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記賬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賬務可以不單獨核算,而併入總部處理,分公司作為內部核算單位,只做往來賬。可設置  「內部往來」的會計科目,處理內部往來款。  例如,收入  1.分公司會計處理:借:庫存現金等 丨 貸:內部往來—收入

  2.上交總部收入款時: 借:內部往來—收入 丨 貸:庫存現金等

  3.總部會計處理:借:內部往來—收入 丨 貸:主營業務收入  4.收到分公司上交款時:借:庫存現金等 丨 貸:內部往來—收入  如果分公司不獨立核算,其裝修費等直接由總部進項會計處理,分公司不作處理,把相關單據交總部。  1.分公司的支出:借:內部往來—支出 丨 貸:庫存現金等  2.收到總部撥款:借:庫存現金等 丨 貸:內部往來—支出  3.固定資產也一樣,分公司不作處理,只登記固定資產卡片或登記內部台賬。  可以在「內部往來—收入」或「內部往來—支出」下面再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非獨立分公司,且在開辦期間, 工資由總公司代發, 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由總公司代扣, 以後分公司有了收入再歸還。  賬務處理:

  一、工資發放賬務處理

  總公司:  發放工資時:借:其他應收款—分公司 丨 貸:其他應付款—各項保險  應交稅金—個稅  現金  分公司  1.收到總公司資金時:借:現金or 銀行存款 丨 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  2.發放工資時: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丨 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和總公司數字一致)  3.繳納保險時: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丨 貸:銀行存款  二、分公司可以根據和總公司的往來建立往來賬戶

  1.分公司收到總公司資金時:借:現金or 銀行存款 丨 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

  2.總公司撥入分公司資金時:借:其他應收款—分公司 丨 貸:現金or 銀行存款  三、分公司在籌建期間發生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相關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分公司報稅  1. 分公司如果是獨立核算的,那麼相當於兩家企業,各自財務處理,  2. 分公司如果是非獨立核算的,那麼併入總公司一起帳務處理,分公司建立往來賬。  3. 稅務上如果獨立核算的,那麼兩家企業屬關聯企業,在所得稅清交時要結算清相互間的那本費用帳,如果  帳務處理不準確,國稅有權按公允價格對企業的帳務進行調整,從而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4. 非獨立核算是指沒有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體系,只記錄部分經濟業務的單位所進行的會計核算。非  獨立核算是指單位從上級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物資、款項從事業務活動,不獨立計算盈虧,把日常發生的

  經濟業務資料,報給上級集中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非獨立核算的單位稱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又稱報賬單位,它本身沒有資本,其財產物資由上級單位撥  付,也沒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級單位賬戶,一切支出也由上級單位審核支付。非獨立  核算單位通常不設置會計機構,僅配備會計人員進行原始憑證的填制、審核、整理和匯總,以及實物明細  賬的登記工作,不單獨編製預算和計算盈虧。  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 號)第一條規定,按照稅收  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除國家機關、個人(自然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  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納稅人都應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有經營行為、取得  應稅收入、財產、所得的,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納稅人應當到生產、經營所在  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也應當按照規定,分別

  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因此,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也應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 年第21 號)規  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准  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 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並限量供應發票。無照戶納稅人已領取營業執照或  已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 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  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已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的,稅務機關應當同時收回並做  作廢處理。   因此,無照戶納稅人也應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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