他規定資格條件的,中國結算將同步恢復其回購質押品資格。

  企業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參照公司債券執行。

  該通知發佈前已存在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債券,中國結算將統一調整結算方式。

  交易所:AA級以下債券不能競價交易

  當天,滬深交所也發佈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上市債券出現債券信用評級調整爲AA級(不含)以下的,不允許其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深交所首批調整交易方式的債券將於2019年4月8日起停牌,並於復牌之日起調整爲僅採取協議大宗交易方式。

  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且債券上市時同時採取競價、報價、詢價和協議交易方式的,如存續期內債券信用評級調整爲AA級(不含)以下或者發生上交所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認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方式應當調整爲僅採取報價、詢價和協議交易方式。

  在深交所上市,且同時採取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的公司債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轉債)、企業債券出現上述情形的,交易方式調整爲僅採取協議大宗交易方式。債券發行人、受託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職責的機構應當申請債券自出現上述情形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並及時披露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報告等相關公告。

  相關情形消除後,發行人或者受託管理人可以申請恢復競價交易方式,並按要求提交證明債券資信狀況變化的相關文件。交易所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發佈公告。債券自公告發布的次一交易日起恢復競價交易方式。

  上交所規定,通知發佈前已存在規定情形的債券,自3月29日起由上交所統一調整交易方式。暫停上市的債券參照新規定進行轉讓。

  深交所通知發佈前已存在規定情形的債券,自4月4日起由債券發行人或者受託管理人發佈相關公告後,深交所統一調整交易方式。

  債券交易方式調整後,僅限符合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買入,持有債券的其他投資者可以選擇賣出或者繼續持有。

  上交所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爲其客戶參與債券交易提供必要服務,告知債券交易規則及注意事項,並協助其尋找交易對手方,促成債券交易。

  深交所低等級債申報價有限制

  根據深交所通知,債券發行人、受託管理人應當在交易方式調整前至少兩個交易日發佈交易方式調整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債券名稱、債券代碼及交易方式調整起始日期(債券復牌日);

  (二)調整後的交易及交收方式,包括交易方式、計價方式、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安排等;

  (三)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措施及相關投資風險等(如有);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債券發行人或者受託管理人未按規定及時發佈公告的,交易所可以直接調整債券的交易方式並對外公告。

  自復牌之日起,債券按照調整後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同時,債券交易方式調整後,投資者可以採用意向申報、定價申報和成交申報等方式進行申報,債券申報價格範圍爲前一交易日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的上下30%,交易方式調整首日申報價格範圍爲前收盤價的上下30%。

  單筆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低於深交所規定的大宗交易最低限額時,投資者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所持有的全部債券。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審慎評估債券的受讓方是否具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債券的相關風險作特別提示。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爲交易雙方參與債券協議大宗交易提供相關服務,明確告知其債券交易相關規則及注意事項等。

  深交所要求各會員及相關單位應當採取技術系統前端控制等措施,嚴格執行關於申報方式、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等有關規定,加強對自營、經紀、資管等交易申報行爲的管理,並對客戶做好規則解讀和教育工作,對不符合的申報,應當及時發現、及時提醒並制止。

  深交所將對會員及相關單位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對於違反要求的會員及相關單位將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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