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嫌疑人,往往通過高息回報、虛編項目或虛假宣傳的方式,誘惑出借人與自己簽訂民間借貸合同。那麼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秩序,對於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如何處理呢?今天,小編就以下案例為大家詳細說明。

案情簡介:借款行為涉嫌非法集資

李某以非法轉貸為目的,多次多筆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於非法轉貸仍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借給李某30萬元,月息3%,借期半年。後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隨後,相關刑事判決書認定,李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清償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決:涉嫌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借款合同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先行處理。從而認定該民間借貸合同應屬於無效合同。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如何處理?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對於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定問題應視情形而定。具體而言,如果借款人對於出借人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且無過錯,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貸行為由於影響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響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借款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先行處理。公眾對於嫌疑人編造虛假項目、進行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等方式,誘使出借人出借款項的,公眾應當理性理財,不得貪圖高息出借款項。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法律分析,大家應該注意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對於高額回報的借款、借款用途有犯罪嫌疑的借款申請要倍加小心。轉自搜狐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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