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朋友圈中有一網文引發熱議。這條網文以《物業公司,你憑什麼收停車費》為題連發三問:物業公司憑什麼收停車費?你作為收費主體有合法性嗎?能出示國家有關部門的車位審批規劃手續嗎?

這條網文以「獅吼」的方式向物業公司「叫板」,直指物業公司違法《物權法》,引發眾網友熱議,在微信朋友圈中瘋轉。目前,超過10萬網友轉發或「點贊」了此文。

小區物業收取停車費的現狀是什麼?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真的違法了嗎?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瞭解。

網友「叫板」小區停車費

8月14日,一條名為《物業公司,你憑什麼收停車費》的網文,引起微信朋友圈熱議。

網文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3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第3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作為物業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權,你憑什麼收取使用費?若車子在小區發生刮擦、劃痕,你作為收費方,承擔什麼責任?提供哪些賠償?

接著,網文對物業公司的收費主體是否合法提出質疑:哪個部門或個人賦予你向不屬於你的用地收取停車費?請出示對本小區由公安機關審批的「停車場許可證」!請出示物價部門的收費許可證!

網文還追問:利用小區內部公共用地規劃停車位,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小區竣工交付使用社會評審報告和業主投票意見等手續,「物業公司,你能向業主出示國家有關部門對車位的審批規劃等手續嗎?」

最後,網文作者認為,物業公司強行收費屬於違法行為。

此文一出,就在「朋友」中「發酵」。「獨行俠」的留言讓人深思,他說,開發商買來土地建房子。他們將房子賣了給業主,收了錢,那麼,業主有了土地和房產「兩證」,那麼小區的權利就應該轉移到業主頭上來了,「為什麼有的開發商將地下停車庫分片再賣給車主呢?這不是一塊地被賣了兩次嗎?這是不可接受的!」也有網友留言:「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使用權是業主的,物業公司收停車費是否是管理費呢?」

現狀 所有小區物業都在收停車費

據瞭解,目前,小區收停車費有三種情形:室內或地下停車場、小區內道路、綠化帶邊和小區外道路邊。不同的停車位收費價格不同,其中以室內最貴,小區外道路邊收費相對少些。

小區物業公司的性質也有區別,有開發商自己籌建,也有小區外聘的,但都收取了停車費。他們都有物價部門的收費許可證,「我們是持證收費,收費行為合法。」中環投資集團中環物業管理處主任雍鳳珍說,他們公司在武漢經營多個小區和商圈的物業管理。一直按《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車輛進行收費管理,「國內幾乎所有城市、所有物業公司都這樣操作。」

記者在網上搜索發現,除一些機關、企業或單位的宿舍小區,為職工提供免費停車外,幾乎所有商品房小區都在收停車費。

官方說法 小區道路車位業主應交費

小區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是否合理?武漢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業管理處副處長程磊說,根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產權屬開發商。開發商應當以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優先處分給業主。只有滿足業主需求後,才能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個人,租賃最長為6個月,並應該向業主公示。

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車位、車庫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那麼,小區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開闢的車位,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出售、附贈或出租。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或業主共同決定,「這個停車費,實際上是場地租賃費,由物業公司收取,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開支接受業委會監督。因此,業主使用小區規劃外車位,須交費。

律師說法 所謂「停車費」應叫「管理費」

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宏偉說,《物權法》由全國人大頒布實施,是國家法律;而各地方《物業管理條例》是由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出臺的規章和制度。從法律效力上講,《物業管理條例》不能抵觸《物權法》。因此,小區內的車位權屬全體業主,是毋庸置疑的。

為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物業公司在小區內開闢停車位,只要程序合法就行了。業主停車要做到規範有序,還要彌補和平衡沒有車輛的業主的利益,車主必須交納停車的費用。不過,這個停車費不是場地租賃費,而是物業「管理費」或是「服務費」。因此,小區停車位雖是全體業主共有,但並不意味業主停車不花錢,「網文所說『停車費』實際是『管理費』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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