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購票進入遊戲館遊戲,遊戲館為你提供服務,你們雙方就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遊戲館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如果沒有設立安全提示,或你進行危險行為時沒有勸阻而導致你受傷的,運營費構成違約。

另外你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具有一定危險程度的「密室逃脫」遊戲時,自身應具有注意義務,亦應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遵循合同法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原則,運營方要負主責,你負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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