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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股的概念往往存在於民間,特別是私營企業,在私企的老闆們給予乾股的時候,有的會簽署一些協議,有的沒有,但是基本上無論哪種,持有乾股的人都不具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實際控制權的是「實際控制人」)。所以,這種乾股協議不如叫做分紅協議更加貼切。

乾股的定義

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佔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中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中國不存在所謂的「乾股」。

有法律保障的「乾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註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並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並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於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

由於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並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乾股」即有法律保障的「乾股」。

不過私企老闆們不是傻瓜,能真正這樣做的老闆們會有幾人呢?如果B出資為30%但是按照40%分取紅利,這種情況到可能很常見,但如果出資只是1%可分紅卻放大40倍,這種情況,除非A與B有非常親密的關係。如果B的出資只有1%但是分紅比例卻是99%呢?

錯誤認識

但是,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作「乾股」,這其實是沒有正確認識無形資產的資產價值。經過評估確認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設立時,依法辦理了轉移手續的,應當認為是實際出資,而不是所謂的「乾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因此,在中國公司中並無「乾股」,也就談不上以乾股作抵押。如果是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你應當查看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額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另附

乾股已成為新類型受賄行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收受乾股」「期權尋租」等10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義務與地位

1、乾股股東的權利義務

乾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贈股協議的效力屬於股東之間的協議,和設立協議一樣對股東具有約束作用,贈股協議的內容也可以在章程上體現。由於股東並沒有實際出資,因此股東資格的確認完全以贈股協議為準,如果贈股協議具有可撤銷、無效、解除等情況,乾股股東自然就失去了股東資格,乾股股東的權利義務比如股利請求權、表決權由協議確定,但股東的義務,尤其對外義務同一般股東,理由是股東的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性。但是乾股股東如果所受股份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況下,股份的受讓人也應對股份的出資義務承擔責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為正常股份,那麼首先認定獲贈股份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況下,才認定為瑕疵股份。

2、法律地位

一般情況下,乾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如果幹股股東通過公司股東變更,在工商局登記備案,則會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表現形式

乾股有多種表現形式,舉其要者,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1、權力乾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掌握某種公共權力的人股份;

2、管理乾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公司管理者股份;

3、技術乾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公司技術骨幹或某種技術訣竅掌握者股份;

4、信息乾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為公司提供經營信息的人股份;

5、員工乾股,公司無償送給公司員工的股份;

6、親友乾股,公司股東無償送給其親友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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