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半年關押審訊,陳誠1947年12月11日給 蔣公上籤呈,宣布李天霞無罪,全文如下:
奉 交辦整八十三師師長李天霞作戰不力一案【注1】,遵經電請陸軍總司令徐州司令部,將該李天霞解京訊辦。並經簽奉 鈞座指派本部秦次長為本案審判長,組織高等軍法會審,進行審判在令。
茲據秦次長簽稱,「查本案迭經審問,訊明該李天霞所屬部隊,在五月十三日以前,配屬第一兵團為預備隊【注2】,自同日酉時(【按】下午5到7點)起,該兵團以孟良崮戰事緊張,始先後電令該師以一旅分別控制於盤龍山、孟良崮等高地,向馬牧池東北方面搜剿,並阻止荊山南下之匪進出桃花山、岩石山之線,與友軍協力解孟良崮七十四師之圍。該師遵即分別執行。【注3】
按該師所屬部隊雖有九團,但其中有奉 令駐守蘇北一團,未歸建制;臨沂三團,統歸兵團直接指揮;撥歸七十四師指揮一團;實際該李天霞指揮者,僅有步兵四團。且一年來,由蘇北進剿至魯南,屢次戰役傷亡,實有戰力不過三分之二。而其當面之匪有第二、八兩縱隊,約計達四萬人。該師經數日戰鬥,又傷亡官兵三千人以上,然仍能於十六日拂曉前進十華里,攻佔桃花山,終為優勢之匪所阻,致未能解七十四師之圍。而其已盡應盡之努力,亦可概見。且經顧總司令、湯司令官迭電證明屬實。是該被告李天霞對於此次戰役,尚無作戰不利之處。
至鈞座五月十六日廿四時飭該李天霞部即向孟良崮進擊之電令,據查該李天霞繫於五月十七日十時廿分始行奉到,而七十四師已於十六日黃昏遭受不利,退出孟良崮。是奉到電令之時,孟良崮業已被陷,並非該李天霞奉行不力所致。關於此點,似可免究。再查該李天霞在北伐、剿匪、抗戰各戰役,向極英勇,迭著功勛,獎敘有案,值茲剿匪戡亂,需才孔殷之際,該員既經撤職示警,擬請從寬免於刑事處分,俾圖報效等情。」前來查該李天霞對於整編七十四師失敗責任,既經秦次長等訊明,並無違抗救援命令,或作戰不力情節,似可准如所擬,從寬免究。
當否,請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