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等方面,是公民權利是根本保障;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礎,任何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為保證憲法的尊嚴和相對穩定性,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代表:《立法法》、《選舉法》、《國旗法》、《反分裂國家法》等。

民商法:

它是規範社會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代表:《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拍賣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關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責任等一般規定的法律法規代表《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等。

經濟法:

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代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土地管理法》等。

社會法:

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是與民生有關的法律部門。代表: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

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刑法所調整的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社會關係。代表:《刑法》等。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保證前面六個部門實體法實施的,我們叫做程序類法律,也就是訴訟與非訴訟的程序類法律。比如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有調解、仲裁等。代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

關於法律的效力位階

這就要先看上面提到的法的三個層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如何區分呢,其實很簡單。

第一層級(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上講到的全是,以「法」字結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開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等。(chinalaw.gov.cn/col/col

第二層級(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頒布實施行政法規,經常電視新聞上看到總理簽發國務院令的就是,一般會以「辦法」、「條例」等結尾。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chinalaw.gov.cn/col/col

第三層級(地方政府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知道制定主題就很好判斷了,以「條例」結尾居多。如:《江蘇省獻血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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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地市政府也有相應立法權,也可以稱為第四層級,如《蘇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等。

根據《立法法》,不同層級法律效力是不一樣的,第一層級效力最高。下位法效力上位法不得衝突,衝突則無效。如果《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與《交通法》有衝突,則判決時依《交通法》規定為準(此只是舉例說明,並非真正衝突)。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同位法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3.在一般法和特別法的效力問題方面,法理上適用的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在新法和舊法的效力問題方面,法理上適用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4.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事例說明:超生等引起的黑戶不得上戶口,違憲。現在已改正。

某地方規定不接種不辦理小學入學,違反《義務教育法》,應無效。

(前幾年的疫苗致死事件後有不少家長拒絕給孩子接種,必需也得給學上啊)

聲明:由於本人不是學法律的,如有不妥之處請指正,學法守法,做合格公民;權益受損,勇於拿起法律武器;支持國家司法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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